俚鄙勸世文詞。
已谕李質頴、于該犯解到時。
如訊無别項悖逆情節。
即可照常辦理。
今巴延三委臬司農起、查訊該犯家屬、及鄰佑人等俱稱并無刊播不法情事。
晉省自毋庸根究。
該犯現在安省。
着傳谕李質頴、将秦功德詳細研鞫。
如實無别項悖逆情節。
仍遵前旨。
辦理完結可也。
将此并谕巴延三知之。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壬申。
定邊右副将軍明亮、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紮烏古既經克捷。
若即從阿爾古發兵。
不難一鼓而下。
第日斯滿高踞山頂。
雖不能阻我前進。
而甲索一路官兵。
為其隔絕。
且與達爾圖、基木斯丹當噶等處。
尚可潛出滋擾。
臣等正将日斯滿籌辦。
其阿爾古木城二座外。
在前複有賊碉一座。
木城後複接卡二座。
直至河沿。
先經額森特、在隔河用炮轟摧。
賊已難存駐。
臣等複于下流河窄處。
加造索橋。
使兩路官兵聯絡。
唯是日斯滿山頂上。
共有十七碉。
其山險峻異常。
日斯滿之南。
另拖山腿一條。
地名耳得谷。
即為上巴布裡。
尚有中巴布裡。
下巴布裡。
再下即阿爾古。
沿山寨落甚多。
惟耳得谷、最為扼要。
自應先行攻取。
當派奎林、和隆武、統兵鼓勇直前。
四面合圍。
第一處寨落賊番。
皆被剿戮。
複殲斃頭人錫拉木。
其第三處寨落。
望風潰散。
惟溝内之賊。
屢次沖突上山。
皆被阿蘭保督兵力戰殲斃。
餘始潰散。
竊念賊人所以死據日斯滿而不棄者。
不過欲為我後路之患。
今其後路。
轉為我兵所據。
是日斯滿以至巴紮木一帶碉内賊人。
諒再不能支持。
況上巴布裡、既已攻奪。
中巴布裡、下巴布裡、無難乘勝掃除。
而阿爾古正如破竹之勢。
迎刃而解。
谕軍機大臣曰、明亮等奏、攻克耳得谷、即上巴布裡一摺。
覽奏欣悅。
此次攻奪耳得谷賊寨奎林、和隆武、甚為奮勉。
而截殺沖突上山滋擾之賊。
阿蘭保、進财保等。
頗為出力。
着明亮存記。
統俟大功告成。
咨部議叙。
至額森特、雖未親身攻剿立功。
而于隔河施炮轟碉。
使賊人膽落。
如此不分畛域。
方無愧為參贊。
益當努力自勉。
共襄大功。
○癸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因蘇墧知上司訪款劾參。
計圖反噬。
捏款誣揭督撫司道一摺。
擅用六百裡驿馬。
交鎮遠縣轉發。
該縣李常吉、違例遽為馳遞。
實屬錯謬。
因令袁守侗等、查明參奏。
并谕兵部。
再行查例通饬。
蓋以此等揭報部科。
止準其專人赍投。
何得擅動驿馬。
李常吉、以鎮遠首站。
與知府近在同城。
蘇墧平日之貪黩狼籍。
該縣豈無聞見。
且既将蘇墧通揭情形。
禀之督撫。
則蘇墧先發制人之舉。
該縣皆所深知。
乃複違例濫應。
代為馳遞。
其咎實無可貸。
至沿途各驿站。
接準上站六百裡公文。
原不能知其中系何緊要事件。
自不便擅意駁回。
若亦治其濫應處分。
于事理未為平允且恐有驿各州縣。
因此心存畏避。
設遇實系有關重大之件。
亦不肯為之接遞。
于公務轉滋贻誤。
所有各驿站、馳遞蘇墧通揭文書各員。
除首站鎮遠縣知縣。
照例議處外。
其餘均無庸查議。
如有似此者、俱照此辦理。
○又谕、據多敏奏、接奉谕旨。
烏梁海等、偷盜哈薩克馬匹屬實。
将為首之人。
即行正法。
其為從者。
分别治罪。
遵将為首之塔奔、即行正法。
其為從之阿木爾、巴圖爾、貝克等、發往煙瘴地方等語。
前據多敏查明烏梁海塔奔、阿木爾、巴圖爾、貝克等四人。
偷盜哈薩克馬匹屬實。
将該犯等暫行監禁候旨。
俟奉谕旨後。
不分首從。
傳集哈薩克。
