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土爾扈特郡王等宴。
至甲寅皆如之。
○癸醜。
吏部議覆、貴州巡撫裴宗錫奏稱、外省官員。
大銜借補小缺者。
例照原銜升轉。
遇有因公降調。
亦照原銜議處。
惟因才力不及、浮躁、大計劾參議降。
尚未另着專條。
緻與因公處分無别。
近見吏部議處六法官内、才力不及之河南開封府巡檢饒晉垲一員。
例應降二級調用。
該員系縣丞借補巡檢。
縣丞降調二級。
尚有正九品官可補。
以縣丞借補巡檢。
猶且才力不足。
則較巡檢優品之缺。
複安望其勝任。
由此類推。
如同一轍。
至居官浮躁。
例降三級調用。
貶其官、正以抑其性。
設在借補任内、照原銜遞降。
亦覺有名無實。
請嗣後大銜借補小缺之員。
如系計參才力不及、浮躁、兩項。
應降調者。
無論何項原銜。
概照現任品級議處等語。
查計參六法人員。
自應與随時參處者、分别辦理。
但大銜借補小缺。
品級各有等差。
不可不分晰查辦。
應請嗣後大計劾參才力不及浮躁等員内。
有大銜借補小缺者。
除原銜正九品本無二級可降。
從八品本無三級可降。
仍照例革職。
及原銜系正七品借補正八品。
即照現任議降。
尚有餘級可補者。
亦照現任所降之級補用外。
至原銜内有級可降。
而現任無二三級可降者。
悉照現缺議以革職。
止于原銜内、除應降之級。
給以所餘職銜休緻。
不準補用。
從之。
○甲寅。
吏部議奏、嗣後丞倅以下、及州縣等官。
遇有患病、題請解任乞休者。
令該督撫、即将該員現任之缺、有無承辦緊要經手事件。
于疏内詳晰聲叙。
其無前項情節。
臣部仍照舊例開缺。
附入彙題。
如有承辦緊要經手事件。
臣部一面開缺。
一面于本内聲明。
仍将可否準其回籍之處。
照道府例、兩議請旨。
倘有規避捏飾諸弊。
及該督撫徇庇。
不将實在情節聲叙。
察出、即照例嚴行核議。
從之。
○又奏、嗣後奉天州縣缺出。
除應調之缺。
仍令該府尹、于現任屬員内、揀選升調外。
其應歸部揀補缺出。
遵旨即于候補州縣人員内揀選。
惟漢員應補州縣、人數尚多。
滿員州縣、丁憂回旗。
有日孝滿。
仍在原衙門行走。
按班以主事、小京官、筆帖式、補用。
并無仍補外任之例。
今既滿漢并用。
應請即于此項人員内。
揀選引見。
再記名同知、及截取知縣之筆帖式、二項。
雖未曆外任。
俱系在部院行走。
經該堂官保送。
與進士舉人、未經筮仕者不同。
嗣後丁憂回旗人員、不敷揀用。
請即于記名同知知縣之筆帖式内、揀選引見。
如該員到任後。
或以不能勝任題參。
仍将原保之堂官議處。
從之。
○漕運總督阿思哈奏、吉安幫并無排子船。
查有贛州幫十三号。
系排子船。
頭工王育才、舵工蔣國明、水手蔣鎮彩等、曾在王家淺地方。
買過岸上人衣服。
起贓查對符合。
訊據各犯、俱供不知盜贓誤買。
請将各犯杖枷。
領運千總唐植坊、随幫李國相、革職。
總運建昌府通判席缤、交部議處。
下部議。
卷之一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