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加恩準帶回京。
乃竟怙惡不悛。
敢與外人來往圖利。
玷辱伊父顔面。
實屬敗類。
适王燕緒随駕在此。
因命軍機大臣、及侍郎和珅、巡撫楊景素、會同訊問。
據王燕緒供、李承諾系其表弟。
向有西山煤窰二座。
聞山主丁姓、要同舒甯夥開。
央我向舒甯講說。
舒甯始雖允許。
收有合同。
其後舒甯複與丁姓夥開。
李承諾複央我往見舒甯。
就不允了等語。
是舒甯與丁元明夥開煤窰。
竟屬實有其事。
舒甯系大學士之子。
本不應交涉外事。
即或丁元明原系山主、應行開采之人。
亦非舒甯所當幹與。
若其理曲情虛。
恃有舒甯之勢。
争占他人窰産。
則舒甯之罪更重。
如審訊得實。
其人豈可複留。
今兩造具在。
一經研訊。
無難水落石出。
至舒赫德自請治罪之處。
尚可從寬。
舒甯之生事不法。
非伊意料所及。
且于接呈後、愧憤惶悚。
即将伊子拏送刑部。
據實具奏。
所辦尚是。
設舒赫德敢于容隐。
别經發覺。
則其首領亦不能保。
但不能管教伊子。
咎有應得。
舒赫德、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此案舒赫德自應回避。
着派諴郡王弘暢、皇六子永瑢、侍郎金簡、高樸、會同刑部、秉公嚴審。
王燕緒、着革職。
解交刑部、一并審訊具奏。
舒赫德原摺、及王燕緒供單、并着寄交刑部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伊勒圖奏稱、車淩德勒克呈報、伊來京之後。
伊宰桑恭格等、強取衆屬下牛馬。
曾經台吉巴顔達赉禀知舒通阿、未經辦理。
車淩德勒克問明詳告舒通阿亦未查辦。
現經伊勒圖派員、會同舒通阿審辦等語。
舒通阿、乃專理車淩德勒克遊牧之人。
乃宰桑恭格等苦累屬下。
經巴顔達赉禀告。
并未辦理。
已屬非是。
迨車淩德勒克問明詳告。
仍複不辦。
更屬不堪。
然則伊駐庫爾喀喇烏蘇、所司何事。
舒通阿、着即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庫爾喀喇烏蘇、去伊犁不遠。
經車淩德勒克呈報。
伊勒圖即當提集案内緊要人犯、審明定拟。
又何必周章派員。
舒通阿如此糊塗。
仍令會審。
更屬錯誤。
此旨一到。
若尚未審報。
即将案内要犯、提至伊犁。
審明定拟具奏。
○又谕曰、伊犁協領西津泰着賞給副都統銜、在庫爾喀喇烏蘇辦事。
○刑部奏、審明骁騎校和繃額家人趕生、與民人鬥毆、緻傷覺羅木隆武。
按律問拟杖徒、折枷鞭責。
得旨、此案趕生誤傷覺羅木隆武。
刑部照毆傷宗室覺羅律拟議。
未為允協。
趕生因與李崇斌鬥毆。
用碗向擲。
以緻誤傷覺羅木隆武額角。
與實毆宗室覺羅者不同。
止應照家奴毆凡人律問拟。
着該部另行定拟具奏。
至木隆武、身系覺羅。
乃不顧顔面。
與旗下家奴、同赴酒肆沽飲。
複往茶館生事。
實屬不堪。
木隆武、着革退護軍。
削去覺羅籍檔。
交宗人府、重責八十闆。
發往盛京、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以示懲儆。
○又奏、黑龍江将軍傅玉咨、民人霍濟格爾等、紮傷柏木博爾岱緻死。
将霍濟格爾拟絞。
奈瑪圖近邊充軍。
查霍濟格爾、已自認竊柏木博爾岱布匹。
