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舒常、與明亮久在一路。
性情相得。
此時明亮授為成都将軍。
所有料理善後事宜。
自應酌留舒常佽助。
至大功已蒇明亮定邊右副将軍印。
應于臣進京時同繳其明亮此時文移來往。
舒常處現有欽差大臣關防應即交與明亮、為暫時辦事之用。
俟新鑄四川将軍印頒到更換報聞
○又何桂會同豐昇額明亮奏湖廣狹西綠營兵。
已全數徹回。
所餘甘肅雲貴兵共一萬五千餘臣等已将西南北三路甘肅兵令總兵斐慎等分起徹回甘肅。
餘西甯鎮标兵、亦即酌徹。
其貴州雲南兵亦令總兵特成額、劉國梁等、分帶起程。
總計三月初八日。
可以全徹至三路四川兵。
共一萬四千餘應留新疆者六千餘其餘亦當酌徹已交與明亮桂林、俟各省兵徹後分别應留應徹。
妥協辦理。
得旨嘉獎。
○又奏查土婦紮什納木、前于掃蕩噶喇依時投出。
伊子諾爾布湛都爾。
實為該處頭人。
番衆歸心。
所有革布什咱土司應令承襲。
其土司印信先為金川奪去現于噶喇依官寨内刨得。
當于二十七日。
陳設印信。
傳集紮什納木母子。
并革布什咱各頭人。
宣示谕旨。
令其祇領。
該土司母子感激流涕。
各土司見之。
無不咨嗟悅服。
報聞。
○以兵科給事中塔章阿、為光祿寺卿。
○以故廣西萬承州土知州許載屏侄天爵、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長樂縣民胡而彩妻魏氏。
○是日、駐跸曲陸店行宮。
○辛巳。
谕、朕因平定兩金川。
集勳奏凱。
舉告成阙裡之典。
巡幸山東。
适江蘇巡撫薩載、以封圻接壤。
前來迎銮于行在召見。
詢及江蘇省上年被災情形。
據奏被災各屬、蒙恩蠲赈頻施。
并皆得所。
惟山陽等四屬。
乾隆三十九年、因災蠲剩。
應分年帶徵漕糧。
及句容等各屬、乾隆三十九、四十等年、緩徵漕糧。
均應同四十一年新漕。
一并帶徵等語。
因思連年被災之地今歲即遇豐收。
元氣尚未能驟複若漕糧新舊并徵。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山陽清河、鹽城阜甯、四縣。
乾隆四十年分災緩漕糧二萬七千九百餘石。
統俟三十九年蠲剩漕糧、按限徵完後。
再行接續帶徵。
并将句容江浦、高郵、泰州、東台、興化、寶應、甘泉、儀徵、武進、陽湖、江陰、宜興、荊溪、丹徒、丹陽金壇、溧陽等十八州縣。
乾隆三十九年分、緩漕十萬八千七百餘石。
于四十一年帶徵其四十年分緩漕四十一萬一千餘石。
于四十二年帶徵。
俾闾閻益得寬纾。
以示朕轸念貧氓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史奕昂、前在兵部侍郎任内。
以氣質不馴。
與同寅口過獲咎。
賞給三品卿銜。
令其回籍讀書宮兆麟在巡撫按察使兩任内。
節經緣事革職嗣進京恭祝皇太後萬壽。
賞給五品職銜。
今朕巡幸山東。
伊等遠來接駕。
着加恩史奕昂、賞給二品職銜。
宮兆麟賞給三品職銜
○又谕、朕因金川掃穴擒渠。
告功阙裡。
并恭奉聖母慈辇。
瞻禮岱廟。
迓福祝厘。
宜益溥浩蕩之恩。
以廣慈慶。
着将山東省軍流以下人犯。
照例減等發落用昭欽恤推恩至意。
○命議成都将軍統轄番地事宜。
谕軍機大臣曰、昨授明亮為成都将軍。
節制綠營。
控馭番地。
已明降谕旨矣。
該處所以設将軍之意。
原因此次逆酋抗拒不法。
皆由曆來地方官釀成。
向來管理番地各員。
于土司漫無經理。
惟附近之明正土司等數人。
引而親之。
加以禮貌。
其餘則皆視同膜外。
衆番已久懷不平。
且于軟弱者。
縱胥吏肆其魚肉。
而于強橫者、畏如虎狼。
益為番衆所輕。
遂至毫。
無忌憚。
曆任總督。
如開泰、阿爾泰、又皆無整理之能畏葸贻誤。
即從前莎羅奔、郎卡之事。
亦未必非彼時督撫之優柔畏事。
積漸而成。
今費五年之力。
十萬之師。
七千餘萬之帑。
始能将兩金川削平。
掃穴俘渠用申國威而肅法紀茲議于其地安營設汛移提鎮大員。
統兵駐守。
并添設将軍。
駐邊彈壓。
固足以震懾諸番但所設之将軍。
若不委以事權。
于地方文武不令其統屬考核。
仍于内地之江甯、浙江等處将軍無異尚屬有名無實且番地事宜仍由地方文武辦理。
僅禀知總督而行。
而将軍無從過問。
非但呼應不靈。
即于綏靖蠻陬之體制。
亦不相合。
現在文绶為總督明亮為将軍。
自不虞有掣肘若将來接任之員。
或彼此稍存意見。
即不能資和衷任事之益且恐不肖員弁。
久之故智複萌。
不免仍蹈前轍。
尚不足為一勞永逸之計。
此乃善後事宜之最切要者。
不可不及早酌定章程。
俾永遠遵守。
自應令成都将軍、兼轄文武除内地州縣營汛。
不涉番情者。
将軍無庸幹與外。
其管理番地之文武各員。
并聽将軍統轄。
凡番地大小事務。
俱一禀将軍。
一禀總督。
酌商妥辦所有該處文武各員、升遷調補、及應參應訊、并大計舉劾各事宜。
皆以将軍為政。
會同總督題奏。
庶屬員有所顧忌。
不敢妄行。
而番地機宜。
亦歸畫一。
若日後将軍或因事權專重。
擅作威福。
擾及地方。
幹與民事者。
