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京師、及熱河各處。
雨水調勻。
即各省督撫所奏、晴雨亦均應時。
看來秋收可期豐稔。
惟甘肅一省。
前據畢沅等奏、臯蘭等二十九州縣。
禾苗受旱。
當經傳谕該督等、及早勘辦。
嗣據勒爾謹奏、于途次接奉谕旨。
兼程馳回查辦。
并續據王亶望奏、五月二十二三、至二十八九等日。
各處得雨五六寸不等。
朕恐彼處旱象已成。
所得之雨。
未必有濟。
随經谕令該督查明具奏。
此旨由五百裡馳遞。
迄今未據奏覆。
是甘省于五月下旬得雨以後。
未必複得透雨。
恐成災較重。
且被災地方較廣。
所需赈恤之項必多。
前日曾降旨令勒爾謹、豫行核計。
如甘省存庫銀兩。
不敷赈濟。
即于陝省截留部撥川饷銀三百萬兩内。
酌撥若幹萬兩。
奏聞解甘備用。
辦赈銀兩既多。
災黎自更得普沾渥澤。
着再傳谕勒爾謹、即将近日甘省曾否續得甘霖。
及已成災各屬情形若何。
并應否酌撥陝西銀款之處。
迅速由驿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甘省夏禾雖已被旱。
秋成尚可有收。
至所需赈恤銀兩。
先借款支動。
俟辦赈完竣後。
再遵旨于西安藩庫内。
撥銀歸款。
下部知之。
○辛酉。
刑部奏、秦廷基在寓自缢、辄往商蘇爾德移屍入獄、捏報病故之黃邦甯、依律拟斬監候。
其不将秦廷基收禁之前署廣西按察使周升桓、請嚴參究審。
所有聽從送入司監之臨桂縣知縣姚文坤、不行禀阻之桂林府知府顧馨、請分别參處。
得旨、此案既據黃邦甯供、系周升桓署臬司任内之事。
是秦廷基當時并未監禁。
皆周升桓所為。
其情罪甚重。
周升桓、即着革職拏問。
着吳虎炳派委妥員。
解交刑部。
審明治罪。
至黃邦甯接署臬篆。
不即據實禀出。
複令移屍捏報。
其罪已無可逭。
黃邦甯、着照部議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又據黃邦甯供、移屍之事。
系與蘇爾德商量辦理等語。
蘇爾德已經革職。
應令沿途督撫、催押來京。
交刑部一并質訊明确。
定拟具奏。
至知府顧馨、知縣姚文坤、于黃邦甯令其移屍時。
不能持正阻止。
又未據實禀報。
自有應得之咎。
然究系上司指使。
勢難相抗。
尚不至于革職。
顧馨、姚文坤、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壬戌。
遣官祭火神廟。
○癸亥。
谕、向來道員委署兩司。
其應奏交代等事。
俱詳請督撫代奏。
固遵定例辦理。
但兩司為錢糧刑名總彙。
各任内俱有應行入告之事。
道員既經署篆。
其責任即與實缺藩臬無異。
如遇應奏事宜。
原應照兩司具摺。
既于公務有益。
并可藉以觇其才識如何。
亦屬集思廣益之道。
何必轉詳督撫。
多此一番轉折乎。
且雍正年間。
道府原有許其自行具摺者。
後因其無所建白。
遂行停止。
若道員既署司篆。
則又不必拘于此例矣。
嗣後道員中、有委署兩司者。
俱準其照藩臬一體具摺奏事。
着為令。
其或喜事之徒。
因有此旨。
于署理兩司時。
妄行陳奏。
心存觊觎傾陷。
此等伎倆。
亦難逃朕洞鑒也。
将此通谕知之。
○甲子。
谕、奉皇太後懿旨。
順嫔、晉封為妃。
欽此。
所有應行典禮。
各該衙門查例辦理。
○又谕、據楊景素參奏、平陰縣知縣饒鵬飛、于捕役李七、誣良吓詐、毆打耿世元斃命一案。
既漫無覺察。
又複規避處分。
始終朦混。
典史蔣開嘉、草率具報。
請旨一并革職等語。
饒鵬飛、蔣開嘉、俱着革職。
其誣良斃命之捕役等。
仍着該撫嚴審定拟具奏。
該部知道。
○乙醜。
谕、關帝在當時。
力扶炎漢。
志節凜然。
乃史書所谥。
并非嘉名。
陳壽于蜀漢有嫌。
所撰三國志。
多存私見。
送不為之論定。
豈得謂公。
從前世祖章皇帝曾降谕旨、封為忠義神武大帝。
以褒揚盛烈。
朕複于乾隆三十二年。
降旨加靈佑二字。
用示尊崇。
夫以神之義烈忠誠。
海内鹹知敬祀。
而正史猶存舊谥。
隐寓譏評。
非所以傳信萬世也。
今當鈔錄四庫全書。
不可相沿陋習。
所有志内關帝之谥。
應改為忠義。
第本傳相沿已久。
民間所行必廣。
難于更易。
着交武英殿。
将此旨刊載傳末。
用垂永遠。
其官闆及内府陳設書籍。
并着改刊。
此旨一體遵入。
○谕軍機大臣等、據瑪興阿奏稱、回子呼達拜底、達禮雅忒克勒底、将伊家主呢雅思豁卓、用斧砍死。
複将呢雅思豁卓之妻刃傷。
請将呼達拜底、達禮雅忒克勒底、即行正法示衆等語。
朕以呼達拜底、達禮雅忒克勒底、膽敢将伊主用斧砍死。
又将主母刃傷。
情殊可惡。
應照奴仆殺死家主例、淩遲處死。
内地如有此等事件。
尚且律以淩遲。
回疆地方。
尤當處以重避。
乃瑪興阿等、僅将呼達拜底等、拟以斬決。
實屬輕縱。
着傳旨申饬。
新疆非内地可比。
不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