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因。
并據劉浩奏、自熱河進京。
詳查修理等語。
天壇等處。
事關重大。
豈可頻頻興作。
且修理未久。
何緻遂有滲漏複事修理。
此必出自素爾讷、德明主意。
乃劉浩、亦并不查明實在與否輙随聲附和。
具摺陳奏。
俱非核實辦公之道着英廉、永貴、素爾讷、劉浩等親往。
再行敬謹詳查。
據實核奏。
○吏部奏、前奉旨、外任升授京職人員。
到任未滿一年者遇有原任内降調處分。
仍由原任督撫注考。
送部引見。
伏思此等人員。
若行文該省咨取考語。
恐原任督撫或遇升遷事故。
無從查取。
應請于該員升任給咨時。
即令于咨文内填考送部注冊。
其因公革職者、一體辦理。
臣部俱于議處本内、夾簽具題。
從之。
○安徽巡撫李質頴奏、安慶廬州府被災各屬。
應豫籌減粜查各屬米價。
每石自一兩二錢餘至二兩不等。
請将價在一兩七錢以上者減一錢五分。
至二兩以外、減二錢。
請粜麥豆者、照市價減銀一錢。
雜糧、減五分。
如在一兩五錢以内。
概不準其減粜報聞。
○是日、禦舟駐跸袁家樓水營。
○己卯。
上奉皇太後至德州登陸。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因金川武功蒇定。
恭奉慈駕東巡。
告成阙裡。
所有跸路往來東省。
承辦差務之文武大小各員。
宜沛恩施。
用昭慶澤。
着該撫查明咨部。
凡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準其開複其無此等參罰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茲因兩金川蕩平奏凱。
巡幸山東。
告成阙裡。
清跸所至。
惠澤覃敷。
所有該省派出纖兵。
着加恩賞給兩月錢糧。
辦差兵丁、着賞給一月錢糧。
其青州、德州、駐防兵丁、派有差務者。
并着查明、一體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體恤。
○又谕、前經軍機大臣議覆、定西将軍阿桂、籌辦善後事宜案内。
令于大功告成後。
特設成都将軍一員。
駐劄雅州。
統兵鎮守節制綠營。
并于兩金川之地安設營汛移駐提鎮。
以資控馭。
今兩金川全境蕩平。
即應駐設所有成都将軍員缺、即着明亮補授移成都滿兵一千至雅州、随将軍駐守。
其原設之成都副都統仍留駐省城分兵防守俟二三年後再令将軍駐劄成都副都統移駐雅州永資綏靖邊圉之益。
所有移駐滿兵事宜。
及兩金川設鎮安營諸事。
統令阿桂、會同新設将軍、及該督等、妥議具奏。
○是日、駐跸德州行宮。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兩金川現已剿平。
獻俘奏凱。
稽典東巡。
告功在泮業己恩施疊沛慶洽群黎。
更念齊魯諸生。
戶盈弦誦。
地切近光當此武功大定之時。
更宜加惠膠庠。
式敷教澤。
所有山東省本年入學名數。
大學着增額五名。
中學、增額四名。
小學、增額三名該學政其悉心搜錄。
遴拔真才。
副朕樂育人才至意。
○又谕、朕因武功耆定。
祇奉慈輿。
延禧泰岱并詣阙裡告成跸路所經。
黃發龐眉扶杖迎迓。
具徵親愛忱悃。
