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聞。
○丁酉。
勉諸王等習騎射。
谕曰、朕恭閱實錄。
當太宗文皇帝時。
王貝勒内即有懶于騎射之事。
今承平日久。
想諸王中亦必有廢弛者。
我國自開基以來。
首重騎射。
理宜恪遵舊典。
服習勤勞。
即如朕每歲行圍。
猶能于馬上馳射。
此乃衆所共見者。
着通谕阿哥、諸王。
各宜凜遵祖訓。
黾勉奉行。
億萬斯年。
傳之子孫毋替。
○又谕、據明亮奏、帶領各土司頭人。
計日按程、應于十二月十五日。
先後三起。
俱可抵窦店。
拟于十六日、全帶進城等語。
為期略早。
着傳谕明亮、将各土司頭人等、沿途緩程前進。
于十二月二十日。
全行帶進京城。
候二十一日。
朕親詣瀛台。
明亮于是日、即帶領各土司頭人、于西華門外。
同年班朝正之準噶爾回部人等、一體跪觐。
更覺觀瞻愈肅。
○谕軍機大臣曰、福建海壇鎮總兵陳汝捷、系捐納衛守備。
前在直隸捕蝗出力。
經方觀承保奏。
并言其熟悉水師。
是以屢加遷擢。
用至總兵。
茲陛見來京。
召對時、見其神氣就衰。
且口角微歪。
似有痰氣。
恐于專阃之任不宜。
着傳谕鐘音、将該鎮在任時。
精力若何。
辦事有無贻誤。
如不能勝任。
即據實奏閱。
勿稍徇飾。
又據陳汝捷奏稱、每年出巡八個月。
朕因詢以在外日久。
考拔兵弁等事。
如何辦法。
複據稱可以随時回營考核等語。
該鎮如果每年出巡八個月。
遠在大洋。
何以又能随時回營。
恐止系海船出洋八個月。
該鎮未必自始至終、皆在船巡哨。
而其言亦未明晰。
并着鐘音、一并查明。
詳晰奏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總兵陳汝捷、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惟該鎮系福建歸化人。
官話費力。
應對每形艱澀。
其神氣就衰。
或因途中染疾所緻。
容臣俟伊回閩。
察看具奏。
至考核弁兵。
該鎮實系乘便回營。
非自始至終。
在船巡哨也。
報聞。
○又谕、據明亮奏、已革知府倭什布、已革參将李天貴、現已派令協同松茂道查禮、仍赴郭羅克。
督同該土司、勒限緝拏兇犯。
查參将李天貴、原因出師金川。
着有勞績。
賞戴花翎。
口外番人。
惟知以翎頂為重。
若見該革員并無翎頂。
未免呼應不靈。
可否懇恩俯準倭什布、李天貴、暫帶原銜。
姑用各原帶翎頂。
令其緝賊自效等語。
倭什布、李天貴、既派往郭羅克地方、協緝兇犯。
自應準其暫用原銜翎頂。
使番人不敢輕視。
但伊二人。
均系已經革職之員。
若不定以限期。
伊等轉得藉緝賊為由。
冀常邀頂戴榮耀。
豈肯上緊督緝。
着勒限一年。
令其緝賊自效。
如能于限内緝獲兇犯。
該員等不但虛博翎頂之榮。
并可加恩予以革職留任。
若一年限滿。
仍然未獲。
該員等并不必留彼協緝。
徒令賺戴翎頂。
即當解京治罪。
以示懲儆。
将此谕令文绶等、并谕明亮知之。
○是月。
河南巡撫徐績奏、安陽、湯陰、臨漳、林縣、武安等邑。
均得雪一二寸不等。
冬至後瑞雪再得普沾。
可蔔來牟之慶。
目下糧價平減。
捆載盈途。
實有盈甯之象。
得旨、知道了。
似覺略望雪。
何不明奏。
○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塘河、長河、今冬輪屆小挑。
臣于空幫全過濟甯時。
即帶同運河道章辂、先赴臨清等處查勘。
各塘應挑。
深自二三尺、至四五尺不等。
長河應挑。
自數寸、至尺餘不等。
均于河心釘立志樁。
崖上築做封墩。
蓋用灰印。
以杜偷減。
期于重運有益。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