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據陳輝祖參奏、前任建始縣知縣吳森、于利川縣民劉明先、被竊拒捕。
戳傷身死一案。
将無辜之馬老三、濫刑逼供。
若非提省、委員徹底細鞫。
幾成冤獄。
請旨革去職銜等語。
吳森、承審竊盜殺人重案。
不能虛公研鞫。
審出捕役私拷教供等情。
乃偏執刑求。
幾令無辜被陷。
僅拟革去職銜。
不足蔽辜。
吳森、着革去職銜。
交部另行按律改拟。
此案着該撫、嚴饬審緝正兇。
定拟具奏。
○升任湖南巡撫布政使敦福、遵旨覆奏、漢苗雜處地方。
留心查察情形。
查湖南省九府、四直隸州。
除長沙、常德、嶽州、澧州、四府州外。
其餘各有苗猺雜處之區。
自康熙年間、至乾隆初年。
先後剿撫。
并設總兵道員。
彈壓撫馭。
久已懷德畏威。
抒誠向化。
現居近城市。
衣冠耕讀。
無異編氓者。
十居五六。
其未經改裝。
與齊民耦居。
互相姻娅者。
十居二三。
其餘箐居峝處。
耕鑿自安。
畏官守法。
從不與漢人往來。
向例止令千戶、百戶、督率峝長、寨長、嚴密稽查如有漢奸竄入滋事。
随時禀究。
仍責成塘汛弁兵。
及附居保甲。
互相覺察。
并督饬文武、認真稽防。
未敢稍懈。
是以近年來、漢奸煽誘滋事之案甚少。
臣于上年巡閱營伍。
親曆其地。
見各苗猺甚屬甯帖。
誠恐日久懈弛。
随在嚴饬有苗各屬。
慎密稽查。
以期永遠綏靖。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番禺縣民郭仁瑞妻洪氏。
○壬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署漕督臣德保、到濟。
與臣面商速運事宜。
查今歲糧船回空。
出閘已為不早。
先經劄會江南河臣薩載、一體督饬沿河将備。
加緊嚴催。
今德保一入江境。
即分派标弁。
催趕渡黃出江。
自可不緻遲滞。
刻下江南各幫。
約計均已歸次。
安徽、浙江各幫。
現已抵次不遠。
惟江西、湖廣、各幫。
程途較遠。
德保到任後。
即飛檄各該省糧道專員迎催。
務期迅速交兌。
得旨嘉獎。
○癸未。
谕、據索諾木策淩等奏、精河屯田都司晌安圖、降調員缺。
查有革職遊擊徐琏、于屯務邊情。
實屬谙悉。
懇恩賞以都司職銜。
今其自備資斧。
接管精河屯田。
實屬人地相宜等語。
着照所請。
徐琏、賞給都司職銜。
令其自備資斧。
前往精河。
接管屯河軍台遊牧等事。
果能奮勉出力。
俟三年後。
該都統等再行奏聞請旨。
○又谕曰、永慶等奏、烏噜木齊所屬中、左、濟木薩、三營。
并瑪納斯屯。
四十一年分。
種地兵丁、每名收獲細糧。
均在十五石以上。
又中、左、二營。
并瑪納斯屯。
四十一年分。
種地遣犯、每名收獲細糧。
均在六石六鬥以上。
并與議叙給賞之例相符等語。
所有該管官員、并着交部議叙。
兵丁、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遣犯、日給白面半觔。
以示獎勵。
該部知道。
○又谕曰、永慶奏、庫爾喀喇烏蘇、精河、二屯。
四十一年分。
種地兵丁。
每名收獲細糧。
均在二十石以上。
又庫爾喀喇烏蘇、種地遣犯、每名收獲細糧。
七石六升零。
均與議叙給賞之例相符等語。
所有該管官員、并着交部議叙。
兵丁、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遣犯日給白面半觔。
以示獎勵。
該部知道。
卷之一千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