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年。
乙未。
十二月。
甲辰朔。
日食。
○谕曰、圖桑阿年老。
不能辦理副都統事務。
着以原品休緻。
其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萬福補授。
○又谕、昨賞給惠齡副都統職銜、命往西甯辦事。
西甯地方。
統轄青海番子蒙古。
賞戴花翎。
易資彈壓。
着加恩賞戴花翎。
○乙巳。
谕軍機大臣曰、富德奏稱、遵旨嚴饬堅固防守。
以便乘機前進。
富德不以躁進失機。
固屬慎重。
但現在情形。
與前不同。
當兩路将軍兵未深入。
賊勢方張。
富德兵數無多。
未便輕進。
是以僅令堅守要隘。
牽綴賊勢。
現今不但阿桂一路、破險冞入。
即明亮亦皆克捷前驅。
官兵逼近賊巢。
逆酋方救死之不暇。
又何能派兵侵我後路乎。
富德此時、當将後路應徹之兵。
酌量徹出。
以圖進取。
即如穆谷等處。
豈非險峻難圖之地。
阿桂現已設法前進。
攻取勒烏圍、與噶喇依相近。
明亮一路。
初亦難于得手。
而今已屢戰有功。
富德不乘此奮勉。
豈俟阿桂等攻得噶喇依時、始行進兵耶。
富德此時發兵前進。
如能略有聲勢。
則三路并進。
成功自當愈速。
富德當盡力勉為之。
○又谕、據議覆盛京侍郎兼管府尹富察善、奏請更易保甲一摺。
已降旨依議行矣。
奉省旗人。
與民人錯處。
原無界址之分。
自應給與門牌。
編入保甲。
以防奸匪潛蹤。
所有該處旗員。
并應會同地方官、一體稽查彈壓。
富察善所奏、自屬正辦。
乃德風從前竟未籌辦及此。
是必因與弘晌不合。
竟将應辦公事。
有意膜視。
實屬任私誤公。
甚為錯謬。
德風、着傳旨嚴行申饬。
○軍機大臣議準、盛京侍郎兼管府尹富察善、奉天府尹銘通奏稱、奉天各州縣及旗莊地方。
旗民錯處。
并無旗界民界之分。
是以曆來俱系旗民官員。
會同查辦。
一體給予門牌。
若以旗人毋庸編查。
恐旗民所雇流寓傭工。
潛匿奸匪。
雖有旗員查察。
究不若編入保甲、旗民官員、一體會查之周密。
至奉省州縣、及通判等官。
所轄地方遼闊。
管界旗員較多。
如會同查辦。
實足以資民員所不及。
若止令民員辦理。
遇有重犯。
旗員前往查拏。
民人以保甲非旗員應辦。
或緻抗違。
兼恐旗員、以無編查民人保甲之責。
不肯實心究察。
請将奉天保甲。
仍照向例。
令旗民官員。
會同編查。
應如所請從之。
○吏部議準署湖廣總督陳輝祖奏稱、請将湖南清化、順林、大龍、鄭家、懷化、便水等、驿丞六缺。
改為巡檢。
仍兼驿務。
應如所請從之。
○禮部奏、乾隆四十一年正月初一日、元旦令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袁守侗、阿揚阿等、查審冀國勳虧短軍需銀兩一案。
查出發米底簿。
總計短蠻夫浮加銀四萬三千四百餘兩。
騾運浮加銀一萬五千七百餘兩。
茂州夫浮加銀四千一百餘兩。
核之原審浮加之數。
實多銀一萬四千零等語。
袁守侗等、辦理此案。
查出底簿實據。
又買騾幫運。
且于原參四萬八千餘兩之外。
又查出一萬四千有零。
其草簿字迹。
均系随時登記原本。
并非事後添造。
似可憑信。
從前文绶、審辦此案時。
承審官員。
何以不将底簿查出核對。
至松岡站領運夫頭虎保。
究系實領過銀若幹。
更須根究明确。
況各站辦理糧運官員甚多何獨冀國勳一站。
遂至濫行加價。
虧短銀數萬餘兩之多。
必須逐層根究。
務得切實憑據。
方足以成信谳。
袁守侗、阿揚阿、承辦此事。
原屬局外之人。
自應一秉虛公。
毫無成見。
将應查應诘之處。
悉行根究明确。
斷不可少存偏向。
意在調停了事。
倘辦理草率。
不實不盡。
緻結案之後。
複留疑窦。
緻他人更生議論。
則咎有攸歸。
惟伊二人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袁守侗、阿揚阿、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署四川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