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鞘擲井中。
不應全無聽聞。
批、如此則非在井中撈獲明矣。
應有别情。
又奏、現饬将解員跟役家人提訊。
并研究值宿兵丁外。
另行設法躧緝。
得旨覽。
○又谕、據桑齋多爾濟奏、準俄羅斯之固畢爾納托爾咨稱、伊等有馬五匹被竊。
将其蹤迹交付章京德沁。
德沁并不應承。
又骁騎校滿濟、私行越境。
與彼國伊斯塔納布等交易。
當被拏獲。
并所有物件。
帶至邊地交付。
往喚德沁。
德沁未到等語。
應将德沁、滿濟、提訊。
但此時暫不令俄羅斯知聞。
仍使當差。
俟秋季差滿時。
一并更換治罪。
并将咨行俄羅斯文稿具奏前來。
所辦非是。
邊境辦事大臣遇有外國交涉事件。
理應秉公辦理。
不可偏徇。
俄羅斯被竊蹤迹。
如未入内地卡座。
德沁應立時報該紮薩克大臣。
乃并未呈報。
即有應得之罪。
滿濟私與俄羅斯交易什物。
為彼拏獲更宜從重辦理。
自應即将伊等治罪。
聲明情節。
行文俄羅斯令其将伊斯塔納布等治罪方足以昭天朝之正大。
若如所奏、不令俄羅斯知聞。
但将伊斯塔納布等應行治罪咨行前去。
彼豈能心服。
況如此辦理。
彼亦斷無不知。
豈不轉為所笑。
桑齋多爾濟、所見太小。
着傳旨嚴行申饬。
即着将德沁、滿濟、解送理藩院、嚴審定拟。
其咨行俄羅斯文稿、着此處另行改定。
發交桑齋多爾濟照辦咨行。
○是日、禦舟駐跸寶稼營水營。
○庚午。
谕、本年新正、曾将畿南一帶昨歲被潦州縣。
分别予以展赈。
用普春祺。
茲當金川全境蕩平。
巡幸山左。
凡銮辂所經之地。
現已普被恩膏。
其災區之不值跸途者。
亦堪轸念。
着加恩将霸州保定、文安、大城、永清、河間、獻縣、武邑、衡水、甯晉、武強、安平等、十二州縣。
未完乾隆三十九年因災緩帶地糧銀、八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兩零。
屯米二百四十八石零。
又霸州、保定、文安、大城、永清、新安、安州、固安蠡縣、河間、獻縣、任邱、晉州、玉田、武邑、衡水、陸平、甯晉、深州、安平等、二十州縣。
未完乾隆三十三、四、五、六、七、八、九等年、因災出借常平谷二萬八十九石零。
米二萬八千七百七十二石零。
麥五千八百七十四石零。
又霸州、固安、河間、三州縣。
未完乾隆三十九年因災出借井田屯谷二百九十一石零。
米一千四百五十七石零。
概行蠲免。
以示慶成施惠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此次恭奉皇太後巡幸山東。
告成阙裡。
自寶稼營登舟。
用冀慈躬頤适。
所有扈從官員人等、俱令由陸路行走。
毋庸乘坐船隻。
以省船戶等守候之勞。
現在随用之大小各船隻。
為數雖屬無多。
而水手人等之當差出力。
亦宜體恤。
着照上屆巡幸天津之例。
于常值外每水手一名。
日增給銀二分。
俾得均沾惠澤。
○又谕曰、嘉谟、在漕運總督任内辦事不能得要。
且看其局面亦小。
于總督要任。
未必相宜。
但其人尚無大過。
于倉場侍郎。
或堪勝任。
昨歲駐跸熱河時。
曾屢向軍機大臣谕及。
至冬間将富察善調補盛京侍郎。
其倉場員缺、止令瑚世泰暫署。
原欲俟金川大功告成後。
督撫内尚有須更調者。
至期另簡總漕。
而以嘉谟改用倉場。
此朕之本意。
軍機大臣皆所備聞也。
今年正月間、高晉在京、朕偶詢及嘉谟近日辦事如何。
據奏伊性情急躁。
有任意責打弁兵之事。
适吏部需人辦事。
是以降旨将嘉谟補授倉場侍郎。
換瑚世泰回京。
亦不特因高晉之奏也。
茲嘉谟來赴行在。
召見時、将高晉所言面詢。
據奏不但無擅責弁兵之事。
即旗丁亦未責打一人。
朕以高晉為人誠實。
從不在朕前妄言。
且朕用嘉谟為總漕。
即系高晉所薦。
若嘉谟果無其事。
高晉豈捏此語以誣之。
況高晉非造言傾陷人者。
使非其平素見信于朕。
亦豈能如此加恩倚任乎。
因令軍機大臣、傳旨詢問嘉谟。
若伊奏對之言果實。
仍當谕詢高晉。
诘其言何所憑據。
以定其是非。
斷不可颟顸了事。
且令谕知嘉谟、以管轄弁兵之人。
不妨稍嚴。
若責處并非極屈。
亦不為過。
始據稱、遇有糧船無故停泊。
及頭舵人等不肯使力。
原常令運員等責懲。
實無任性親看責打之事等語。
糧船無故停泊。
及頭舵不肯使力。
本有應責之罪。
且委員責處。
即是伊令責處。
豈必親自看視。
始謂之責打乎。
伊既有此情節。
朕詢及、即應據實陳奏。
乃以詭詞支飾。
及經傳旨覆詢。
知其情難以終隐。
始行吐露。
即此足見其糊塗不堪。
嘉谟、着交部嚴加議處。
○署湖廣總督陳輝祖奏、前任督臣富明安、以湖北大冶等縣沿湖居民。
間有争訟。
奏請将全省湖地、通加勘量。
更正舊冊。
此後推收。
