堯、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汪垕、才具雖非出衆。
但遇事頗能奮勉。
此案李阿集一犯。
實由該令細意根究。
得悉罪狀。
報聞。
○命成都将軍明亮、貝勒垂濟紮勒、在紫禁城内騎馬。
○戊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圖思德奏地方情形一摺。
竟于年分之下。
遺寫月日。
實為疎忽之至。
已于摺内批饬矣。
督撫等封奏事件。
自宜敬謹閱看。
豈可委之幕友之手。
并不悉心檢點。
以緻疎漏如此。
圖思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富察善、銘通、奏民谷數一摺。
又糧價清單一件。
安畫細小。
殊不便于批覽。
此皆該侍郎等遇有奏牍。
率付之書辦之手。
并不細心詳閱所緻。
奏摺與本章不同。
其字體大小。
自有一定程式。
富察善、向在内閣。
且曾為司員。
豈尚不知。
即着傳谕富察善等。
嗣後摺奏内字畫。
不得仍前細小。
以便披閱。
○以黑龍江副都統雅朗阿、為綏遠城将軍。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酆都縣民範金文妻張氏。
○己酉。
以戶部左侍郎梁國治、充經筵講官。
○調正藍旗蒙古副都統都爾嘉、為黑龍江副都統。
○庚戌。
谕、從前不準滿洲侍郎坐轎者。
特令其不廢弛滿洲舊規。
服習勤勞也。
但伊等既已年老。
仍令時常騎馬。
恐伊等力不能支。
嗣後滿洲侍郎等。
年至六十歲。
着加恩概準坐轎。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成奏、将各屬續獲應毀書籍。
分晰開單進呈。
并稱自展限倍價購買以來。
據各屬搜買。
以及民間繳呈。
應毀禁書。
前後共有八千餘部之多。
雖屢經家喻戶曉。
乃尚不能一時淨盡。
再請展限購求等語。
所辦甚好。
看來查辦遺書一事。
惟海成最為認真。
故前後購獲應行毀禁書籍。
較江浙兩省尤多。
江浙為文物所聚。
藏書之家。
售書之肆。
皆倍于他省。
不應購獲各書。
轉不及江西。
且海成此次具摺。
尚恐屢買未能遽盡。
仍請展限。
竭力購求。
而江浙兩省。
自呈繳數次後。
即未見陸續呈繳。
又未将如何購求、及作何展限設法妥辦。
務期淨盡之處。
據實奏聞。
皆因該督撫視為無關緊要。
徒以具文塞責。
并不實力查辦。
則藏匿應禁之書。
何由盡出。
高晉、三寶、辦經數年。
楊魁、亦已到任半載。
何以輕率若此。
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該督撫再行嚴饬所屬。
加意收查。
務使應毀之書。
盡行繳出。
勿敢稍有隐匿。
如此番查辦之後。
民間尚有違禁潛藏者。
将來别經發覺。
除将本人治罪外。
仍惟該督撫是問。
恐不能當其罪也。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海成摺并鈔寄閱看。
○以署理刑部侍郎德福、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添設盛京蓋州、複州、二處廒座。
從盛京戶部侍郎喀爾崇義請也。
○辛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漕船沿途雇覓纖夫。
設立夫頭各事宜。
據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稱、自天津轉衛。
需用纖夫。
多寡不同。
每一州縣。
酌立夫頭五六名、十餘名不等。
責令不時詳察。
遇有面生可疑者。
即令攆逐。
至山東省、韓莊以南。
閘多水溜。
需夫較多。
今該撫請分為三段。
每段設夫五百名。
随時受雇。
每百名設夫頭一名。
事竣仍令歸農。
江南、江西、二省。
據高晉奏、漕船一入瓜儀。
即需添備短纖。
自五百名、至八百名不等。
每夫五十名、設夫頭一名。
選派土着民人充當。
給與執照。
其散夫亦給與腰牌。
随時查驗。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闵鹗元疏報、宿松、青陽、二縣。
漂失赈米五千五百九十五石。
實系山水陡發。
人力難施。
應如所題豁免。
從之。
○壬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曰、陳世官、着加恩賞給三品銜。
并準其照銜食俸。
羅衡武世倬、俱着加恩賞給五品銜。
○吏部議覆、廣東巡撫李質頴奏稱、分發佐雜人員甚多。
補用需時。
有請呈明回籍者聽。
起假時由原籍督撫給咨。
仍将往返日期報部。
應如所請。
并行令各省照辦。
從之。
○浙江學政王傑奏、請将禦制詩三集。
頒發各省布政使刊刻。
廣布藝林永為盛事。
至浙省一部。
并請自行選工敬刊。
允之。
卷之一千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