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宏亮已願将鋪貨抵欠。
該指揮勒限五日清結。
限期過迫。
恐指揮偏向原告。
是以當堂囑咐。
及研訊孫宏亮、亦堅供弟兄俱被禁押。
并無請托情事。
現将該指揮原差。
孫宏亮鋪夥人等。
拘傳詳鞫等語。
此案孫宏亮即有鑽營請托情事。
此時自斷不肯承認。
其原差、鋪夥、諒亦相同。
竟可無容追究。
至素爾讷稱、該指揮勒限過迫。
恐有偏向原告之處。
所言亦未嘗無理。
但素爾讷以指揮将被告辦嚴。
疑為偏袒原告。
然則素爾讷欲将被告從寬。
獨非偏袒被告乎。
此理之顯而易見者。
朕亦不欲複究其事。
姑置不問。
并非素爾讷之強辯所能混飾也。
王大臣等、止須将本案訊明。
照例辦理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三寶奏、杭州東防同知陳虞盛、現在告病。
所遺之缺。
請以秀水縣知縣張圖南升署一摺。
朕因該同知系專管塘務之員。
工程正資熟手。
何以急急告病。
安知非心存規避。
降旨該撫查明具奏。
并令吏部、将丞倅以下。
告病乞休等事。
作何核議兩請之處。
另定條例具奏。
今據吏部奏稱、該同知陳虞盛、已于本年三月分。
簽掣貴州思州府知府。
行文調取引見。
該撫于五月内具題告病。
其中有無規避升缺。
行令該撫查明覆奏等語。
陳虞盛、三月内已簽升知府。
乃于五月間具呈告病。
自因貴州邊缺。
憚于遠行。
心存規避。
三寶何以不察明情僞。
率行轉請。
抑或如部中所疑。
該撫因該員病廢。
恐接到部文。
始行奏請。
轉幹平日不行甄别之咎。
亦未可定。
二者必居一于此。
着三寶、即行明白回奏。
毋稍支飾幹咎。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甲午。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戊戌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土爾扈特郡王等食。
至戊戌皆如之。
○谕、前據舒赫德奏、山西候選吏目嚴言□曾、至其家投遞包封一件。
内有禀啟奏摺。
其摺内稱貪官作福。
謀利害民。
及訊以何所指據。
又稱得自風聞。
毫無指實。
随差人至其寓所搜查。
查出謄清摺子一個。
呈啟四阿哥一紙。
将各件密封進呈。
朕詳加批閱。
其中種種悖誕不法。
敢于肆行污蔑。
實屬可惡。
嚴言□曾乃微賤莠民。
何由知宮闱之事。
妄生議論。
必有向其傳說之人。
且欲向四阿哥投遞。
其居心尤不可問。
因交舒赫德、阿桂、英廉、嚴密審訊。
昨據舒赫德等奏覆、研訊嚴言□曾、其于貪官仍無指實。
而于議立正宮一事。
則以為在途遇人傳說。
及诘訊其人姓名。
堅不吐實。
尤為狡詭。
因思嚴言□曾敢于逞造逆詞。
诪張為幻。
不可不令廷臣公同确訊。
明正其罪。
如所稱貪官謀利害民之事。
若内外臣工。
果有其人。
彼将姓名指出。
自必徹底窮究。
朕臨禦四十一年。
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内外臣工。
如有貪黩敗檢之事。
有犯必懲。
并未稍為寬貸。
乃天下臣民所共見共聞者。
若毫無指實。
豈能憑空窮治。
況内而大學士尚書。
外而督撫大吏。
皆為朕辦事之人。
朕待下惟開誠布公。
從不豫存逆億。
豈有因該犯無稽之一言。
概拟諸大臣之簠簋不饬。
設或該犯捏稱内外大臣有謀逆之事。
亦豈能不察虛實。
概繩以法。
轉以妄言之人為盡忠。
獨加擢用。
有是理乎。
至其請立正宮。
妄言宮闱之事。
且欲啟告四阿哥。
并思離間父子。
實為亂民之尤。
罪大惡極。
必當審訊明确。
典刑肆市。
以示與衆棄之之義。
着交九卿三法司、會同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嚴言□曾悖誕不法一案。
已明谕九卿三法司、會訊核拟矣。
茲複據舒赫德等奏、審訊嚴言□曾所供貪官。
僅指一二縣令。
亦稱得自風聞等語。
知縣如果有貪黩劣迹。
上司自必訪查參劾。
不敢稍為姑容。
且該犯所言大臣謀利害民。
自系内而大學士尚書侍郎。
外而總督巡撫。
實有其人。
其語方為不妄。
豈州縣下僚足以當之。
恐該犯尚有狡詭不吐之處。
自應切實嚴訊。
至所供禦史參奏禮部。
随即發遣之說。
雲得自同鄉梁二。
愚民妄為傳說。
亦事所常有。
竟可毋庸拘究。
即該犯同鄉京官。
或有與之交往之人。
亦止須留心訪查。
若以此事向該犯刑訊。
或伊将平日讐怨之人。
信口誣扳傾陷。
緻拖累無辜。
亦可無事窮诘。
以免蔓延。
至該犯罪大惡極。
自作之孽。
與其親屬無涉。
且該犯父母妻子俱亡。
其弟侄等、并可無庸查拏緣坐。
止須将該犯即速訊明。
照律拟罪完結。
不必延緩株連。
将此谕令九卿法司等知之。
○又谕、昨據舒赫德奏、審訊嚴言□曾一案。
所供仍毫無指實。
因思嚴言□曾敢于捏造謗言。
妄談宮闱。
離間父子。
非寸磔不足蔽辜。
若不令衆訊明确。
典刑肆市。
恐外間無識之徒。
轉因辦理慎密。
妄生猜疑議論。
業經明降谕旨。
令三法司九卿、會同審明定拟具奏矣。
着傳谕舒赫德、阿桂、英廉、此時且不必過用重刑。
以緻刑斃。
俾得幸逃顯戮。
且俟九卿法司公訊拟罪。
将其明正刑章。
以示與衆共棄之義。
其别摺底二件。
事皆已往。
不必一體發訊。
惟将原底另行密封進呈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豁除江蘇清河縣、乾隆四十年、修築挖廢田地、四頃十三畝有奇額賦。
○乙未。
谕軍機大臣曰、陳輝祖奏、據湖南耒陽縣禀報、六月二十五日。
河水湧發數丈。
城外及對河民房被淹。
東北城牆磚坍數處。
水漫入城。
民房間有倒塌。
常平倉亦被水浸。
又永興縣禀報、六月二十四日。
大雨。
山水約高二丈餘。
由垛口灌入城内。
民房被浸。
間有倒塌。
田禾多沒水内。
又據湖北鄖西縣禀報、西鄉石灘河山内。
驟發蛟水。
雙掌坪、五掌坪等處。
沖壞沿河山腳草房十餘間。
淹斃男婦二十餘名口等語。
湖南自永興山水漲發。
流注耒陽。
水勢較大。
其被災情形亦較重。
據稱護撫敦福、現在親赴督辦。
着傳谕敦福、迅即督率地方官。
将實在被淹村莊。
損傷人口名數。
詳細确勘。
分别撫恤。
并查各處田畝。
是否成災。
倉谷是否不緻浸損。
其附近州縣、有無被淹之處。
一切妥為經理。
務令災黎均沾實惠。
勿緻稍有失所。
至湖北鄖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