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一年。
丙申。
六月。
庚子朔。
置文淵閣官制。
谕昨四庫全書館。
呈進裒集永樂大典散篇内。
有麟台故事一編。
為宋時待制程俱撰。
具詳當時館閣之制。
所載典掌三館秘閣書籍。
以執政領閣事。
又有直秘閣、秘閣校理等官。
頗稱赅備。
方今搜羅遺籍。
彙為四庫全書。
每輯錄奏進。
朕親加披閱厘正。
特于文華殿後。
建文淵閣弆之。
以充策府而昭文治。
淵海缥缃。
蔚然稱盛。
第文淵閣、國朝雖為大學士兼銜。
而非職掌。
在昔并無其地。
茲既崇構鼎新。
琅涵環列。
不可不設官兼掌。
以副其實。
自宜酌衷宋制。
設文淵閣領閣事總其成。
其次為直閣事。
同司典掌。
又其次為校理。
分司注冊點驗。
所有閣中書籍。
按時檢曝。
雖責之内府官屬。
而一切職掌。
則領閣事以下各任之。
于内閣、翰詹、衙門内兼用。
其每銜應設幾員。
及以何官兼充。
着大學士會同吏部、翰林院、定議列名具奏。
候朕簡定。
令各分職系銜。
将來即為定額。
用垂久遠。
至于四庫所集。
多人間未見之書。
朕勤加采訪。
非徒廣金匮石室之藏。
将以嘉惠藝林。
啟牖後學。
公天下之好也。
惟是镌刊流傳。
僅什之一。
而鈔錄儲藏者。
外間仍無由窺睹。
豈朕右文本意乎。
翰林原許讀中秘書。
即大臣官員中。
有嗜古勤學者。
并許告之所司。
赴閣觀覽。
第不得攜取出外。
緻有損失。
其如何酌定章程。
并着具議以聞。
尋議、請參仿宋制。
置文淵閣領閣事二員。
以大學士、協辦大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兼充。
總司典掌。
置文淵閣直閣事六員。
以由科甲出身之内閣學士、由内班出身之滿詹事少詹事、侍讀侍講學士、漢詹事、少詹事侍讀侍講學士等官、兼充。
同司典守厘輯。
置文淵閣校理十六員。
以由内班出身之滿庶子、侍讀、侍講、洗馬、中允、贊善、編修、檢讨、漢庶子、侍讀、侍講、洗馬、中允、贊善、修撰、編修、檢讨、及由科甲出身之内閣侍讀等官、兼充。
分司注冊點驗。
以上皆為定額。
仍仿宋代館職結銜例。
一切章奏文移。
令其系銜于本銜之上。
如遇缺員。
領閣事、直閣事、由翰林院具疏請簡。
校理、由領閣事大學士、會同掌院學士遴員引見。
如遇出差。
照日講官例請署。
再管鑰啟閉。
内府司存。
亦宜參仿宋制。
置提舉閣事一員。
以内務府大臣兼充。
如遇缺員。
即由内務府具疏請簡。
再排次清厘。
似非内府員役所能。
亦宜參仿宋制。
置文淵閣檢閱八員。
以由科甲出身之内閣中書兼充。
如遇缺員。
由領閣事大學士遴員奏補。
至閣中書籍。
若概許開函繙閱。
不無黦損。
請俟全書告竣後。
各藏副本于翰林院。
如大臣官員、欲觀秘書。
準其告之領閣事。
赴署請閱。
有願持筆劄就鈔者亦聽。
不許私攜出院。
如遇有疑誤。
須對正本者。
令其識明某書某卷某頁。
彙書一單。
告之領閣事。
酌派校理一員。
同詣閣中。
請書檢對。
從之。
○辛醜。
谕曰、高晉奏、審明兩淮運使大堂失鞘一案。
解員陳文棟、庫大使宋炎、知事劉天焘、私自賠銀。
捏報撈獲。
陳文棟業經革職。
請旨将宋炎、劉天焘、革職審問。
并将兩淮鹽運使邊廷掄、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宋炎、劉天焘、俱着革職。
交該督提同案内人證、嚴審分别定拟。
邊廷掄、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高晉奏、審明兩淮運使大堂失鞘一案。
将鹽運使邊廷掄附參。
已有旨交部嚴加議處矣。
邊廷掄、身為運使。
本署大堂有失鞘之事。
即應一面嚴緝贓賊。
一面将解員、庫使、據實揭參。
乃僅責令庫官等速緝贓賊。
遲則揭參治罪。
空言饬吓。
已屬非是。
及該解員等、通同賠銀、擲入檐前井内。
妄稱撈獲。
該運使又不能究出實情。
辄爾颟顸禀報。
其咎實無可逭。
豈堪複勝運使之任。
至高晉奏、雖有該運使等揭報前來之語。
乃複狃于外省陋習。
欲為邊廷掄寬免處分。
其實此事。
系高晉查出。
與邊廷掄何涉。
豈容妄為開脫耶。
着傳谕舒赫德、阿桂、于議處此案時。
查明定例。
将邊廷掄、或予降調。
或予革職。
即行妥議具奏。
并不得援揭報免議之例。
○又谕曰、高晉奏、審明兩淮。
運使大堂失鞘一案。
解員等私自賠銀。
捏報撈獲。
已有旨交該部辦理矣。
此項饷銀。
據稱于二月十二日裝齊。
堆貯運使大堂。
至次日天明查點。
已失去一鞘。
當時運使邊廷掄聞知。
即應将該解員、并庫大使等揭參。
何以僅令速緝贓賊。
遲則揭報。
空言饬吓。
至解員陳文棟、批領饷銀。
疎防失鞘。
出銀賠償分所當然。
彼時若據實禀明。
尚可原宥。
乃與庫官、知事、商同湊銀。
裝入剩鞘。
乘夜抛擲井中。
捏稱撈獲。
裝點欺詐。
其咎實由自取。
而邊廷掄、以近在署中之事。
既不能豫為防範。
複不能早為覺察。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