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現将看守行宮之外委沈國柱、及兵丁二十三名。
交内務府大臣、嚴審究治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行宮重地。
兵丁防守甚嚴。
賊匪何從越牆而入。
且十四架軟簾。
兩架硬簾。
束之成一大捆。
一賊豈能持以踰牆。
尤情理所易明者。
此必看守兵丁。
于平時陸續偷盜。
恐一旦敗露。
裝照被竊情形。
捏詞具報。
其中情弊。
顯而易見。
滿鬥何竟想不及此。
着交英廉、将該弁兵等。
嚴加訊究。
務得确情。
至行宮所用軟硬各簾制造式樣。
與外間不同。
無難蹤迹。
英廉可選派妥幹番役。
于蔺溝附近之城鎮典鋪。
細心訪查。
如得有簾具實據。
即可從此追究正賊。
易于審明定案。
英廉務須上緊查辦。
一得實情。
即行具奏。
○又谕、據滿鬥奏、蔺溝行宮。
于本月十九日夜間被竊。
請将該管之地方文武各官。
一并查參交議等語。
尤屬不谙事理。
各處行宮。
設有總管各官。
專司稽查。
又有内外圍千把外委兵丁。
巡邏看守。
使平時防範嚴密。
查察認真。
何至有偷竊官物之事。
如果容賊匪踰牆入内。
則圍牆外之堆撥兵丁。
所司何事。
自應嚴行責處。
至文職州縣等官。
系專辦地方事務。
看管行宮。
非其職守。
況相去遙遠。
豈能責以疏防。
且東北兩路行宮。
非香山湯山盤山可比。
向來專交總管等員。
派人看守。
與綠營兵弁。
亦屬無涉。
況就偷竊情形而論。
由于該處兵丁者。
十居其八。
若此時遽将地方文武、概行議處。
是直指為外賊。
轉令行竊之兵。
恃以安心。
而該管官員等。
得以卸責。
滿鬥何不曉事若此。
且前此石槽湯山行宮。
俱有被竊官物之事。
可見該總管等平日之漫不經心。
着傳谕滿鬥、及各該總管等、嗣後各處行宮。
務須督率員弁兵丁。
小心看守。
将存貯物件。
時常點查。
毋得再有怠玩疏失。
緻幹重戾。
○兵部議覆、甘肅提督法靈阿奏稱、向例每年甄别綠營千總。
汰去百之二三。
近見提鎮等、甄别千總時。
人數浮于百之二三。
即扣留一二員。
以備下年勒革。
殊非崇實之道。
請嗣後甄别。
有可勒革之員。
總兵不行辦理。
經提督調驗勒革者。
将總兵以徇庇例參處。
提督不認真考核者。
照例參處等語。
查各省甄别千總。
如所去不及百之二三。
将該督撫提督參處。
而總兵向未議及。
殊未公允。
應請定提鎮不認真之處分。
但若照徇庇例議處。
事屬難行。
應請即照督撫查閱營伍。
參劾衰庸将備。
其不行豫揭之該提鎮。
降二級留任。
從之。
○是日、駐跸伊綿溝口大營。
○是月。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查勘銅沛廳屬韓工。
内系石岸。
岸内有越堤。
足為保障。
與其用料鑲修。
莫若放淤。
可期一勞永逸。
督令于埽工第三段。
開挖進黃溝槽。
工尾挑挖出清溝槽。
于八月初八日開放。
甚為妥順。
俟内塘淤平。
埽工即可無庸再修。
得旨、好。
知道了。
此猶小喜。
若陶莊引河成而溜走北。
實大喜。
朕誠望之。
爾等于何時興工。
何時放溜也。
○江西南贛鎮總兵吳掄元奏、請赴京請訓。
得旨、不必來。
汝系綠營能員。
但恐深入綠營積習耳。
○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泇河廳屬滕縣山河。
在種家渡入運。
其入運處。
河身灣曲。
山水驟發。
掃刷沙山。
斜沖對岸西裹頭。
緻溜勢洄旋。
沙土停漾。
不能徑達引渠。
應于餘家橋下、孟家莊後、改挑新河一道。
長五百丈。
直接口門入運。
堵築舊山河尾闾。
藉作沙囊。
得旨、好。
知道了。
○四川總督文绶奏、遵查川省派往軍營綠旗征兵。
奮勉勤勞者。
即未委署銜缺。
亦暫給空頂。
徹兵後、似應量加錄叙。
因現未拔補。
饬令概行摘去空頂。
仍将名冊核明存記。
遇有額缺。
酌量挑補。
至現駐番地屯防各兵。
曾給頂帶者。
應請暫準帶用。
徹回内地後。
仍摘去。
下部知之。
○貴州巡撫裴宗錫奏、黔省酌留加增腰站馬匹。
原為馳遞滇省邊防文報。
今軍務已竣。
自當全裁。
惟黔中山高站遠。
馬力難勝。
酌将玉屏、青溪、鎮遠、施秉、清平、貴定、龍裡、貴築、安平、普定、郎岱、阿都田、白沙關、劉官屯等、十四腰站。
于本驿馬五十匹内。
酌撥六匹。
設站接遞。
下部知之。
○貴州提督窦瑸奏、川省節年調撥黔兵。
随帶器械。
除遺失外。
帶回者堪用無幾。
宜通融籌辦。
無庸動帑。
查各營解司之截半養廉銀兩。
系備修武職衙署。
今軍械為要。
應請派撥修制。
再請賞借各營年半公糧。
分作五年扣還。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一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