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
禦舟駐跸五裡堡水營。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英廉奏、步軍校拏獲甯津縣民婦郭孫氏、攜帶幼童福壽、用鐵釘穿透腮頰、恃強化緣一案。
已交刑部審究矣。
閱摺内所訊供詞。
郭孫氏毀傷肢體惡化。
已非良善之人。
且在錦州。
曾入邪教。
犯案遞籍。
其義母謝氏、及馬老道、尼僧龍宮等、皆系一教之人。
當時即應從嚴根究。
何以僅将該犯婦遞籍安插完結。
着傳谕弘晌、富察善等、查該州從前曾否詳報。
及該将軍、府尹、因何不行具奏之處。
據實覆奏。
并将供内之謝氏、馬老道、尼僧龍宮等、拘拏到案。
嚴究邪教源委。
及傳習之人。
逐一嚴訊具奏。
并将所訊供詞。
咨明在京刑部。
即可據供質訊。
以省往來提解之煩。
此旨着由五百裡傳谕弘晌、富察善等、即行查覆。
英廉摺、并鈔寄閱看。
并谕在京刑部知之。
○予故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官保、祭葬如例。
谥文勤。
○是日。
禦舟駐跸劉家灣水營。
○乙巳。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據舒赫德等奏稱、查抄富德家産。
将伊家人、俱交刑部審明取供。
一并奏聞等語。
看來富德扣取賞号銀兩入已等款。
已皆屬實。
富德前獲重罪。
朕複施恩。
用為參贊大臣。
遣往軍營。
伊不知感激。
反行此卑鄙無恥之事。
實屬喪盡天良。
有負朕恩。
斷難輕宥。
富德所行之事。
伊子富哈善、自無不知。
現既将富哈善革職交部。
伊家人如有不能細知之事。
即嚴審富哈善、務必究出确情。
不可稍涉姑息。
至富德家人穆特布、趙亮、供詞内稱、現在抄出緞三十餘匹。
皆系相識之人饋送。
并非官物。
此亦難信。
恐亦系軍營賞緞。
藉端入己者。
亦着詳悉研審具奏。
再現随富德家人趙清、盡知此案備細。
已降旨隆安、将趙清拏解送京。
俟趙清解到時、舒赫德等、即歸案詳細質訊。
○是日。
禦舟駐跸朱官屯水營。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昨駐博平縣朱官屯水營。
密雨竟夜。
雖未能十分沾足。
當此久盼甘<雨澍>之時。
于二麥早禾。
亦殊有益。
不識昨晚之雨。
京師曾渥沾否。
着谕詢留京辦事王大臣、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上年曾令将軍等、将攻得兩金川地方。
所有形勢最号險惡、經我兵艱難力戰而得者。
将士等勞績尤多。
均應繪畫得勝圖。
以彰武成盛典。
今已據阿桂、節次繪畫進呈。
而明亮一路。
亦有地當險要。
經官兵力攻而得。
如宜喜、達爾圖等處。
自應一體繪畫。
着傳谕明亮、逐一查明。
繪圖貼說呈覽。
○以戶部左侍郎福康安、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
禦舟駐跸新莊水營。
○丁未。
常雩。
祀天于圜丘。
遣履郡王永珹、恭代行禮。
○谕、臨清舊城。
當水陸沖要。
向來商賈骈集。
廛市殷阗。
民居亦極稠密。
前年逆匪王倫等、竄踞其地。
搶掠焚毀。
人多蕩析離居。
朕心每深轸念。
雖曾加恩撫恤。
冀得安全。
尚未能信其是否均沾實惠。
茲跸路經行。
親臨周閱。
見商民廬舍。
修葺者已十之八九。
闾閻環集。
貨肆列陳。
風景漸可複舊。
甚為慰懷。
因念剿捕逆匪時。
敕發禁旅遄行。
始得迅速蒇事。
而所調駐防、及綠營兵衆。
亦頗不少。
然系内地捕賊。
非征調用兵可比。
一切應需日用。
各有本分糧饷。
可以抵支。
乃徐績等過涉張皇。
妄照軍需之例支放。
實屬錯誤。
因責令分賠。
以示懲儆。
但念此項為數稍多。
且因地方公務動用。
尚非伊等冒銷冒領。
自未便全令賠還。
因交楊景素、查明徐績等已未完細數。
開單呈覽。
内除徐績身任封疆。
辦理不善。
緻地方有逆匪倡亂之事。
本應治罪。
業已加恩宥免。
所有伊名下應賠之數。
自應罰令全賠。
其藩司國泰名下。
尚未完銀一萬三千兩零。
原任臬司孫廷槐名下。
尚未完銀一萬兩零。
并着加恩免其分賠。
準予開銷。
再朕今日在舊城親臨閱看。
逆賊等占據之汪姓大宅、及大寺兩處。
詢及官兵剿捕情形。
彼時參将武靈阿、剛塔、俱系在事出力之人。
雖已加恩擢用。
仍着賞戴花翎示獎。
又賊匪前此攻犯臨清新城。
計七八日。
經副将葉信、參将烏大經、署知州秦震鈞、晝夜設法拒守。
殺賊保城。
均屬可嘉。
今烏大經已擢授總兵。
葉信、于病故後。
仍給還副将原銜。
至秦震鈞、雖以知州升用。
但至今尚未得實缺。
着賞緞二匹。
以旌其勞。
并着該省出缺即用。
又回兵洪印、率領回民。
剿殺賊匪。
頗為奮勉。
着加恩交該撫、即以把總拔補。
俾衆共知鼓勵。
又據楊景素奏稱、前年在臨清河西帶兵時。
有臨清州民王彧、每日清晨煮粥數石。
送至河岸。
供饋衆兵朝餐。
旬餘不懈等語。
王彧以裡巷小民。
能知大義。
深可嘉尚。
着加恩賞給七品頂帶。
并賞緞二匹。
用示獎勸。
朕于賞罰功過。
惟視其人之自取。
權衡悉協于平。
以昭彰瘅。
将此谕衆知之。
○又谕、前歲剿捕逆匪王倫一案。
徐績等、不知其事止系内地捕賊。
乃妄照軍需之例辦理。
實屬錯誤。
自應責令該撫藩臬、分股賠還。
今念其究屬因公動用。
業已查明。
另降谕旨。
分别應賠應免矣。
但該省前此之誤。
因向無一定章程所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