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赴永昌辦理出防移駐事宜。
是以未及查閱下遊。
現奉旨兼署雲南撫篆。
不能前往查閱。
可否令裴宗錫代為考核等語。
着照所請。
黔省下遊各鎮協營。
即着裴宗錫就近考核。
○蠲免直隸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武清、寶坻、薊州、甯河、香河、大興、宛平、順義、清苑、安肅、新城、博野、望都、容城、蠡縣、雄縣、祁州、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任邱、天津、青縣、靜海、津軍廳、正定、晉州、無極、藁城、新樂、雞澤、大名、元城、玉田、武邑、衡水、趙州、隆平、甯晉、深州、武強、安平、定州等、五十二州、縣、廳、乾隆四十年水災額賦有差。
○豁除福建建陽縣、乾隆三十八年水沖地、四十三頃八十二畝額賦有奇。
○是日。
禦舟駐跸史家莊水營。
○甲寅。
谕、直隸應行引見人員。
着交行在吏兵二部。
于駐跸天津時。
帶領引見。
○吏部議覆、福建道監察禦史董之銘條奏、初捐知府。
概不準以繁缺選用。
查知府職司表率。
由貢監遞捐者。
未經筮仕。
自難驟膺繁劇。
應如所奏辦理。
至由外任正印等官捐升者。
非初登仕版可比。
應仍照舊例。
無論繁簡。
一體選用。
其别項佐雜遞捐者。
仍以簡缺選用。
至由滿漢京職捐升人員。
有例不截取、及未經俸滿者。
行文各該堂官察核。
出具考語。
以定繁簡。
再加捐分發人員。
亦應一體辦理。
從之。
○是日。
禦舟駐跸夏口北水營。
○乙卯。
以平定兩金川。
遣官告祭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告祭孝賢皇後陵。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平定兩金川。
将軍阿桂等、将俘獲逆酋、逆目、并喇嘛等。
解京分别辦理。
内有助惡之堪布、都角、兩喇嘛。
業經淩遲處死。
其情罪較輕之聶隆喇嘛、已交山東臬司。
永遠監禁。
迷輸喇嘛、已交刑部監禁。
尚有班第喇嘛、未經辦及。
江甯省城。
向有喇嘛寺。
着傳谕舒赫德、即派員将該班第喇嘛、發往江甯。
交高晉、嵩椿、發交喇嘛寺内役使。
如有脫逃等事。
即嚴拏務獲。
立行正法。
一面具摺奏聞。
将此傳谕高晉、嵩椿知之。
○以大理寺少卿孫士毅、為廣西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元氏縣民李儒丹妻何氏。
○是日、禦舟駐跸馮家口水營。
○丙辰。
以平定兩金川。
遣官告祭先師孔子。
○谕、昨日吏部議、官犯秦廷基在省寓自缢一案。
将規避處分之布政使蘇爾德、革任一本進呈。
已照拟行矣。
此案情節。
實為從來所未有。
秦廷基、雖問拟斬候。
其罪尚不至予勾。
何以一聞吳虎炳催令起解。
遽即投缳殒命。
且該犯既已問拟定罪。
自應照例收監。
派員押解。
何以任聽安住省寓。
熊學鵬、素常謹慎小心。
朕方嫌其過于瑣屑苛求。
乃于此案。
獨違例寬縱。
非有心袒徇而何。
業經降旨、将熊學鵬、革職發往川省。
辦理軍需奏銷。
并責令賠補無着之項。
以重示懲儆。
至如黃邦甯、以道員署理臬司未久。
若将秦廷基在寓自缢情節。
據實禀首。
雖有應得處分。
實不若徇縱之熊學鵬為重。
乃移屍入獄捏詞謊報。
出于情理之外。
豈非自取罪戾乎。
至蘇爾德、身任布政使。
同在省城。
不但護理撫篆。
幾及一月。
咎無可逭。
且審結此案時。
秦廷基未經收禁。
蘇爾德斷無不知之理。
何竟置若罔聞。
不早為秉公舉發。
是以即将伊革任。
不複從寬者以此。
看來外省官官相護之習。
實尚未能盡行湔滌。
所關吏治不小。
各省督撫司道。
俱當倍加警惕。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勿負朕諄切告誡之意。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陳輝祖奏、緝拏萬安縣巡檢丁楚江一案。
據稱丁楚江、原住麻城縣北城内。
先年盡變已産。
捐納吏目。
分發江西。
嗣丁憂服阕。
又借變伊弟丁楚沣産業作費。
赴任得缺。
複将伊妻子、及丁楚沣夫婦。
接往任所。
其在家之弟兄親族。
數年未通音問。
實不知在逃情事等語。
丁楚江、始則變産捐官。
嗣又借變弟産作費赴補。
其人本非恬淡可知。
豈肯無故棄官。
托言高尚。
若雲病迷潛出。
則又留禀繳印。
明言削發為僧。
其中必有情虛畏罪之事。
恐該縣揭參。
故爾潛逸不返。
亦未可知。
海成自應從此詳悉訪究。
得其底裡。
至丁楚江曾任職官。
且有弓兵練達随行。
即或匿迹缁流。
較之尋常逸犯。
尚易于物色。
今楚省本籍。
既查無蹤迹。
其人似未必遠揚。
不過在江西境内。
潛匿山僻庵寺。
而地方官不肯實力稽查。
遂至久緝未獲。
實屬不成事體。
着海成、即派委妥幹員弁、嚴行緝拏。
毋任稽延漏網。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海成、實力妥辦。
即速覆奏。
再丁楚江、雖本籍本家。
查無下落。
或在附近山林幽僻之所。
潛往藏匿。
不可不一例訪緝。
着陳輝祖、饬屬嚴密偵捕。
毋得視為具文。
将此并谕陳輝祖知之。
○以原任廣東巡撫德保、署吏部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靈璧縣民張某妻馬氏。
○是日。
禦舟駐跸花園莊水營。
卷之一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