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坍塌情形一摺。
據稱瓜州城外、查子港工迤下、殷家莊接連回瀾壩江岸。
于六月初十日。
忽然裂縫。
坍塌入江。
約長一百餘丈。
西南城牆、塌去四十餘丈。
現在水勢已平。
兩頭壩工。
業經裹護穩固。
請将瓜州城、量為收進。
讓地于江。
并于沿江靠岸一帶。
築成土壩。
以通纖路等語。
祇可如此辦理。
已于摺内批示。
從來水行無事。
難與争地。
河流尚且不可。
況江勢浩瀚。
豈人力所能抵禦。
朕從前巡幸江南。
親閱瓜州一帶江工。
恐江溜奔注。
侵至城根。
欲将城牆稍收。
以讓水勢。
嗣複谕令高晉勘閱籌辦。
高晉以溜已開行。
江岸平穩。
遂未辦及。
惟照舊抛填碎石。
為補苴無益之計。
今果如朕所料。
使早将城垣收進。
何至猝為江溜所沖頹。
則數年來抛石之費。
不歸于虛擲乎。
着傳谕高晉、當以前事為鑒。
妥善經理。
以資鞏固。
并谕薩載知之。
○又谕、前據高晉奏、查封熊學鵬家産一案。
兩淮總商江廣達、賣給伊子熊之台鹽窩。
又代為經管。
及至查封時。
不即呈明。
議令該總商追出原價。
贖回鹽窩。
加倍罰銀三萬一千餘兩。
朕因江廣達家計素窘。
現系賞借銀兩。
助其資本營運。
安能加倍罰銀。
谕令伊齡阿、傳詢該商。
看其所供如何。
再行降旨。
今據詢明覆奏、江廣達将自有鹽窩。
賣給熊之台。
原無不合。
至既賣之後。
複代熊之台營運。
及省城查封熊學鵬家産時。
出示曉谕。
江廣達并不即時禀首。
其過自無可辭。
但念伊究系商人。
不足深責。
所有高晉議令加倍罰銀三萬餘兩之處。
着加恩寬免。
将此傳谕高晉、并伊齡阿、知之。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己卯。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向來滿洲、蒙古、用為道府人員。
丁憂回旗。
仍在原衙門行走者。
曾經谕令每過三年。
吏部将該員等、帶領引見。
量加簡錄。
茲自乾隆三十八年冬間查辦以後。
迄今又閱三載。
因思此等滿員。
曾任道府。
于地方事務。
較為熟習。
自可仍以外用。
而旗員向例百日期滿。
即可當差行走。
原不必待至三年服阕。
始令引見。
嗣後着吏部查明滿洲蒙古人員。
有道府丁憂回旗。
已滿百日。
在部行走者。
俱于每年十月内。
帶領引見一次。
即自今歲為始。
○庚辰。
谕、據弘旿奏、本旗蒙古補放步軍校。
将拟正之委步軍校穆克登額補授。
其拟陪之骁騎校阿什達、照例記名坐補。
似覺過優。
請作為委步軍校行走等語。
所奏甚是。
嗣後八旗有遇此等補放員缺。
将拟正者補授。
其拟陪者、皆作為委步軍校。
不必記名。
着為例。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覆、成都将軍明亮等奏稱、兩金川善後事宜。
已辦有就緒。
所有塘馬。
除郫縣、灌縣、映秀灣、桃關、四站。
照内地例。
歸地方官經管外。
其桃關口外。
草坡至噶喇依、共二十五塘。
自草坡至二道橋、令桃關汛員經管。
自卧龍關至巴朗拉、令卧龍關汛員經管。
至桃關口外。
經過瓦寺、鄂克什、兩土司番地。
道路荒遠。
各塘止有汛兵五名。
請酌派土兵五名當差。
再自成都至廣元一帶。
每驿奏留台馬八匹。
以供馳遞。
今請裁。
均應如所奏。
從之。
○壬午。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谕、前據刑部議覆文绶奏、審拟投首逃兵彭士仁、汪國才、照例即行斬決一案。
朕以此等逃兵。
如在軍務未竣以前。
聞拏投首。
其人尚知畏法。
若系大功告竣以後。
明知不複用兵。
始行投首。
不可不申明軍律。
俾營伍共知儆戒。
因谕令文绶、查明該二犯投到日期。
據實奏聞。
今據覆稱、查明彭士仁、系于上年十月十二日。
在銅梁縣投到。
汪國才、于上年十一月初十日。
在巴縣投到等語。
此等兵丁。
在軍營潛行脫逃。
原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