宜施渥澤。
以廣慈仁。
所有山東省經過州縣内、男婦七十以上者。
着該撫查明。
照從前恩诏之例。
分别賞赉其青州、德州、駐防男婦年七十以上者。
并着查明。
照例分别賞赉。
用昭恤老引年盛典。
○谕軍機大臣等、乾隆十三年平定金川後。
特頒诏谕一道。
用清漢西番三體字繕寫。
發往訓谕各土司。
今大功告成。
宜仿照前例獎谕訓勉現已繕就清漢字诏谕其西番字令章嘉呼圖克圖繙譯。
仿照十三年舊式。
繕寫三體字敕谕一道。
即交兵部、發遞川省軍營。
如阿桂尚未起身進京。
交阿桂辦理。
如已起程。
即交明亮遵旨通行曉谕。
诏谕四川各土司曰、兩金川與爾等。
同為内地服屬土司曩因小金川、為金川侵擾摧殘。
特興師征讨。
莎羅奔、郎卡窮蹙乞命。
宥不加誅。
理應感激悛改。
曾未十年。
郎卡即與鄰境土司。
構釁滋擾。
彼時因其與各土司、不過微隙相争。
尚無大損。
亦遂釋而不同郎卡既死。
其子索諾木等濟惡益甚。
與僧格桑、狼狽為奸。
蠶食鄰邦。
志圖吞并。
僧格桑攻圍沃克什總督、提督、親往訓谕。
陽雖受約。
陰竟抗違。
索諾木複乘隙殺害革布什咱土司。
占其境地。
負恩反噬各修碉卡。
抗拒官兵。
此而不聲罪緻讨。
殄滅擒誅。
則爾等土司。
懦弱者将無以自存。
而犷悍者、必緻效尤滋甚。
王法尚安在乎。
特命定西将軍阿桂、及副将軍、參贊大臣等統率八旗勁旅分路進兵。
兩金川以次削平巢穴。
僧格桑早伏冥誅索諾木兄弟、及助惡之大頭人、現俱擒獲。
解京獻俘。
備受極刑。
寸磔枭示此皆逆酋等罪惡貫盈孽由自作實為覆載所不容而鋤強誅暴掃蕩蠻氛俾爾衆土司、得以安居樂業。
久無侵擾危迫之虞。
此朕數年來、不得已而用兵之心也。
今于兩金川之地設營駐兵。
令提督統兵分守。
并于近邊添設将軍控馭。
以保衛爾各土司。
使長享太平之福。
此又朕善後之殷懷也。
爾土司等、年來出力随征。
共效恭順。
甚屬可嘉。
已節次加恩獎賞。
并命照回部之例。
輪班入觐。
除土婦及土司中之未曾出痘、不能至内地者。
毋庸輪班外。
其餘土司頭目。
俱按應行入觐之期令于冬間、由将軍、總督、提督等、照料進京。
俾之随班朝賀。
瞻仰受恩。
爾等并得身受寵榮。
增長聞見。
豈非爾等之大幸欤。
至爾崇尚佛法。
信奉喇嘛。
原屬番人舊俗。
但果秉承黃教。
誦習經典。
皈依西藏達賴喇嘛、班禅喇嘛。
修持行善。
為衆生祈福。
自無不可。
若奔布喇嘛。
傳習咒語。
暗地詛人。
本屬邪術。
為上天所不容。
即如從前沃克、什土司。
因有詛咒鎮壓僧格桑之事。
屢經兵革。
若非大兵救援。
幾至滅亡。
又如索諾木、令都角堪布喇嘛等咒詛将軍大臣。
今大功告成。
将軍大臣等班師奏凱。
受朕重恩。
而索諾木等、及所用之喇嘛等、俱解京共受重罪。
均不能保其軀命。
咒詛之不足信。
欲害人而适以自害更顯然可見矣。
爾衆土司當從此悔悟。
永為鑒戒。
共秉誠順之心。
永荷安全之慶。
不亦休哉其各凜遵毋忽。
特谕。
○又谕、據阿桂等奏、屯土各兵内。
打仗奮勇、及陣亡受傷、應行賞恤、未準部覆者。
尚有數案。
若部覆後、該督将應賞銀兩。
交地方官及營員轉發。
難保無官吏沉擱侵漁之弊。
請令督臣、于接到部覆時。
即交提督桂林、就近給領等語。
所奏尚未周妥。
現授明亮為成都将軍。
移駐雅州節制。
而提督桂林、則令其移駐美諾。
