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金簡、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和珅、對調。
鑲黃旗蒙古副都統珠爾格德、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博清額、對調。
正白旗滿洲副都統薩哈岱、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高樸、對調。
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德赫布、鑲藍旗蒙古副都統瑚尼勒圖、對調。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戊午。
祭大社、大稷、遣理郡王弘<日為>、恭代行禮。
○上行圍。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己未。
上遣侍衛丹巴多爾濟、赴避暑山莊皇太後行宮問安。
○行圍。
○谕曰、劉秉恬等參奏、據彭縣知縣李德舉稱、順慶府知府朱紹章、勒令出具彭縣印領。
借支帑銀一萬兩。
交與谷噶站員縣丞洪成龍支用。
今差竣回省。
疊次向其催繳各等因。
查李德舉、先既聽從具領。
及朱紹章催讨還項。
始于事後禀揭。
況此項銀兩。
均歸洪成龍支用。
朱紹章何所為而勒令李德舉具領。
李德舉因何即行聽從。
而藍衣經又何以向索夫價銀七千兩。
均屬不成事體。
至洪成龍借出之銀。
零星約計二千餘兩。
又借給典史尉雷銀七千餘兩。
更屬大幹法紀。
請旨一并革職嚴審等語。
朱紹章、李德舉、洪成龍、俱着革職。
交與文绶、提集案内有名犯證。
将各種情節。
秉公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
據明亮奏、建昌道賈凝吉患病員缺。
請将陳奉茲補授一摺。
内稱目下新疆善後事宜。
惟有松茂道查禮、堪資倚任等語。
查禮、原屬川省能事之員前因郭羅克查拏匪犯一事。
曾令查禮前往。
旋即仍回至軍營辦事。
後因查辦禮塔爾被害一案。
經文绶于本年二月内。
奏派保甯府知府倭什布、及參将李天貴馳往。
會同理藩院郎中阿林、谕令該土千百戶。
将要犯吹斯枯爾拉布坦、及同往之屬下人等。
勒限全行拏解。
迄今半年有餘。
未據獲犯。
郭羅克部落。
雖屬兇頑。
今大兵剿滅兩金川。
諸番自皆震悚。
及此時勒令查拏。
諒必不敢遷延袒庇。
若遲之日久。
番衆心漸懈弛。
更難完結。
今促浸兇渠逆黨。
尚且盡數俘擒。
豈有蕞爾郭羅克。
任其頑梗不率之理。
文绶現在作何籌辦。
各犯曾否全獲。
久未奏及。
至明亮為成都将軍。
且亦深知其事。
亦不可不速将此事辦竣。
着即會同文绶、務嚴饬該土千百戶。
迅即獲犯解審。
毋任稽延。
恐原派之知府倭什布、參将李天貴、不能承辦此事。
查禮既系熟練夷情。
自應即令前往。
将郭羅克緝犯之事。
迅速辦妥。
其經手報銷之事。
随帶辦理。
亦不緻有誤。
将此傳谕知之。
仍着文绶、将饬拏郭羅克兇犯、曾否就獲之處。
迅即覆奏。
○又谕、據劉秉恬等參奏、順慶府知府朱紹章、勒令彭縣知縣李德舉、出具印領。
借支帑銀一萬兩。
交谷噶站員洪成龍支用。
請旨革審一摺。
已降旨将朱紹章等革職。
交文绶嚴審定拟矣。
此事實堪駭異。
李德舉至谷噶站。
系二月十二日。
已經大功告成之後。
所辦不過凱旋差務。
及善後安站各事宜。
而混領混借混用。
荒唐一至于此。
則軍興時、各站員之混冒妄費。
尚可問乎。
富勒渾、文绶、均系總督。
一在軍營。
一駐省城。
同辦軍需事務。
稽核站員。
乃其專責。
豈竟全無董饬覺察。
任憑各該員恣意妄為。
即劉秉恬等、督辦糧運。
往來其地。
又豈全無聞見。
何以前此竟未早為辦及。
直至此時。
尚系據李德舉之禀揭。
始将此參奏乎。
着傳谕劉秉恬、文绶、富勒渾、鄂寶等、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至此次辦理兩金川。
悉行掃蕩。
滅醜獻俘。
實為一勞永逸之計。
即多費帑金。
朕心原所不惜。
但必須實用實銷。
豈可聽憑站員等。
任意花銷。
飽其欲壑。
而置帑金于無着。
即如軍需奏銷。
戶部議定。
分為舊案新案核辦。
而舊案中、又将各藩司任内。
分為三節。
今劉益一任。
已經題結報銷僅九萬餘兩。
較之原報動用之四十餘萬。
尚不及四分之一。
則所少之三十餘萬兩。
作何着落。
舊案一節如此。
其餘大概可知。
且通計節次發往川省軍需銀。
共六千一百餘萬。
聞其中實可開銷者。
僅四千餘萬。
則其餘二千餘萬。
如何糜耗。
又作何歸結。
豈有将國家實發之庫帑。
一任各劣員之浪費侵漁。
消歸烏有。
即使水落石出。
将侵虧之輩。
及辦理不善之人。
治罪追抵。
亦未必能足數。
豈竟欲俟之日久。
率以人亡産盡。
概請豁免乎。
劉秉恬、及該督、現辦此事。
自必通盤籌核。
亦曾計及将來奏銷報完之後。
所缺帑項。
作何歸款。
不緻懸宕乎。
着傳谕劉秉恬等。
将實在情形。
及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