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一年。
丙申。
夏。
四月。
壬寅朔。
享太廟。
遣果郡王永瑹、恭代行禮。
○谕曰、烏雲布、系另戶蒙古。
身為前鋒。
乃敢于行營偷竊布匹。
甚屬無恥不堪。
僅拟枷責。
不足蔽辜。
烏雲布、着革退前鋒。
削除旗籍。
插耳箭遊營示衆。
交楊景素、将烏雲布于行竊之處。
枷号兩個月。
滿日、鞭一百。
問徒三年。
以示懲儆。
烏雲布系前鋒統領努三管轄之人。
努三、及前鋒參領等、平日所司何事。
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又谕曰、英泰、現已革職。
所有四川建昌鎮總兵員缺。
着交與将軍阿桂、于所知軍營出力人員内。
揀選一員。
奏請升補。
現在該鎮印務。
着照文绶所請、令副将張允師、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亮等奏、酌籌現留屯兵。
請照舊例。
每日給米一升。
其加給銀四錢。
即可裁去一摺。
屯兵原非打仗征兵可比。
所有加給銀四錢。
自應節裁。
即每日給米一升之處。
亦暫時籌辦則可。
将來酌定屯兵永遠章程。
自當照例妥議。
至稱餘丁一項。
目下分設營汛。
各處兵丁。
砍運木石。
趕砌碉房。
尚屬無暇。
可否俟碉房工竣。
即行裁徹等語。
此項留屯兵丁。
原不應有餘丁。
若以趕築碉房。
需用工作人力。
則屯土兵練等、素所熟悉。
盡可役使。
即雲此時兵丁無暇。
或資餘丁之力。
亦當定立限期。
或半月。
或數月。
示以節制。
嚴行督催。
一俟工竣。
即行裁徹。
庶不緻久延糜帑。
着将此傳谕明亮等知之。
○是日。
禦舟駐跸王老口。
馬頭水營。
○癸卯。
以平定兩金川。
遣官告祭天、地、太廟、大社、大稷。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曰、戶部尚書。
已令豐昇額補授。
現在凱旋、到任後。
英廉即不兼署戶部。
但戶部事務較繁。
且現有川省軍需報銷。
諸案叢集。
不可無熟手經理。
豐昇額、初莅戶部。
未能即谙。
袁守侗、亦習于吏部、而未習戶部。
大學士于敏中、又須随往熱河。
戶部舊堂官。
祇金簡一人留京。
伊在部尚未及二年。
且系侍郎。
自不若英廉之練習。
英廉此時未便遽離戶部。
豐昇額回京後。
且不必赴戶部任事。
所有戶部尚書事務。
仍着英廉兼署。
俟川省軍務奏銷事竣。
再令豐昇額接辦戶部。
英廉專辦刑部事務。
福隆安亦應随往熱河。
兵部尚書事務。
着豐昇額署理。
○又谕曰、富德之子二等侍衛富哈善、着革職、拏交刑部監禁。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浩等奏、寶源局監督鄭源焘呈稱、行用錢文。
間有缺邊漏風之弊。
查系該局爐頭任應舉、顧甯、及穿錢匠常官等、無心混入。
請交刑部嚴審一摺。
所奏殊未明悉。
京城行使錢文。
系寶泉、寶源、兩局之錢并用。
何以知寶源局有缺邊漏風之錢。
即或因錢文清字可辨。
是以查辦。
但此等錢文。
俱經該監督驗明。
方能出局。
爐頭等攙和情弊。
在局時。
鄭源焘、尚不能詳悉查明。
及出局行使以後。
何由知有情弊。
遽行查辦。
其中必另有發覺别情。
鄭源焘、知事不可掩。
始行檢舉塞責。
劉浩等此奏、未免代為回護。
着該部嚴行查明。
據實具奏。
再寶泉局錢文。
較寶源局多三分之二。
今工局既有缺邊漏風之錢。
戶局豈能獨無。
金簡現管戶部錢法堂事務。
曾否辦及。
着金簡将實在情形。
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尋刑部奏、此案因鄭源焘在錢鋪換錢。
揀出缺邊漏風二十餘文。
疑是曾經記過之工匠攙入。
其實無事根尋。
現貯局錢。
亦無此弊。
但平日不能細驗。
咎實難辭。
應将監督鄭源焘、徹出寶源局。
仍交部嚴議。
得旨、此事管理錢法堂侍郎、亦難辭咎。
着交部一并察議。
餘依議。
又金簡奏、寶泉局向設四廠。
鼓鑄稍不如法。
随時将監督等嚴饬。
現無滋弊之處。
報聞。
○又谕曰、英廉奏、湖北民人江榮周、在京呈控。
沔陽州土堤沖潰多年、未經修築一案。
已将江榮周、交部解赴湖北。
聽候查辦。
着劉墉、于查審安徽事竣。
即就近前赴湖北。
會同陳輝祖、秉公查勘。
此項堤工。
雖系民修。
但關系垸田數百萬畝。
豈可聽其經久不行葺治。
若其中有業戶民。
即應令其出赀。
上緊趕築。
倘或民力實有不能。
亦當官為設法借給。
按年扣還。
俾堤埝衛田。
以資久遠之利。
不宜因循坐視。
緻良田多年歉收。
劉墉等、務将實在情形。
确查妥議具奏。
至江榮周、本身止有田百畝。
因何遠涉赴控。
恐不免有藉端歛費情弊。
并着一并查明具奏。
英廉摺。
鈔寄一分。
并江榮周呈詞原圖。
寄交劉墉閱看。
○轉吏部右侍郎劉秉恬為左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