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一年。
丙申。
四月。
丁巳。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是日。
禦舟駐跸司馬莊水營。
○戊午。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曰、阿桂奏、據押解富德之員外郎開泰禀報、該員解送富德進京。
沿途有人指稱富德前站。
需索滋事等語。
富德系有罪之人。
業經革職。
令其解京審訊。
自應派委妥員。
沿途小心管押。
乃僅令向随富德辦事之員外郎開泰伴送。
并任聽攜帶家人。
照常行走。
毫無防範。
緻使在路滋事。
殊屬非是。
阿桂于此一節。
未免避嫌過甚。
豐昇額何竟置之不管。
現巳另行傳旨饬谕。
至袁守侗以軍機大臣。
專差前往。
審辦此事。
且伊并非不曉事之人。
結案時。
即應将伊所帶之刑部。
漢司員。
并令文绶派委滿員。
将富德押解。
其家人亦當隔别管押。
方為正理。
何率意錯謬若此。
袁守侗、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阿桂奏到摺内、有成都縣為富德豫備應需夫馬、及随從官員分例。
廣元縣亦豫備馬七十餘匹。
夫一百五十名。
并公館二座等語。
無論富德系有罪之人。
業經革職。
理應派員解京審訊。
何得任其攜帶多人。
沿途應付如許夫馬。
并為豫備公館。
即将軍凱旋。
亦不應如此也。
地方官、因何如此辦理。
将來又作何開銷。
文绶豈竟毫無見聞。
着傳谕文绶、即速查明。
據實覆奏。
至其經過之陝西等省。
未經隆安傳旨拏問以前。
富德到站時。
是否照川省一例應付。
并着各該撫、一并查明覆奏。
○又谕、據阿桂奏、聞富德前在南路。
因所用賞需太多。
懇求糧員代為幫補墊還。
各糧員共湊給富德銀一千兩。
其後并未交出。
不知作何下落。
若谕詢桂林、即可得其實在。
或竟傳谕李世傑、饬其詳悉回奏。
伊系大員。
諒亦不敢掩飾等語。
富德侵蝕賞需。
扣克平色。
及誣告阿桂謀反之語。
其應得重罪甚多。
不待此一節。
方可定罪。
且俟解到時。
逐一審訊。
無難令其水落石出。
若傳谕桂林、李世傑、查辦。
各糧員等、知有與受同罪之例。
豈肯自行承認。
即或據實查出。
而拖累多人。
又将作何辦理。
川省軍務甫竣。
一切宜從鎮靜。
此事竟可無庸查辦。
且往返稽查。
多需時日。
及至覆到。
富德一案。
早應審明定罪。
川省更不必多此一查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阿桂知之。
○又谕曰、阿桂奏、據押解富德之員外郎開泰禀報、富德在途仍不安靜等語。
富德系阿桂等審實。
革職解京之人。
即未奉到拏問之旨。
亦不應仍聽其照常行走。
毫無防範。
且開泰系富德保舉之人。
令其解送富德。
尤屬非是。
袁守侗、巳交部嚴議。
豐昇額、亦系派審之人。
更不應糊塗至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再開泰、系曾經富德保舉之人。
當時不知如何趨承迎合。
今見富德犯罪。
即具禀傾陷。
亦屬敗類。
且本系富德案内之人。
着一并拏解來京。
○是日。
禦舟駐跸楊家園水營。
○己未。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弘嵩、正紅旗蒙古副都統珠爾格德、對調。
○是日。
禦舟駐跸湖洋莊水營。
○庚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因平定兩金川。
集勳奏凱。
恭奉皇太後安輿。
巡幸山東。
告功阙裡。
茲回程駐跸天津。
長蘆商衆。
祇候迎銮。
歡欣踴躍。
具見悃誠。
用宜優恤特加。
俾沾慶澤。
着加恩将長蘆商人、本年應完乾隆四十年分引課銀、四十九萬八千五百餘兩。
及未完前年借項銀、四十三萬二千兩。
自本年奏銷後起限。
分作八年帶徵。
俾商力益資饒裕。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此次随駕之文武大臣内。
回京後、有應即随往熱河者。
在京為日無幾。
其本任印務。
不必接管。
即着原經派署之員。
照舊管理。
啟銮時。
無庸另行奏派。
○予故戶部尚書王際華祭葬如例。
谥文莊。
○是日。
駐跸柳墅行宮。
至壬戌皆如之。
○辛酉。
谕曰、鐘音奏、台灣府諸羅縣知縣李倓、現年五十五歲。
尚無子嗣。
呈請攜眷赴台。
查與定例相符。
應請準其攜帶等語。
台灣文職官員。
知縣以上。
年過四十無子者。
方準攜眷前往。
此例未知始自何時。
殊可不必。
該處雖遠隔重洋。
自設立府縣以來。
地方甯谧。
與閩省内地無異。
且各員攜眷赴任。
不緻内顧分心。
于辦公亦甚有益。
方今中外一家。
更不必過存畛域之見。
即如伊犁等處、距邊萬餘裡。
其駐守之将軍等官、俱準其攜帶家眷。
何獨于台灣為禁制乎。
王道本乎人情。
舊例尚未為允協。
嗣後台灣文武各官。
無論年歲若幹。
有無子嗣。
如有願帶眷口者。
俱準其攜帶。
其不願帶者。
亦聽其便。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杭州将軍額爾德蒙額等奏、有發往杭州充當苦差之回犯薩蓋、于本年三月初五日。
在遣脫逃。
當經傳谕該省。
及各省督撫。
饬拏務獲。
即奏聞于該處正法。
迄今一月有餘。
未據各省奏報拏獲。
回人脫逃。
自必仍歸其故土。
甘肅、哈密等處。
皆所必經。
已另降清字谕旨、令該将軍、及駐劄大臣等、上緊緝拏矣。
自杭州至甘肅。
經過内地省分甚多。
何竟無一處盤诘。
聽其安行無阻。
況回人面目形狀。
與常人迥别。
沿途最易物色。
何以各省漫無稽查。
經久未獲。
又如山東逆匪王倫案内。
歸太、劉煥、二要犯。
嚴緝已将兩載。
亦無蹤迹。
可見各省督撫、全不以事為事。
所謂編查保甲。
亦不過奉行具文。
如果實力挨查。
則此等逸犯。
從何潛竄。
即此可知外省辦事之毫無實際矣。
着再傳谕各督撫、嚴饬地方官。
并派委妥員。
将應拏之回犯薩蓋、嚴饬務獲。
仍遵前旨、一面審明正法。
一面奏聞。
其山東逆案内之歸太、劉煥、并當一體嚴緝。
毋任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