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福泰、系專管稽查之員。
請交内務府嚴加治罪。
并自請嚴加議處等語。
蔺溝行宮被竊軟硬簾一案。
朕初意以門簾被竊至十六挂之多。
自非外賊所能持以踰牆。
或即系看守兵丁。
零星偷去。
因而裝點賊情。
冀圖掩飾。
今複據滿鬥查出各處行宮内門簾坐褥。
均有遺失。
自系外來賊匪無疑。
朕辦理庶務。
從不稍存成見。
前此止知蔺溝一處。
自即系看守之人。
陸續潛竊。
今又查出數處。
而密雲行宮。
并經該千總私制賠補。
其非自盜可知。
此等賊犯。
敢于偷竊行宮官物。
必系積慣猾賊。
熟習行宮内門簾等物。
易于攫取。
故敢屢肆偷竊。
似各處俱系一賊所為。
或即系前年偷盜銀庫之賊。
亦未可知。
不可不即行嚴拏務獲。
立寘重典。
着傳谕英廉、一面将蔺溝一案。
詳悉嚴訊。
務得實情。
一面選差明幹兵役。
嚴密訪拏各處偷盜官物賊犯。
克期弋獲。
毋任遠揚漏網。
至各典内查出門簾。
已較蔺溝原失之物為多。
自系各行宮所失之簾亦有典當者。
但統計各處所失之數。
似尚未盡典完。
英廉當密谕各典鋪。
如再有持門簾赴典之人。
即行盤獲。
密報提督衙門拏獲。
或可由此得其蹤迹。
至看守弁員遺失物件。
并不即時禀報。
并私行賠補。
緻賊匪益無忌憚。
該弁兵各有應得之罪。
均當查明責懲。
福泰、滿鬥、平日漫無稽查。
亦難辭咎。
并當交總管内務府大臣議處。
所有滿鬥兩摺。
并着鈔寄英廉閱看。
仍着英廉、将如何查辦緣由。
迅速覆奏。
○又谕曰、軍機大臣等奏、據舒濂、明山保禀報、續獲長國祥之子胡柱兒等六名。
訊供禀報等語。
前日據報拏獲賊犯周二等二十名。
當經降旨。
令派該通判福慶、押解行在審訊。
今又續獲胡柱兒等六犯。
并着明山保、即派委妥員。
押解熱河。
交軍機大臣一并審訊。
饬沿途多派兵役。
小心防範。
毋任稍有疎脫。
至胡國祥一犯。
糾約多人。
結盟拜把。
自系慣行肆竊要犯。
所有高橋地方。
偷竊高麗銀兩之事。
自即系該犯所為。
不可不嚴緝務獲。
着傳谕舒濂、明山保、仍留該處。
将胡國祥嚴行躧緝就獲。
毋任兔脫漏網。
胡國祥未獲到案。
舒濂、明山保、不可遽回。
俟拏到時、明山保即選派妥幹員弁。
帶領兵役。
随同舒濂、管押解回審訊。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仍将現在作何緝捕。
曾否弋獲要犯緣由。
迅速據實具奏。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恭送皇太後回銮。
○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十五人。
服制斬犯三十九人。
絞犯一人。
雲南絞犯二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四十五人、予勾。
○谕曰、健銳、火器、二營。
管理大臣過多。
舒赫德、福隆安、着照舊總理外。
健銳營着派奎林、海蘭察、和隆武、管理。
舒亮、噶塔布、永平、伍岱、輪班操演。
火器營着派綿恩、福康安、三保、管理。
烏什哈達、都爾嘉、紮勒桑、阿爾薩朗、輪班操演。
其有在内廷行走者。
亦着常川前往。
紮拉豐阿、努三、弘旿、普爾普、拉旺多爾濟、豐昇額、圖爾都、春甯、額森特、俱不必管理。
○豁免浙江仁和、錢塘、海甯、烏程等、四州縣。
乾隆四十年分、坍沒田地、一百三十四頃五十畝有奇額賦。
○辛巳。
谕、吏部議奏、嗣後直隸州知州一項。
請于各部院京察保送引見、準其一等之主事等官内。
出具切實考語。
保舉引見。
按班升用一摺。
所議尚未允協。
六部主事。
分辦部務有年。
事多谙練。
京察時、經該堂官保列一等。
必擇其才猷卓越之員。
以之升補直隸州知州。
自堪勝任。
至太仆寺等衙門主事。
及與主事升轉相同之經曆、都事、寺丞、署正等官。
平日本無事可辦。
遇京察之年。
該堂官祇就其循分供職者。
列為一等充數。
實非六部主事可比。
一旦驟膺直隸州之選。
必緻竭蹶贻誤。
阿林即其驗也。
且六部堂官衆多。
就本部滿漢主事内。
甄核保舉。
原可得人。
若小衙門堂官。
不過數人。
且系三四品京堂。
其保舉本不能如六部尚書侍郎之明公。
且所屬主事等、員數無多。
不過因地取材。
安能名稱其實。
從前禦史陸秩條奏。
吏部議準。
均屬姑息未妥。
豈宜複沿其誤。
嗣後直隸州知州缺。
止應于六部京察一等滿漢主事内。
保舉引見。
記名铨用。
其小衙門之主事等官。
概不準其升用直隸州。
如有京察保列一等者。
止可令其改用六部主事。
如外省調繁之例。
以資造就。
諒此等閑曹散秩。
擢用部員。
未必能遽膺上考。
設其中果有才具出衆之員。
在部複經保列一等者。
原未嘗不可錄用。
庶于慎重吏治。
甄拔人才之道。
均為有益。
其如何酌定章程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行在吏部、另行妥議具奏。
○又谕、滿洲蒙古人員。
由道府丁憂回旗。
已滿百日。
在部行走者。
曾降旨于每年十月内。
該部查明。
帶領引見。
至滿員内、曾任丞倅州縣。
丁憂回旗。
在原衙門行走者。
伊等曾膺外用。
于地方事務。
自較谙習。
着吏部一并查明。
照道府回京人員之例。
亦于每年十月。
帶領引見一次。
○又谕曰、弘晌奏、據廣甯防守尉貴勒賀、知縣伊湯安、拏獲逆犯張毅審拟一案。
即批交行在法司。
議以淩遲處決。
已依議速行矣。
此等逆犯。
實為法所難寬。
若地方文武員弁。
稍事姑息。
必緻漏網稽誅。
所有拏獲該逆犯之防守尉、知縣等。
尚屬實心任事。
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曰、弘晌奏、拏獲樂亭縣逆犯張毅審拟一案。
已批交行在法司核議速奏矣。
該犯逆詞内。
有龐姓四奴。
通漢鈎旗。
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