應以竊盜殺人律定罪。
請饬該将軍再行确訊妥議。
得旨、部駁甚是。
此案霍濟格爾、奈瑪圖等、偷竊柏木博爾岱布匹。
緻相鬥毆。
霍濟格爾、奈瑪圖、各用小刀紮傷柏木博爾岱斃命。
自有竊盜殺人專條。
豈可照共毆律科斷。
且霍濟格爾等、是否商謀同竊。
并未研訊明确。
所竊布匹原贓、曾否起獲。
亦未聲明。
遽行定拟完結。
均屬未協。
着傳谕傅玉、即速明白确訊。
另行定拟具奏。
○倉場侍郎嘉谟、範時紀奏、查通流普濟、南浦、減水、四閘。
每年開銷新闆價值。
其換下舊闆。
未定作何開銷。
請嗣後舊闆、作為本年橋梁之用。
選剩者、變價存公。
并将各閘闆。
定限五年。
坐糧廳驗明準換。
限内損壞。
令原承辦閘官賠補。
從之。
○以四川驿傳道李本為甘肅按察使。
○丙戌。
上至泰安府、谒岱廟。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前歲閱視河工。
臨莅天津。
督撫等有遠道進貢者。
曾降旨通谕饬禁。
茲因平定兩金川。
巡幸山東。
告成阙裡。
各省督撫、呈遞貢摺者甚多。
殊屬無謂。
朕銮辂所經。
如本省大吏呈進方物。
尚非過分。
即各鹽政、關差、織造、間進綢緞等項以備賞赉。
亦尚有因。
乃各省督撫、竟相率遠緻皮張緞匹等物。
為誇多鬥靡之舉。
朕非但不喜。
且覺其煩渎可憎。
封疆大臣。
朕委任以地方政務。
惟視奉職程其殿最。
豈因進貢衡其短長。
伊等何不知善體朕意。
冒味若此乎。
所有此次各督撫呈進之物。
已谕令奏事處、概行擲還。
仍着傳旨申饬。
嗣後遇朕巡幸。
務恪遵此谕。
毋得複有進獻。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彭啟豐、曾任尚書。
學問亦優。
其緣事降調。
尚無大過。
後因衰病。
于京察時。
以原品休緻。
今伊遠自蘇州前來接駕。
着加恩賞給尚書銜。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伊勒圖奏稱、車淩德勒克之屬下宰桑恭格等、擅行奪取屬下馬牛羊隻。
台吉巴顔達赉、禀知照料車淩德勒克遊牧大臣。
舒通阿、舒通阿并未辦理。
朕以舒通阿糊塗不堪。
降旨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但現在照料各遊牧大臣。
均已徹回。
而照料車淩德勒克遊牧大臣。
何以未徹。
或庫爾喀喇烏蘇、另有應辦之事。
而遊牧系其兼管耶。
再各處駐劄辦事大臣等、均有奏事之責。
舒通阿自到庫爾喀喇烏蘇、并未一次奏事。
看來此缺不甚要緊。
着傳谕伊勒圖、綽克托、索諾木策淩、将庫爾喀喇烏蘇駐劄大臣、系辦何項事務。
查明奏聞外。
此缺如不必專駐大臣。
即将賞給副都統銜協領西津泰、留在伊犁可也。
着公同妥議具奏。
○軍機大臣議覆、定西将軍協辦大學士尚書公阿桂等奏、會商兩金川設鎮安屯善後事宜。
一、明正、木坪等土司。
現令于本年冬季進京。
統俟各土司入觐後。
再照回疆例。
定以年班。
應令将軍明亮等、妥為酌派。
以均體恤。
一、原議将軍駐劄雅州。
但将軍、總督、兩地相懸。
遇緊要番情。
不獲立時商搉。
并勘明雅州城、地勢偪仄。
滿兵難于挈眷。
宜令将軍仍駐成都。
一、原議提督移駐美諾。
查美諾、仍在各土司境地東界。
其距夔州、川北、永甯、均已窎遠。