總督原可據實陳奏。
又或總督輕聽屬員之言。
于番地情形。
動多牽掣。
緻誤公事者。
将軍亦當據實奏聞。
朕惟按其虛實。
秉公核辦。
以定是非。
必不肯有所偏向。
其應如何酌定章程之處。
着阿桂等、于回至成都時。
會同明亮、文绶、桂林、悉心妥議具奏至各土司内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讨司等職。
其每年輪班入觐時。
應作何按次輪派。
并聽将軍核定。
會同總督、提督、料理送京。
至該土司等到京後、應照年班回部之例。
歸理藩院管理。
使土司頭人、各遂其瞻仰之情。
承受恩澤。
倍加榮耀。
其土司襲職等事。
亦由将軍、總督、咨報理藩院辦理。
所有應行事宜。
并着阿桂等、一并酌定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酌定章程各條。
迅速覆奏。
○又谕、向來軍營官兵。
凡有奮勉出力者。
俱降旨令該将軍等、核其功績。
定為超等、及頭二等、交部分别議賞議叙。
兵丁等、常加恩賞給月糧。
賞赉不為不多。
自不應複有随營賞号之事。
乃前據桂林奏、絨布軍營、除賞号銀兩外。
其自成都取用綢緞茶布等項。
計值銀不下一萬數千餘兩。
此等賞号。
起自何時。
曾否奏有成案。
且前此平定準部回部時。
并未聞備有賞号。
何獨川省有此。
必系該地方官多備此項。
自取其擾。
至賞給所需。
亦當約有定數。
豈有聽憑将軍參贊等、自行咨取。
漫無節制之理。
至軍營取用後、作何賞給。
及賞何項兵丁之處。
是否行知該糧員等、存檔備核。
并着文绶、逐一詳查覆奏。
至軍營需用賞号銀兩綢緞等項。
當征剿之際。
将軍參贊等、或藉以示鼓勵士衆。
因亦未為論及。
且該地方官已經備辦。
其動支賞用。
果有确據者。
自仍當令其核實報銷。
但不得援以為例。
着交戶部存記、嗣後或遇辦理軍需之事。
如有請備賞号者。
即遵此谕駁饬。
将此傳谕文绶、并令戶部知之。
○刑部等衙門會奏、審明刑部郎中海齡、員外郎圖山布、因本司書吏任贻渭、保犯同逃。
回護處分。
不行回堂。
私議畫付辦理。
照例拟罪。
得旨、此案海齡徇庇不法書吏。
不行回堂辦理。
圖山布私用堂印移城。
實屬刑部從來所未有。
不可不重示懲創。
今刑部議将圖山布、拟以絞監候。
海齡、拟發烏噜木齊。
均屬罪所應得。
圖山布、海齡、仍着于刑部衙門前、枷号三個月。
俾衆司員觸目警心。
以昭炯戒。
枷号滿日。
再行分别監候發遣。
餘依議。
○是日、駐跸李六莊行宮。
○壬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孝賢皇後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颙琰祭陵寝。
○谕、朕因兩金川全境蕩平。
恭奉皇太後巡幸山左。
登岱延禧。
告功阙裡。
巡撫楊景素、以遵陸後沿途雖舊有行宮。
而自德州至平原、程站較長。
因于适中處所。
添設樸屋數楹。
以備聖母慈躬安憩。
于高年頤養為宜。
是以不加禁止。
茲臨駐所至。
見其規制雖不事奢華。
而結構究不無所費。
且逐程修葺行館。
亦不免稍需用度。
着于山東鹽課内、賞給銀二萬兩。
以示體恤。
○又谕、漕糧漕項。
向不在蠲免之例。
茲因平定兩金川。
詣阙裡告功。
巡跸所經。
業已優敷恺澤。
今自入山東境以來。
小民夾道歡迎。
倍觇親愛。
宜邀逾格恩施。
着将德州、壽張、陽谷、聊城、堂邑、清平、館陶、臨清、恩縣、夏津、武城等州縣。
緩徵三十九年未完漕米、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一石零。
豆、二萬二千八百四十一石零。
并臨清等州縣緩徵漕項銀、一千六百十三兩零。
一并普行蠲免。
以示朕加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大學士管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兩廣存貯火藥。
俱經按照定例。
廣東豫備三年。
廣西豫備二年。
而槍兵間有裁并。
遞年支用。
已與原存數目、長短不齊。
廣東省原定每兵一名、每年火藥七斤八兩。
本屬寬裕。
即有兵多藥少之處。
自可撙節通融。
惟廣西向隸雲貴。
原定章程。
與東省互異。
歲給槍兵火藥。
亦多寡懸殊。
今查各營實支數目。
與原額多至千百斤、及一二萬斤不等。
額貯既有多餘。
出易即不能如限。
今酌令東西兩省。
一律豫備三年。
請以乾隆四十一年為始。
各營火藥。
暫停造補。
俟餘藥裁完。
動支額貯正數之日。
再照實支數目。
出陳易新。
逐年造補。
報聞。
○又李侍堯會同廣東巡撫熊學鵬覆奏、閩省拏獲歐盛祖等、系李阿集等一同在番滋事之犯。
饬提詳審。
供稱并無東京國老兵來之事。
可否行文安南國王查覆。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