将塔奔等、正法示衆等因具奏。
朕即降旨。
塔奔等、膽敢偷盜馬匹。
如此之多。
理應無分首從。
即行正法。
且偷盜哈薩克馬匹。
尤宜立寘重典。
與哈薩克等觀看。
多敏既已審明屬實。
即應一面具奏。
一面在邊卡辦理。
乃仍監禁候旨。
殊不曉事。
今多敏尚未接到此旨。
接奉初次分别首從辦理谕旨。
系從前軍機大臣等換寫錯誤者。
因另摺請罪。
已批令該部嚴察議奏矣。
但此究非伊應得之罪。
不必因此察議。
至多敏不将塔奔等即在哈薩克前正法。
仍行監禁候旨。
其罪乃在于此。
多敏、着交部嚴察議奏。
○軍機大臣議覆阿桂等奏稱、豫備郊勞官兵等四百員名。
由陸路回京。
其餘俱于重慶用船。
由湖廣襄陽起岸。
川省馬匹。
已可不緻竭蹷。
惟此次逆醜蕩平。
各土司頭人。
情願瞻仰阙廷者。
自應令其恭與大典。
屆期作為一起。
其大臣官員跟役。
減裁在後。
另為一起。
統計不過六起。
間日行走。
十二日之後。
馬匹即可卷撤。
更屬易于籌辦。
但自軍營至成都。
原議抽調馬八百匹。
就程站分設。
查軍營至成都。
計三十餘站。
馬八百匹。
不敷分布。
而豫備郊勞官兵。
應須克日趱行。
若将此項馬匹。
作為長騎。
則馬力慮難直達。
臣等籌酌陸路回京之官兵。
止四百員名。
在口外則官員尚有自喂之馬。
即兵丁赴成都。
概令步行。
折給馬價。
均所樂從。
所有川省馬匹。
應請毋庸遠解軍營。
仍令其按站安設。
至官兵由陝進京。
不必取道河南。
請由山西赴直隸。
以均勞逸。
其餘自成都至重慶坐船。
從湖廣水路赴襄陽起岸。
由河南直隸回京。
再各省駐防綠營官兵。
為數不少。
若俟大功告成。
再行文各處豫備。
未免需時。
所費實為繁钜。
臣等亦即一并酌定。
除陝兵仍由廣元一路回陝外。
令甘兵由保茂松潘一路回甘。
其雲貴兵。
由西路之達木巴宗。
出木坪一路。
至雅州上船。
由水路至永甯起岸。
入黔省交替。
湖廣兵。
亦由成都至重慶用船。
從水路回楚。
庶分道遄行。
不至前停後待。
久駐旋師。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是月。
安徽巡撫李質頴奏、饬屬續行查繳僞妄各書。
共一百種。
内除九十八種、各省及安省已經繳過。
又皇明書一種。
系前明野史。
紀載厖雜。
不便存留。
今一并解送四庫全書處。
查明銷毀。
謹另繕書目。
恭呈禦覽。
其未經繳過者。
則有焚餘續草二本。
系趙維寰所作。
語多悖謬。
但查趙維寰、系浙江人。
其書作于前明。
本人子孫。
及藏書之家。
屢奉恩旨寬宥。
自當免其深求。
其所鑴闆片。
臣現經咨明浙江原籍。
嚴查送毀。
所有焚餘續草一書。
恭呈禦覽。
又前撫臣裴宗錫任内。
查繳各書。
内有查出金正希集。
不全闆片二百四十四塊。
又峄桐集、不全闆片三百二十一塊。
已另交委員解軍機處。
查明銷毀。
報聞。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查舊制。
安西廳屬、自惠回堡起、至馬蓮井止。
共十三營塘。
派千總一員總理。
歲支鹽菜銀二十八兩八錢。
口糧粳米二石九鬥八升八合。
又巴裡坤廳屬、自底塘起、至托賴井子止。
共十軍塘。
派守備一員總理。
歲支鹽菜銀二十八兩八錢。
口糧白面三百六十斤。
伏思新疆各處。
建置州縣。
久成内地。
該備弁各駐本營。
俱有本身應支俸饷。
雖有總理塘務之責。
并未離營。
與馳遞文報。
及奉派出差者有間。
所有歲支鹽菜口糧。
自當與哈密管台都司、一體裁汰。
以節糜費而歸畫一。
報聞。
卷之九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