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因一二匪人。
緻累及衆。
或明人所刻類書。
其邊塞兵防等門。
所有觸礙字樣。
固不可存。
然祇須删去數卷。
或删去數篇。
或改定字句。
亦不必因一二卷帙。
遂廢全部。
他若南宋人書之斥金。
明初人書之斥元。
其悖于義理者。
自當從删。
涉于诋詈者。
自當從改。
其書均不必毀。
使無礙之書。
原聽其照舊流行。
而應禁之書。
自不緻仍前藏匿。
方為盡善。
着四庫館總裁等、妥協查辦。
粘簽呈覽。
候朕定奪。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以廣東廣州協領穆格、為熊嶽副都統。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戶部奏、江蘇、安徽、兩省。
乾隆二十六等年耗羨登答、兵馬奏銷登答各案。
久逾例限。
節次行催。
尚未查覆。
請旨饬交該撫等、嚴饬所屬。
迅速查明報部。
以憑核辦等語。
外省奉部行查案件。
均有一定限期。
自應按限查覆。
以憑核結銷案。
況前項未結各案。
皆系陸續辦剩尾零。
無難計日清厘。
何以逾限已過半載。
屢催莫應。
皆因外省陋習相沿。
視部案為無關緊要。
任意沉擱。
以緻塵案積累日多。
殊屬非是。
着傳谕該撫等、将行查各案。
嚴饬所屬。
迅速查明報部。
并将承辦逾限各官。
應行參奏者。
即行查參。
仍令嗣後咨查各案。
務須按限答覆。
毋得遲延逾限。
以清案牍。
戶部摺、并鈔寄閱看。
○丙戌。
谕、奉皇太後懿旨。
貴人鈕祜祿氏。
貴人伊爾根覺羅氏、俱着晉封為嫔。
欽此。
所有應行典禮。
各該衙門照例辦理。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兵部尚書公福隆安、為國史館正總裁。
戶部右侍郎和珅、為副總裁。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溫江縣民文某女文氏。
○戊子。
谕、昨閱國史館進呈徐治都傳。
伊在湖廣提督任内。
攻剿叛賊。
頗着勞績。
得有雲騎尉世職。
因襲次已滿查銷。
着加恩仍賞給伊家。
世襲罔替。
至徐治都之妻許氏、當吳逆犯順時。
率仆禦賊。
中炮身死。
義烈可嘉。
着交該部補行旌獎。
○又谕、據博興奏、前往黑龍江接取家眷之藍翎侍衛綏坤保、至驿不騎換給之馬。
令跟役至廄所挑馬。
任意馳騁。
因馬力稍疲。
伊跟役氣忿。
持刀将馬紮傷。
請将綏坤保交部議處等語。
綏坤保、系加恩賞騎驿馬之人。
至驿不騎換給之馬。
辄令跟役至廄所混挑。
及騎至中途。
又因馬力稍疲。
持刀将馬紮傷數處。
以緻倒斃。
殊屬目無法紀。
綏坤保、着革職。
解往本處。
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其在京所得各項。
俱着繳回。
至紮死馬匹之跟役。
着交盛京刑部嚴審。
從重治罪。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遵旨覆奏、江蘇省、安東等七州縣。
安徽省、鳳陽等六州縣。
均毋庸加赈。
止須明春借給口糧。
惟泗州、旴<日台>、并泗州衛、被災較重。
請加赈一月。
得旨、屆時有旨。
○己醜。
谕、據索諾木策淩奏、原任同知塞珠倫、自發往伊犁。
在印房行走以來。
自知罪過。
諸事盡心。
塞珠倫、可否賞給主事銜。
應得各項。
概不給與。
令其在富森布所遺章京缺上行走。
三年期滿。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之處。
請旨等語。
塞珠倫、辦理印房事務。
實心奮勉。
着加恩賞給主事銜。
應得各項。
不準給與。
令其在富森布所遺章京缺上行走。
仍照索諾木策淩所請。
俟三年期滿。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豁除安徽貴池縣、乾隆三十八年水沖沙壓地四頃二十一畝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