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覆、四川總督文绶奏稱、署川北鎮标左營遊擊德勝、不識漢字。
難堪綠營之任。
呈請回旗當差等語。
此事文绶辦理未協。
綠營員弁不識漢字者甚多。
即總兵不識漢字。
亦頗有人。
豈遊擊轉因此不堪勝任。
抑或另有别情。
該督藉詞具奏。
亦未可定。
設或該員性情行事。
于綠營外任。
實不相宜。
該督何妨據實奏聞。
不應借不識漢字徹退。
但該督原疏、稱該員仍請回旗當差。
尤非情理。
該員如果不願外任。
何不于揀選時、據實呈明。
乃業經發往川省。
複行呈請回旗。
豈伊見補用無期。
遂爾心生改悔耶。
朕令旗員簡用外任。
既使綠營弁兵。
有所效法。
即于旗人生計。
不無稍裨。
若既發外省。
仍令回旗。
不特仆仆道途。
諸多拮據。
即起身領借盤費銀兩。
回京後又須坐扣。
更何以度日當差。
是因揀發而轉緻苦累。
豈朕體恤旗人之意。
文绶系滿洲總督。
何于此等情形。
竟未能計及耶。
着傳谕文绶、即将德勝因何呈請回旗之故。
據實覆奏。
毋稍含糊回護。
兵部摺暫存。
俟文绶奏到時、再降谕旨。
○又谕、今日三寶彙奏、今年甄别過教職、首領、佐雜、各官。
俱将己未俸滿、及留任、告病、勒休、參革、等項。
分别開單呈覽。
惟場員一項。
止于摺内将去留緣由聲叙。
并未另列清單。
場員與教職、佐雜、等官。
同系甄别。
自應畫一辦理。
未便兩歧。
着傳谕三寶、将甄别各場員。
仍照彙奏教職等款式。
開單補奏。
嗣後并即遵照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赈恤甘肅臯蘭、金縣、狄道、河州、渭源、靖遠、沙泥州判、紅水縣丞、隴西、安定、會甯、通渭、平涼、隆德、靜甯、固原、鹽茶廳、撫彜廳、張掖、山丹、武威、永昌、平番、古浪、靈州、西甯、秦州、肅州、高台等二十九廳、州、縣、分防州判、縣丞、本年旱災貧民。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确山縣民王文佐妻孫氏。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奏、承準廷寄。
粵省審拟革監倪宏文、賒欠夷商化銀一案谕旨。
遵即移行大小文武衙門。
入于交代遵行。
并另劄天津道府。
将此案傳示各商。
俾伊等往來海洋。
宣揚德意等語。
所辦未為妥協。
此案李質頴辦理不合。
已降旨将伊交部察議。
各省俱可一體恪遵。
至傳寄谕旨一道。
其中有統論中國撫馭遠人之道。
止宜将軍、督、撫、留心經理。
不便宣示外夷。
是以未經明發。
而令各将軍督撫入于交代。
俾各後任永遠遵行。
該督撫奉谕後。
惟當謹貯署中。
列入交代冊檔。
并毋庸移行文武大小衙門。
至于海口夷商。
即欲宣揚德意。
亦祇可将明旨通傳。
其廷寄内之語。
豈宜傳示。
況将軍督撫。
辦理此等事務。
惟在實心妥辦。
又何藉文告虛詞。
周元理所辦。
未免誤會前旨。
着傳谕周元理、如尚未通行。
即為停止。
若已行文。
仍速徹回。
直隸一省如此。
恐他省亦有似此者。
并着再谕各将軍督撫。
接奉前此傳寫谕旨。
止存貯入于交代。
不必宣示遠近。
○又谕、據李侍堯奏、商船莫廣億、帶到暹羅國搭送回籍雲南人楊朝品等三人。
并鄭昭文禀一件。
稱因連年與緬匪仇殺。
再懇賞買硫磺一百擔。
若天朝用兵阿瓦。
願懇谕知其期。
豫為堵截緬匪後路。
詢之楊朝品等。
據供似屬真情等語。
楊朝品等出邊。
雖未經用兵以前。
但以内地民人。
赴緬甸貿易。
曾被拘禁。
複又轉入暹羅。
在外年久。
自不便遣回騰越。
着李侍堯、派員将楊朝品等三犯解京。
尚途小心管解。
勿緻疎脫。
俟解到時。
訊問明确。
再行辦理。
至鄭昭見内地民人在彼。
即行資助送回。
尚屬恭順。
前已準其所請。
聽買硫磺鐵鍋。
此次請買硫磺。
仍可準其買回。
看來鄭昭與緬子仇殺。
似非飾詞。
但中國現在并不征剿緬匪。
即欲掃除醜類。
亦無藉海外彈丸協擊。
或伊欲報故主之仇。
聽目為之。
李侍堯、仍仿上次檄稿之意。
給與回文可耳。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李侍堯知之。
○又谕、本日吏部将拏獲在洋劫奪各盜、并究出奸民李阿集等私越外番。
得受僞職之廣東瓊山縣知縣汪垕、帶領引見。
已降旨令其回任、以同知升用矣。
朕觀汪垕、不過謹慎老實。
即該督所出考語。
亦屬中平。
并非才具出衆者。
何以能查拏盜犯、盤獲重案。
如是之能事。
是否系該員留心察訪。
親自拏獲。
抑其中另有别情。
着傳谕李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