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将軍等、亦無由行文咨會直隸。
尚非将軍等之疎忽。
但盛京各處。
毗連直隸者多。
緝拏人犯。
亦所常有。
嗣後遇應行差赴直境緝犯之事。
如已查有要犯居址者。
一面飛咨直隸總督。
饬屢妥辦。
并令該差到境。
迅赴地方官挂号。
添差協緝。
設或佥差時。
未知該犯住址。
經差役臨時訪得者。
自當星即往捕。
若俟禀報本官。
再行移咨會緝。
必緻要犯遠揚。
又無此拘泥贻誤之理。
竟當于差票内。
豫行注明。
如該差有沿途訪得犯人蹤迹。
在于鄰境者。
該差即持票迅赴所在地方官挂号。
令速添差協拏務獲。
仍令選派兵役。
護解出境。
并令沿途地方官。
随到随派差遞送。
以免疎虞。
若盛京派差時。
不于票内注明。
及所在地方官聞知。
不實力協緝。
及到境不小心護解者。
均難免應得之咎。
将此傳谕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将軍、副都統、及奉天府尹、遵照辦理。
并就近交該督、通饬各屬。
一體遵行。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丁亥。
谕、據劉秉恬、富勒渾、鄂寶、桂林、奏稱川省辦理軍需。
蒙發帑金六千餘萬之多。
凡例準開銷者。
現在随案核銷。
其與例不符。
應行删減者。
約計千百餘萬。
除于承辦各員名下追賠。
及該管上司分賠外。
為數尚多。
拟于川省養廉内。
扣半攤賠。
猶恐歸結無期。
帑仍懸宕。
請令各直省督撫以下。
州縣以上等官。
于應得養廉。
酌扣十分之三。
代為賠還。
不出十年。
即可全數完結等語。
所奏大非。
無此辦法。
朕征剿兩金川之故。
因其系服屬土司。
敢于負恩抗拒。
吞噬鄰封。
實為邊圉之患。
勢不得不行翦除。
五年以來。
朕宵旰運籌。
調兵裕饷。
幸将士宣勞用命。
掃穴俘酋。
大功告蒇。
為一勞永逸之計。
即用數千萬帑金。
朕心原所不惜。
但須核實報銷。
使用項悉歸有着。
不得謂之妄費。
若貪劣之員。
藉端侵冒。
自為法所必誅。
設其中有因軍務緊急。
趱辦過費。
緻踰成額。
難以按例準銷者。
如果核實奏開。
未嘗不可格外加恩寬免。
即如站員冀國勳、承辦糧台諸事。
濫用無度。
至于累萬盈千。
法司議以大辟。
拟入秋審情實。
朕猶念其訊未入己。
且究因急公所緻。
是以勾到時、并未予勾。
亦可知朕辦事準情酌理。
務期至當。
而不肯稍有偏倚矣。
今劉秉恬等、乃因軍需奏銷。
例應删減者多。
恐帑項懸宕。
欲令各省将養廉酌扣攤賠。
所見鄙謬。
不能深體朕意。
至于如是乎。
夫金川軍務。
系四川一省之事。
若因經手之人。
辦理不善。
緻多糜費。
于各員名下追賠。
并着落該上司分賠歸款。
理所宜然。
或因為數過多。
于通省養廉分年攤扣。
尚系就川省以完川省。
然朕猶以為各官養廉。
扣至一半。
辦公不免拮據。
且事屬已往。
後任何辜。
而令其代為前人賠累。
亦未平允。
并恐川省各官。
所得者少。
不足以養其廉。
緻有黩貨病民之事。
更滋流弊。
近經降旨學與劉秉恬等矣。
至各直省官員。
與此事尤毫無幹涉。
顧可從而彼及之乎。
且如軍行所過省分。
一切皆官為資給。
絲毫不擾闾閻。
雖用兵而人不知兵。
朕之體恤下情。
若此其周且至。
安肯以軍需無着之項。
贻累率土臣工乎。
況此次軍需。
共發帑六千餘萬兩。
删減即至千百餘萬。
不過十分之二。
方今府軍充盈。
并不必急欲歸還此千萬之數。
若劉秉恬等所奏。
竟似因軍需費多。
而令天下官員。
公同填補。
成何政體乎。
昔康熙年間。
江西藩庫、虧帑二百餘萬兩。
部臣議請賠究。
皇祖谕雲。
此必因朕屢次南巡墊用之故。
朕為太平天子。
省方觀民。
即動帑金以供巡幸。
亦無不可。
毋庸追賠究治。
煌煌聖訓。
人皆感誦。
今朕因征剿叛蕃。
綏靖邊徼。
緻費帑項。
豈不能效法皇祖之概行寬免乎。
劉秉恬等、系朕特派會同該督文绶等、核辦軍需奏銷大員。
惟應各發天良。
将用過軍需各項。
徹底清查。
核實銷算。
以次題結。
通計準銷者若幹。
應删減者若幹。
分别明晰。
勿使稍涉朦混。
至于删減之項。
總不離各站員經管。
伊等支領收放。
俱有冊檔可稽。
其實用多寡。
難掩衆人耳目。
劉秉恬等、在軍營董辦糧運年久。
亦應早有見聞。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