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陵寝。
該督撫查勘應修葺者。
動項報銷。
一、在京文武各員。
俱着加一級。
任内有降級處分者。
即予抵銷。
一、承辦軍需之戶部軍需局。
兵部議功所。
量予議叙。
一、軍營自将軍、參贊、至将弁等。
其勞績懋着者。
所有革職降級留任處分。
概予開複。
其無出衆勞績、而曾經戰陣者。
所有降級留任處分。
亦着加恩寬免。
一、大兵經過地方。
辦差官員。
俱屬急公黾勉。
着各該督撫查明。
咨部議叙。
一、大兵所過州縣。
除侵盜錢糧、及贻誤軍需外。
一切降罰處分。
事在五月初一日以前者。
概從寬免。
一、川省軍營。
前後所調馬步兵丁。
借支行裝銀兩。
例應于饷銀内分扣還項者。
加恩展限三年。
一、傷病回營兵丁。
不能充伍者。
該管将弁、查明本家如有子弟至戚。
可以教練差操。
即令頂食名糧。
免緻失所。
一、滿兵跟役脫逃。
如無偷竊軍械馬匹等情。
着照前降寬免餘丁谕旨。
交部一體核拟發遣。
一、台站官員。
已有旨查明。
交部議叙。
其驿站夫役人等。
軍興以來。
甚屬勞苦。
着該督撫加意撫恤。
一、在京滿洲、蒙古、漢軍、馬步兵丁、俱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一、京城巡捕三營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一、滿洲兵丁披甲。
随征效力被傷。
不能披甲。
及年老有疾退閑者。
俱加賞赉。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學教習。
俱免監期一月。
一、直隸、山東、軍流以下人犯。
業因跸路經由。
降旨減等發落。
其在京刑部、及各直省軍流以下人犯。
并着加恩概予減等發落。
一、凡流徒人犯。
在流徒處所身故。
其妻子情願回籍者。
該地方官報明該部。
準其各回原籍。
一、各省要路橋梁。
間有損壞者。
地方官查勘應修之處。
詳報督撫奏明修理。
一、各處養濟院。
所有鳏寡孤獨、及殘廢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
以時養贍。
毋緻失所。
于戲。
帡鴻禧于六幕。
揚徽昭耆定之祥。
頒鳳诏于十行。
會極溥平康之治。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是日。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幸圓明園。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福德現在途中患病。
請假調理。
理藩院侍郎員缺。
着博清額補授。
福德到京時。
另候谕旨。
○刑部奏、逆酋索諾木、及其兄弟大小頭人等、暨各犯家屬。
二百五十餘人。
械送至京。
曆蒙廷鞫。
并交臣等分别辦理。
除因病身死各名外。
索諾木、系賊酋首犯。
其兄莎羅奔岡達克、索諾木彭楚克、甲爾瓦沃雜爾、主謀助惡。
其姑阿青、自郎卡殁後。
一切聽其專主。
及官兵攻讨。
抵拒肆橫。
皆其調度。
山塔爾薩木坦、丹巴沃咱爾、雍中旺嘉勒、七圖甲噶爾思甲布、阿木魯綽窩斯甲、俱系用事大頭人。
都甲喇嘛雍中澤旺、堪布喇嘛色納木甲木燦、助逆咒詛。
以上十二犯。
罪大惡極。
均經淩遲處死。
索諾木之母阿倉、頭人尼瑪噶喇克巴、阿布頗魯、格什納木喀爾結、達什色格桑、達爾什納木甲、達爾什桑卡爾、喀什巴拉木、布籠普占巴、雅瑪朋阿庫魯、達什溫布策旺、沙巴租普、阿布穆木裡撒思、丹紮布僧格、格布爾章、阿杉車斯扃斯達拉等。
或黨惡與謀。
或領兵抗拒。
又斯丹巴、系首逆索諾木之弟。
七圖阿申、系逆犯七圖安堵爾之子。
阿咱納、系逆犯蒙固阿什咱阿拉之子。
以上十九犯。
均經處斬。
此外番犯及家屬等。
永遠監禁者、十六名。
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者、五十二名。
索倫兵丁為奴者、四十五名。
三姓為奴者、三十四名。
賞功臣之家為奴者、五十八名。
跟役班第喇嘛、發往江甯喇嘛寺安插役使者、十五名。
通計渠魁首惡、以及逆黨餘孽。
或寘之重典。
或貸其餘生。
悉準情罪之重輕。
以彰威德。
茲當獻俘事竣。
請将先後辦理緣由。
宣示中外。
報聞。
○癸酉。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以江蘇蘇松糧儲道孔傳炣、為江蘇按察使。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甲戌。
吏部左侍郎劉秉恬、湖廣總督富勒渾、四川總督文绶、山西巡撫鄂寶、四川提督桂林、浙江布政使郝碩、河南布政使顔希深、布政使銜李湖、會奏、臣劉秉恬等、現已先後抵省。
會同臣文绶等将奏銷按照案次。
上緊督催。
惟每辦一路銷冊。
必須将一路站員齊集。
方能迅速定案。
現分檄各路。
将各站員調回。
分頭趕辦。
查造既屬無難。
銷追亦可立判。
至軍需支放。
雖有口内口外之分。
而按款核銷。
必須彙成一貫。
臣等現會集省城。
若仍遵前旨、各歸各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