于專轄内地綠營事宜。
多所未便。
緣營兵散布居處。
與滿營不同。
應于雅州、拓城建房。
令提督移駐。
即交桂林籌辦。
一、泰甯協副将、移駐打箭爐、改阜和協、兵額照舊。
分協标左右兩營。
阜和營遊擊。
移駐花林坪、改泰甯營、兵額亦仍原數。
一、原議增添滿兵一千。
今将軍、副都統既同駐省城。
兵額祇應仍舊。
一、促浸、共安兵三千名。
于勒烏圍、設總兵一。
遊擊一。
都司二。
守備二。
駐兵一千。
噶喇依、設副将一。
都司二。
駐兵七百。
噶爾丹寺、設遊擊一。
守備一。
駐兵三百。
茹寨、設參将一。
守備一。
駐兵四百。
馬爾邦、設遊擊一。
守備一。
駐兵三百。
曾達、設守備一。
駐兵三百。
儹拉、共安兵三千名。
于美諾、設總兵一。
遊擊一。
都司二。
守備三。
駐兵一千。
底木達、設都司一。
駐兵五百。
大闆昭、設守備一。
駐兵三百。
僧格宗、設參将一。
守備一。
駐兵五百。
翁古爾壟、設守備一。
駐兵三百。
約咱、設都司一。
駐兵三百。
明正、章谷、原設防兵。
添足一百名。
酌派千把一員駐防。
應設小汛塘遞。
均各于所安兵内撥設。
至儹拉、促浸、地土瘠薄。
今授田伊始。
應将兵三人、給地畝一分。
令兩人當差。
一人耕種。
建昌、松藩、維州等處兵。
願挈眷來居者。
官為咨送。
初至、給鹽菜口糧。
俟墾種已成、停止。
再有餘地。
于雜谷腦五寨屯兵内移駐。
并于維州、保縣、來營貿易番人内招墾。
其家眷、照例給赀遷徙。
兵缺出、即于番人内募補。
并一體酌給牛具耔種。
再番地房屋。
不能經久。
應令分建碉寨居住。
鹽茶布棉等項。
每年官為辦運。
定價銷售。
其屯種收糧等事。
于同知佐雜内。
派委分駐經理。
三人更換。
實心奮勉者、奏升。
現在邊外各土司。
系松茂、建昌道所屬。
應即令該二員。
赴口外經理。
一、應設官兵、每年所需鹽菜銀。
應照原議、于江浙等省酌裁名糧。
以符其數。
俟番民樂業後。
再行酌減。
均如所奏。
谕曰、軍機大臣核覆、阿桂等議奏兩金川善後事宜摺内。
所有番境應設綠營兵六千五百名。
歲需屯墾鹽菜銀七八萬兩。
請于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山東、河南、山西等腹内省分。
酌減名糧抵補一款。
尚未妥協。
朕平定兩金川。
不惜七千餘萬帑金。
原為綏靖邊圉。
一勞永逸之計。
何靳此七八萬鹽菜之需。
況江浙等省營分。
雖居腹地。
亦有差操防汛之事。
若酌減名糧。
于各該省兵丁生計。
殊屬有礙。
自可無庸裁減。
所有川省歲需屯兵鹽菜之費。
着該督文绶、即于正項内動支。
至番地初定。
新設營汛。
全資将軍控馭彈壓。
自應令将軍、每年至兩金川新設營分。
巡查兩次。
副都統、亦當每年巡查一次。
将所有滿兵、輪派随往。
庶駐防兵丁。
嘗得演習勤勞。
即綠營官兵。
亦知所觀法。
餘依議。
○四川總督文绶奏、大兵凱旋。
三月内全數進口。
其口内西北路自灌縣至雜谷、南路雅安等處。
尚有存糧。
查成都、雅州等屬。
額貯常社倉谷。
節年都已碾運應将前項軍米。
及時出借。
秋後、照一米二谷例。
如數還倉。
免其加息。
得旨嘉獎。
○是日、駐跸泰安府行宮。
至戊子皆如之。
卷之一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