所有此項屯土兵丁賞恤銀兩。
即着該督解交明亮處、轉交提督桂林、就近傳喚各土司頭人給領。
俾番衆均沾實惠。
将此傳谕明亮、桂林、文绶、知之。
○又谕曰、阿桂等奏、噶達城惠遠廟。
本達賴喇嘛從前卓錫之所。
至今猶遣其堪布喇嘛三年一換。
前來住持。
今堪布喇嘛阿旺達爾結、同其徒弟淜巴得爾什、羅奔、二名。
來營念經并稱情願分派喇嘛。
移居兩金川地方。
振興黃教。
是否可行。
統俟面請聖訓。
遵照辦理等語。
此事究不可行。
已于摺内批示矣。
兩金川之地。
現議添設營汛令提鎮統兵駐守。
所有該處喇嘛寺。
俱令兵丁等分駐。
最為省便。
且各喇嘛寺、經官兵攻打。
殘破已多。
就其所存者。
作為兵房。
無須添蓋。
若令喇嘛居住。
又須複事葺修。
另煩工作。
既屬非計。
況該喇嘛阿旺達爾結等、師徒無多。
若令于兩金川分派住廟。
仍須添派徒衆。
更屬費事。
至兩金川既已駐兵。
久之可将該處崇尚喇嘛之事。
漸次化改若複留駐喇嘛。
非但該處番人。
不能改其舊俗。
并恐各土司聞風而至。
信奉者多雖非若奔布爾之邪術惑人。
亦不免日久滋事。
況阿旺達爾結等、系達賴喇嘛教下若令于兩金川分住其地漸成達賴喇嘛所屬是我兵費力攻得之兩金川轉資達賴喇嘛之利益尤無此情理阿桂竟當宣谕該喇嘛等、以兩金川逆酋負恩造孽。
該處喇嘛。
黨惡妄行。
所有寺廟。
皆非淨土。
今賊巢既已掃蕩。
其廢寺亦不宜複存。
業将可住之屋。
分給兵衆。
不更延僧住持。
且該處頭目各番。
俱以助逆自取誅滅。
所存皆窮苦散番。
耕作自贍。
亦不能複有布施供養。
爾等即在彼住廟。
亦屬無益。
是以不複相留。
如此曉谕。
自足以杜其妄想。
若阿桂已帶凱旋兵起程。
即作為明亮之意。
以此曉谕該喇嘛。
并将曉谕之處。
即行覆奏。
又據阿桂等稱、雍中喇嘛寺、建于瀕河低下之地。
南北兩山對峙。
其上槍炮皆屬可及。
實非駐兵之所等語。
雍中寺既有此情形。
不妨即行拆毀。
毋庸駐兵。
至寺中所有金頂及莊嚴華飾。
仍遵前旨送京。
其大木、酌由水路運送來京。
方為妥便。
若阿桂已經起身并着交明亮、桂林、辦理。
此一莭。
并令桂林知之。
着将此旨、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又谕、據阿桂奏、從前送滇之沖天炮位。
經阿桂奏令送京。
今查詢該處。
尚未據送回等語。
此項炮位。
自停止軍務以來已閱數載。
何以尚未派員送京。
着傳谕圖思德、即行查明、并原發之儀器等項送京。
以免日後損壞。
将此随圖思德奏事之便、谕令知之。
○兵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疏稱、河标設有中軍副将一員。
左右二營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弁。
向未設有參将。
是以副将缺出。
俱于撫鎮各營參将内、揀選升補。
或奏請由部揀放。
均系綠營人員。
于一切防汛事宜。
并未經曆。
請将河标遊擊、都司、守備、各缺。
以本标熟谙之員升補。
并将右營遊擊、改為參将。
仍作為題缺。
從之。
○定西将軍協辦大學士尚書公阿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