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而于未完之款。
隐而不提。
未免取巧。
此乃庸陋幕友。
欲藉此為見好之地。
增福久任藩司。
錢糧是其專責。
何于入告奏銷之摺。
竟不留心檢點若此。
增福、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曰、楊魁代龍承祖謝恩一摺。
所奏殊未明晰。
初稱據原任江蘇按察使龍承祖。
繼稱謝免革任恩。
後稱現已卸事。
而于其丁憂離任之處。
并無一語聲叙。
若非朕記憶龍承祖、系丁憂人員。
竟不知該臬司之因何卸事。
揣其意、不過避丁憂字樣。
遂爾含糊。
設遇題奏屬員等丁憂事故。
更當如何遷就。
況現在又非萬壽之月。
複何所用其避忌。
此必庸陋幕友所為。
楊魁初任封疆。
于章奏事件。
豈竟全不寓目。
任其率略若此。
楊魁、着傳旨申饬。
○又谕、前據文绶具奏、審拟投首逃兵彭士仁、汪國才、一摺。
已批交該部核拟矣。
此等逃兵。
如在軍務未竣以前。
聞拏投首。
其人尚知畏法。
或可貸其一死。
若系大功告竣以後。
明知不複用兵。
始行投首。
是已心存幸免。
不可不申明軍律。
俾營伍中共知儆戒。
因命軍機大臣、查明該二犯投首月日。
于部覆到日提奏。
今據刑部按律定拟。
具摺覆奏。
而該犯等原供。
并無投首年月。
無憑查核。
着傳谕文绶、即查明該二犯于何時脫逃。
何時投首。
如在大功告竣以前。
即據實奏聞。
候朕另降谕旨。
如系大功告竣以後。
即将該二犯照拟正法。
以示懲儆。
○戊午。
谕、據齊哷克特。
奏稱、昌平州披甲尼雅哈、醉後在防守尉阿爾繃阿門首、肆行吵鬧。
因令人捆縛看守。
尼雅哈不知畏懼。
反混行詈罵。
經阿爾繃阿、與防禦五什、公同闆責。
尼雅哈回家身死。
請将阿爾繃阿、五什、交部分别查議等語。
齊哷克特所辦非是。
若阿爾繃阿、與尼雅哈、素有嫌隙。
特尋事毆死。
或無故酷刑。
即應治罪。
今尼雅哈、身系披甲。
曾因酒醉。
經該防守尉阿爾繃阿教訓。
不知悛改。
膽敢又複飲醉。
經阿爾繃阿門首、混行詈罵。
目無法紀。
阿爾繃阿、五什、公同闆責。
理所當然。
且系按法責處。
并非任意酷刑。
尼雅哈之死。
實所自取。
阿爾繃阿等、何罪之有。
況各處将軍大臣、防守尉等、俱有管轄兵丁之責。
尼雅哈如此酗酒肆鬧。
若不懲責。
何以儆衆。
今若将阿爾繃阿等議處。
防守尉等、尚何能管轄所屬耶。
阿爾繃阿、五什、俱不必交部議處。
将此通谕各駐防将軍大臣等、嗣後若有似此案件。
俱照此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到二麥收成、及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湖南武陵縣。
于四月十五六日。
因上遊辰河水發。
由德山橋口、漫入城北各村。
低田被淹十一二頃。
三四日内。
水即消退。
秧苗俱已及時補種。
秋成均屬有望等語。
前此敦福具報地方雨水一摺。
僅稱四月中旬。
疊降大雨。
溪河漲發。
江湖水勢驟長。
旋即消退。
堤岸田禾。
均無妨礙。
而于辰河水發。
漫淹田畝。
急須補種情形。
并未奏及。
雖被淹田畝。
止十一二頃。
且補種後。
秋成仍可有望。
并不得謂之一隅偏災。
但地方大吏。
按時奏報。
凡有關旱潦之事。
理宜據實直陳。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不應隐飾不言。
着傳谕敦福、将從前因何不行具奏。
及現在情形若何。
即行據實奏聞。
毋稍諱捏幹咎。
○又谕、據薩載奏、運河及駱馬湖水勢驟漲。
搶護平穩情形。
所辦甚合機宜。
已于摺内批示。
薩載初任總河。
偶遇河湖盛漲。
即能啟閉宣洩。
搶護培築。
井井有條。
深可嘉尚。
薩載辦理巡撫事務。
實心稱職。
朕所深知。
雖高晉曾言其可勝河督之任。
朕實未之試也。
今春見吳嗣爵衰憊多病。
于河務恐非所宜。
适薩載亦至山東接駕。
因即擢為南河總河。
令随高晉學習。
冀日久谙練河防。
足資倚任。
不意其甫辦河工。
竟料理妥協若此。
薩載果能如此處處留心講求。
事事實力籌辦。
自可勝任有餘。
朕無意中得一好總河。
實為喜悅。
薩載惟當益殚荩誠。
自可仰承上蒼嘉佑。
受朕恩眷弗替也。
勉之望之。
○又谕、據薩載奏、查勘徐屬各廳工程。
及水勢情形一摺。
内稱丁家集北岸灘上。
經高晉審度酌籌。
估定引河一道。
春間亦經挑挖完竣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令将此處繪圖貼說呈覽矣。
至高晉等前奏、拟于陶莊引河之北。
開挑引河一道。
使清水益得暢行。
至周家莊會黃東注。
可免倒灌之虞。
是亦治淮黃之一大關鍵。
經朕朱筆圈出。
令将圈處放一大樣貼說來。
以便觀覽。
何以至今尚未奏到。
此時高晉辦理秋審已畢。
自應前赴清河防汛。
與薩載籌辦河防事宜。
着即遵前谕、迅速繪圖貼說呈進。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己未。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大埔縣民羅奕榮妻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