随時換給新帖。
查民間藉湖為業。
或族姓公同。
或村衆共占。
或一姓兼收。
或數姓各管。
守業有券。
輸課有額。
均非無稽。
間有影射争控。
即調湖鄰、及官冊、互相比核。
無難立辨。
若遍曆勘丈。
追換書帖。
事涉紛更。
輿情未便。
并恐奸弊叢生。
所有楚省湖地、應請停止通勘。
得旨、此奏是。
依議。
○是日、禦舟駐跸南倉水營。
○辛未。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朕因平定兩金川。
巡幸山東。
告成阙裡。
所有跸路往來。
經由直隸。
該省承辦差務之文武大小官員。
宜一體加恩。
用昭渥澤。
着該督查明咨部。
凡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準其開複。
其無此等參罰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朕因兩金川耆定。
恭奉慈辇東巡。
修在泮獻功之典。
首自近畿。
覃敷恺澤。
膠庠樂育。
并宜一體加恩。
着将直隸本年入學名數。
大學、增額五名。
中學、增額四名。
小學、增額三名。
該學政其悉心校錄。
甄拔殊尤。
副朕嘉惠士林至意。
○又谕曰、兩金川現已奏凱集勳。
恭奉聖母銮輿。
巡幸山左。
詣阙裡告功。
兼以省方行慶。
道經畿輔。
所至耆庶歡迎。
倍觇愛戴。
自宜首沛渥恩。
所有經過直隸州縣内、男婦年七十以上者。
着該督查明、照從前恩诏之例。
分别賞赉。
○又谕、茲當金川全境蕩平。
告成孔廟。
跸途所經之地。
業已疊沛恩施。
第念武功耆定。
兵氣永銷。
并宜式措祥刑。
益敷恺澤。
所有直隸省、現在軍流以下人犯。
着加恩悉予減等發落。
用昭行慶肆眚之至意。
○又谕、方今金川平定。
大功全蒇。
恭奉皇太後巡幸山東。
告成行慶。
經由直隸地方。
所有該省辦差各營汛兵丁。
俱着查明。
賞給兩月錢糧。
以昭恩赉。
○又谕、據富察善等奏、甯海縣知縣雅爾善、因失察邪教案内降調。
送部引見。
但該員兼署承德縣、及治中印務。
會辦參局諸事。
且有委審命案。
均關緊要。
現在實更無可委調之人。
查承德縣一缺已奉旨揀發有人。
請将雅爾善暫留奉省。
俟新任承德縣到任交代後。
仍令其護治中印務等語。
雅爾善着暫留奉天委用。
俟新任承德縣知縣到任後。
即速饬令交代清楚。
給咨送部引見。
富察善等、不得又藉詞乞留。
○又谕、據刑部奏、廣東司有枷犯杜雲錦、因在監患病。
交北城吏目取保。
該司書吏任贻渭、轉覓孟姓到坊取保。
嗣該坊因杜雲錦屢傳不到。
旋據坊役禀稱業已脫逃。
而書吏任贻渭、連日并不進署。
該司署郎中海齡、随将任贻渭斥革。
而員外郎圖山布、複不行回堂。
用印付移會該城禦史查辦。
請将海齡、圖山布、革職等語。
刑部承辦書吏。
辄敢向坊官處、借名保領枷犯。
并與同逃。
該司員海齡、圖山布、匿不回堂。
擅行斥革。
其中顯有情弊。
此等事、為刑部從來所未有。
不可不切實嚴究。
海齡、圖山布、着革職。
交刑部會同都察院、審明具奏。
其書吏任贻渭、枷犯杜雲錦、并着英廉、選派妥幹兵役、嚴拏務獲。
研訊确情。
定拟具奏。
○是日、禦舟駐跸湖洋莊水營。
○是月。
督理糧饷吏部侍郎劉秉恬奏、奉旨審定番音。
金川名為促浸。
小金川名為儹拉。
查乾隆十二、三年。
平定金川方略内。
已書金川小金川字樣。
臣民亦共知之。
其知促浸儹拉二名者。
惟在事臣工數人。
若以之纂入方略。
且不免轉生疑義。
應請照舊書寫。
或改寫促浸、儹拉、于首卷總叙番地名目說一篇内。
得旨、自應如此。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本年恭逢巡幸東省。
及郊勞大典官兵凱旋。
各處驿馬。
差務稍繁。
應請借領驿站銀兩。
以資供備。
得旨。
着照所請行。
○江蘇巡撫薩載奏、華亭、鎮洋、寶山、三縣境内之戚家墩、長湖港、張鑒浜、黃家宅、舊城灣等處海塘。
均被潮沖。
應行添築樁石壩坡。
現饬估辦。
下部知之。
○山西布政使黃檢覆奏、臣會同奏派司員、查辦歸化城稅務摺内。
未署司員銜名。
實屬糊塗粗忽。
咎無可辭。
得旨、若諸事皆如此自專。
則不可矣。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甘肅提标、骟馬六百八十餘匹。
自三十九、四十、兩年。
陸續撥補各營鎮外。
尚餘馬八十匹。
今西甯鎮、請領四十年秋季合例馬匹。
除将餘馬撥給外。
尚不敷三十匹。
請于提标牧放馬、按年撥補。
報聞。
卷之一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