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欲于稍下施工。
抑或可照朕所指。
量為移上否。
并着高晉等、一并詳加勘度。
據實覆奏。
至摺内稱東西兩壩。
因每年頻拆頻築。
曆歲已久。
壩底不能刨挖淨盡。
或為柴土壅塞。
或為倒灌淤積。
以緻清水不能暢出。
請将舊壩基址刨盡。
以期清水出口得力等語。
此系向來辦理不善所緻。
已于摺内批示。
展收清口。
實為緊要機宜。
自應将壩根刨盡。
使無壅滞停淤。
方為妥善。
何竟草率從事若此。
曆任承辦之人。
均難辭咎。
朕此時亦不将伊等治罪。
所有現拟刨挖舊壩基址之費。
即着落乾隆二十七年以後。
原辦之曆任總河、及該管河道、按年分賠。
以示懲儆。
将此傳谕高晉等知之。
尋奏、查勘現在河身、寬一百四丈。
酌拟挑寬引河、河頭四十丈。
河身三十五丈。
河尾三十丈。
較現在河身三分之一。
河底拟深一丈、至一丈五尺不等。
至新開河頭。
移于第二木龍對岸開下。
溜行更為便捷。
第四木龍、移上安置。
惟河面寬闊。
仍拟于對岸築挑水壩。
俟霜降後覆勘。
請旨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屆時更當相機妥為之。
○癸酉。
豁免四川馬邊廳屬、乾隆三十九年、起科地内不能開墾砂地、三百九十八頃八十九畝有奇額賦。
○甲戌。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谕軍機大臣曰、勒爾謹奏、興漢鎮标兵丁黃聚寶等。
毆傷興安州吏目毛文銘一案。
已交行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黃聚寶、以鎮标兵丁。
因吏目喝禁楊魁等在街口角。
辄敢随至衙署。
肆行辱罵。
推倒公案。
及吏目告知該管遊擊。
複敢招引各兵。
攔截毆打。
目無法紀。
兇頑已極。
不可不從嚴治罪。
以示懲儆。
該省從前曾有固原鎮屬兵丁鼓噪之案。
當經嚴行懲治。
今曆年稍遠。
未免時過事忘。
複有兵丁毆官之案。
可見該省營兵。
桀骜不馴。
積習甚為可惡。
該管之督、撫、提、鎮、平時均當嚴行管束訓誨。
不使驕縱恣橫。
輕罹法網。
畢沅現請陛見。
已着軍機大臣存記。
俟伊到時。
即詳悉告知。
着傳谕勒爾謹、伊系總督。
兩省營伍。
皆其統轄。
此案現雖辦結。
其餘各處營協。
俱應加意整饬。
嚴加钤約。
如稍有違犯。
随時按律重懲。
毋稍寬縱。
俾衆兵鹹知儆惕。
不敢再滋事端。
此旨着随議摺、由六百裡發往。
并着勒爾謹、轉行各該提鎮知之。
○又谕、據勒爾謹奏、延綏鎮總兵三德、甯夏鎮總兵斐慎、因奏準陛見。
皆不待委署之員到任。
即将印務、一面交中軍遊擊。
一面起程前往。
即此一節。
已見該鎮等未谙體制。
似于總兵不甚相宜。
請改予内用等語。
所奏甚謬。
已于摺内批示矣。
三德、斐慎、不待委員接印。
即行起程。
其意不過急于陛見。
并非大過。
謂之不谙體制則可。
該督乃因此一節。
遂以為不宜總兵。
實屬過當而不合乎理。
如該鎮等回任後。
果有贻誤營務之處。
該督原不妨據實具奏。
請改内用。
豈可豫存成見。
逆料其不能勝任。
急為此奏耶。
況三德曾任潼關副将。
斐慎由雲南遊擊。
曆任副将。
皆曾辦營伍之事。
又何以謂其未能練習耶。
且三德、斐慎、在軍營頗為出力。
是以擢用總兵。
昨來行在陛見。
召對時、視其材具器識。
均尚可勝總兵之任。
密為記載。
着将原片二件。
封發勒爾謹閱看。
令其閱畢。
仍即繳回。
俾知朕于總鎮等之是否相宜。
一經召見。
無不密記。
以備考核。
文職道府以上亦然。
總因人材難得。
故時刻留心。
冀備任使。
朕于用人之道。
慎重若此。
勒爾謹身任封疆。
豈可不為國家愛惜人才乎。
朕意勒爾謹之為此奏。
不過因伊在京陛見時。
朕曾面訓、平日過于姑息。
令知悛改。
遂急欲以此見其風力。
尤屬誤會朕旨。
朕所以饬為姑息者。
乃就伊所短。
概指其性情辦事而言。
惟當随時儆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