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一年。
丙申。
九月。
甲申。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遣額驸紮蘭泰、赴兩間房皇太後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奏、嗣後六部主事。
京察一等。
奉旨允準者。
以直隸州知州升用。
步軍統領衙門。
事務亦繁。
主事内每有出色之員。
亦請照六部辦理。
其太仆寺等各衙門主事、經曆、都事、寺丞、署正等官。
京察保送引見。
準其一等者。
以六部主事調補。
從之。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乙酉。
駐跸常山峪行宮。
○丙戌。
上禦行殿。
勾到廣東、福建、秋審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七人。
絞犯七人。
福建斬犯十二人。
餘一百十四人、予勾。
○谕曰、豐昇額回京後。
着即赴本任辦事。
現在川省軍需奏銷之事未竣。
英廉仍着兼署戶部尚書。
至戶部堂官、在内廷行走者多。
該部事務殷繁。
不可無人坐辦。
袁守侗、雖在軍機處行走。
着每日到署。
專辦戶部事務。
遇朕至圓明園之日。
不必随往。
其豐昇額、福康安、梁國治、和珅、并着每日輪流一人。
到署辦事。
○又谕、據永德奏、福州副都統偉善、年力衰邁。
呈請代奏解任等語。
偉善、着準其原品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昨禮部奏、據道錄司陳資炎呈稱、龍虎山上清宮署提點司詹資國咨稱、提點婁近垣病故。
所遺員缺。
請将現在署協二提點。
改為正副提點。
換給劄付等因。
查上清宮額設提點一人。
本無署協之分。
嗣因婁近垣在京。
難以兼顧。
申請揀派署理協理。
經禮部給以劄付。
提點系六品頂帶。
如果一人照料不周。
亦應奏明設立。
禮部遽準給劄。
實屬疎忽。
請将原辦之堂司各官、交部查議。
至提點等項法官。
為正一真人所屬。
凡遇頂充。
自應報明真人。
查其賢否。
核實報部。
乃詹資國、即以本人具文請充。
并未呈明轉請。
殊與體制不符。
未便遽準。
請饬交江西巡撫、轉饬正一真人、查明報部。
再行辦理等語。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龍虎山上清宮額設提點法官等項。
本系正一真人所屬。
其管理齋醮香火。
亦系本山事務從前婁近垣簡放四品。
乃世宗憲皇帝特恩。
并非定例。
今婁近垣業經病故。
提點法官等項。
自應仍歸正一真人管理。
員缺應補。
亦應真人揀選。
報部頂充。
乃詹資國并不呈請。
竟自具文報部。
恐不無多事擅專情弊。
着傳谕海成、查明詹資國、自署提點以來。
是否安靜守分。
其辦理此事。
曾否告知真人張存義。
其上清宮諸務。
應作何歸并查核之處。
逐一妥議。
據實覆奏。
○又谕、前據弘晌奏、訪緝高麗人、被盜銀兩一案。
有胡國祥等、曾偷竊行路客商銀兩。
當差捕役、在三座塔扣布特村。
将胡國祥拏獲。
旋被周二等、糾衆奪犯。
并将捕役毆傷等語。
當派軍機司員舒濂、會同熱河道明山保、馳往該處。
将奪犯毆差之周二等二十五犯。
并伊子胡柱兒。
先後拏獲。
解交行在刑部、嚴審定拟。
其未獲之胡國祥。
現饬各該處嚴緝務獲。
押解赴京。
從重究治矣。
向來各省差役。
至鄰省緝拏要犯。
俱行文咨照所在督撫。
并令捕役、于應行緝犯之處。
密向該州縣挂号。
選差幹役協緝。
蓋恐外省差役。
越境拘拏要犯。
村人不能識認。
易滋事端。
若見有本處公差。
知系官司勾攝。
自不敢于違抗。
且本地差役、跟尋犯人住址。
亦易于緝獲。
設遇大案要犯。
文武員弁。
并可親身前往。
不緻漏網。
前日盛京緝拏胡國祥之案。
因該差于中途。
躧知賊匪在三座塔地方。
即往查拏。
自不及先行禀報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