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尚堪勝運使之任耶。
至此案贓犯。
前據伊齡阿奏、系王天榮、錢玉所竊。
朕以其情節支離。
難成信谳。
谕令高晉另行審辦。
着傳谕高晉、仍遵前旨。
徹底根究。
務獲正賊。
起出原贓。
審明定拟具奏。
至摺内所稱、據該運使等揭報前來之語。
殊屬非是。
此事乃高晉查出。
并非邊廷掄舉發。
何由揭報。
高晉加入此語。
不過狃于習套。
欲為邊廷掄開脫。
冀免處分耳。
高晉不宜出此。
着饬行。
○吏部議準、貴州巡撫裴宗錫疏稱、大定府屬水城通判。
管理福集廠鉛運。
每年額解二百二十餘萬斤。
該廳管轄地方。
僅常平、永順、二裡。
本處夫馬不敷。
查水城廳外。
有隸甯遠州之時豐、歲稔、崇信、三裡。
距州甚遠。
請就近撥歸水城通判。
夫馬雇覓較易。
實于運務有益。
該三裡額徵秋糧一千九百餘石。
應改令赴廳完納。
該州舊轄九裡。
額定進學十五名。
今既以三裡歸廳。
亦應裁州額三名。
撥添該廳。
附入府學。
從之。
○壬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富明奏報、五月二十六日。
正定等處。
得有透雨。
今日又據達齊奏報、五月二十六日。
宣化等處。
得有透雨等語。
正定、宣化等處。
此時始據奏報得有透雨。
則前此未透可知。
前據周元理于五月内。
奏報雨水情形。
雖雲各屬均已沾足。
未經詳悉分叙。
不知正定、宣化、兩處從前所得之雨。
是否足資沾潤。
該處田禾。
曾否及時耕種。
或得此次透雨。
始行補種齊全。
着傳谕周元理、即将正定、宣化、二府屬雨水田禾。
實在情形。
查明據實迅速覆奏。
尋奏、得雨沾足。
雜糧暢發。
晚禾布種齊全。
得旨、覽奏欣慰。
○甲辰。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新昌縣民吳身端妻李氏。
○乙巳。
谕軍機大臣曰、英廉等覆奏、查辦京城錢價頓貴一事。
查獲經紀馬成骐、勾通商人高擡時價。
現在設法研訊。
仍将擡價之奸商鋪戶。
上緊訪查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此事既經查出經紀馬成骐、希圖用錢。
暗中增價。
供認不諱。
即系倡議增價之人。
止須将該經紀、照例治罪。
其餘鋪戶人等、俱可不必深究。
但恐奸商等、妄以為法不及衆。
日久仍複效尤。
着傳谕英廉、袁守侗、蔣賜棨等、即遍行出示曉谕。
以此次尚系初犯。
且一聞查拏。
錢價即日就平減。
是以止将為首之人懲治。
嗣後如有不法商儈。
仍然商通擡價者。
定行嚴加窮究。
一并拏獲治罪。
決不再為寬貸。
于京城内外。
及錢市鋪門。
黏貼多張。
俾奸商猾儈。
觸目警心。
庶不敢逞其故智。
○又谕曰、伊勒圖奏、據安插巴裡坤之安南廠徒内。
有祁山昆、祁盛小等、三十三人呈稱、伊等原籍。
俱有父母妻子。
懇請行文本省。
查明送至巴裡坤。
一同居住。
其伊犁、烏噜木齊等處。
現在一體查詢辦理等語。
所奏可準行。
祁山昆等、原籍既有親屬。
情願搬移同住。
若遣送前往。
伊等得以團聚安居。
即可借以羁絆其身。
免緻在配脫逃滋事。
于口外安插匪犯事宜。
亦屬有益。
從前發遣時。
原應詢明各犯、有無願帶家口者。
奏聞分别同遣。
此即熊學鵬辦理不善之處。
着傳谕李侍堯、俟伊勒圖等移咨到日。
即按單查明、各該廠徒原籍家口。
辦給口糧車輛。
咨明經過各省。
遞送巴裡坤等處安插居住。
至此案廠徒。
江蘇、安徽、浙江、河南、四省。
均有分别安置之犯。
并着傳谕各該督撫、查詢各該犯等。
如有情願将原籍家屬、搬至配所一同居住者。
即咨明本省。
一體辦理。
并着附便奏聞。
○又谕、據伊勒圖奏、安插廠徒一摺。
另單内開、發遣烏噜木齊、巴裡坤等處廠徒。
九百零三名。
除沿途患病留養、脫逃、已故、一百四十二名等語。
此等廠徒。
私越邊境滋事。
逃回内地。
其罪本無可逭。
因其人數太多。
是以酌量情節輕重。
發往新疆。
及各省安插。
屢經降旨沿途督撫、嚴饬各屬小心管解。
毋緻疎虞。
如有脫逃。
即于就獲處所。
照改遣人犯例。
立時正法。
乃自分起押解以來。
經過各省地方甚多。
惟湖廣、江西、奏到三案。
其餘各省。
并未報有中途脫逃之事。
即湖廣、江西、已奏三案。
除賴鵬萬、楊德萬、業經拏獲正法。
其巫朝龍一犯。
迄今未報弋獲。
可見各省督撫、于要犯脫逃。
全然不以為事。
所謂派役嚴緝者。
亦不過以空文塞責。
毫無實際。
此等陋習。
牢不可破。
其何以懲奸頑而肅吏治。
俱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此案發遣新疆廠徒、經由之各省督撫、查明各犯在何省脫逃幾名。
因何不行具奏。
并曾否弋獲之處。
即行覆奏。
○軍機大臣議覆、成都将軍明亮奏稱、通藏要路之碩闆多、石闆溝、巴塘、裡塘、四處。
道裡遼闊。
間有夾壩。
請于各營汛明幹都司、守備内。
揀派四員分駐。
以資彈壓。
又請于裡塘地方。
添駐土馬兵一百。
以資巡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召見正定鎮總兵嵩安、及建昌鎮總兵靈山、二人俱在軍營着有勞績。
人亦明白去得。
因降旨列入後五十功臣。
将原拟之福珠裡、倭昇額、二人換去矣。
靈山尚在熱河。
已令軍機大臣。
将伊帶兵出之處。
詢明具奏。
嵩安于初二日召見後。
即令回京。
束裝赴任。
計其到京後。
自尚有數日居住。
着傳谕舒赫德等、将嵩安勞績。
詢明覆奏。
至嵩安、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