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宮移奉。
以展哀誠。
與其另擇暫安奉殿。
自不若暢春園為皇太後頤和娛志之地。
神禦所安。
最為妥适。
業于九經三事殿。
易蓋黃瓦。
敬設幾筵。
謹蠲本月二十九日、舉行奉移禮。
所有應行事宜。
各該衙門即速敬謹豫備。
○又谕曰、泰東陵為皇太後萬年吉地。
典禮綦重。
着派諴郡王弘暢、侍郎劉浩、前往敬謹辦理。
○又谕、現在禮部辦理喪儀。
關系重大。
尚書永貴、年逾七旬。
經理未能周到。
着派豐昇額兼管。
○命普免天下錢糧。
谕、前因聖母萬壽。
特宏錫類之仁。
普蠲各省錢糧。
以昭慶惠。
朕本欲俟恭祝聖母九旬萬壽之年。
再溥恩施一次。
茲者仙馭升遐。
此後更無可推廣慈仁之處。
現在部庫帑項。
又積至七千餘萬。
着再加恩。
自戊戌年為始。
普蠲天下錢糧。
仍分三年輪免。
俾寰宇億兆人民。
仍得共被慈恩。
永申哀慕。
而朕終天罔極之忱。
雖不能仰酬萬一。
庶幾藉茲稍展。
其如何輪派年分。
着戶部即速悉心核奏遵行。
○又谕曰、旺沁班巴爾、曾經降旨指婚。
定于本年冬下嫁。
今遇大行皇太後大故。
宮中格格、與衆格格不同。
應俟二十七月後下嫁。
即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豐紳濟倫、皆公主之子。
亦應俟二十七月後完婚。
○饬禁各省進貢。
谕軍機大臣曰、向來各督、撫、鹽政、關差、織造等。
于年節慶典。
每備物呈進。
雖屢經饬禁。
而諸臣仍有再三懇請、以盡悃忱者。
朕亦難以固拒。
因閱收一二。
以備賞赉之用。
今奄遭皇太後大事。
五中摧絕。
哀痛難窮。
永無奉侍承歡之日。
即遇佳時令節。
方觸景傷情。
彌增悲恸。
豈複能行慶宴賞。
着傳谕各督撫鹽政等。
今年概不許呈進貢品。
如或不遵。
以違制論。
其各仰體朕意。
恪奉母違。
○和碩顯親王蘊着、大學士舒赫德、率同宗室王公、滿漢文武大臣等。
奏懇稍節哀情。
暫請還居養心殿。
得旨、知道了。
朕心不忍移居。
且過明日再定。
○和碩顯親王蘊着、大學士舒赫德、率同宗室王公、滿漢文武大臣等、再奏、恭閱實錄。
世宗憲皇帝、居仁壽皇太後喪。
因念宗廟社稷之重。
曾在宮内。
居喪齋次。
今日天氣甚寒。
皇上既因哀毀彌至。
偶患頭痛。
若再居喪次。
實非所以仰體皇太後在天慈愛之心。
禮記所稱七十處于内者。
原以倚廬非高年所宜。
皇上春秋已高。
宜循禮經。
以協正理。
謹合詞瀝誠再懇。
得旨、朕猝遭聖母大故。
哀痛方深。
實不忍移居宮内。
今王公大臣等援據典禮。
再三懇籲。
勉從所請。
于今日午奠後。
暫居養心殿。
○還居養心殿。
○壬辰。
上詣大行皇太後梓宮前、行殷奠禮。
陳大行皇太後冠服于幾筵。
儀駕全設。
王以下百官齊集。
屆時。
上舉哀。
視馔。
讀文緻祭。
成禮而退。
○定二十七定二十七日内大祀朝服用樂之制。
谕、昨據禮部奏大行皇太後喪儀。
二十七日之内。
所有社稷壇等祭祀。
援照雍正九年孝敬憲皇後喪儀。
素服緻祭。
樂設而不作等因。
朕以郊廟大祀。
典禮綦重。
似不應因大喪而稍略其禮。
因命軍機大臣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會典所載康熙年間列後之事。
遇大祀典。
祭日即穿朝服作樂。
禮部此奏。
未将遠年舊例細查。
僅引雍正九年、乾隆十三年、近年之例。
所辦原未周到。
今公同酌議。
二十七日之内。
如遇郊廟大祀。
仍作樂、穿朝服行禮。
其餘尋常祭祀。
均用素服緻祭。
樂設而不作等語。
所奏甚是。
孝敬憲皇後聖母大事。
系九月二十九日。
翼日即遇孟冬時享太廟。
彼時禮官。
或因為期太近。
不及詳查會典。
從權率辦。
本不可據以為例。
至孝賢皇後喪事。
系三月十一日。
至仲秋祭祀。
已在百日以外。
尤不當引雍正年間二十七日以内之例。
其時禮部所辦。
本屬未協。
朕亦忽略看過。
未為核定。
今既知其誤。
自應更正。
着照軍機大臣所議。
二十七日内。
如遇郊、廟、社稷、及日壇、諸大祀。
雖系遣官緻祭。
仍當作樂、穿朝服行禮。
其餘尋常祭祀。
均用素服緻祭。
樂設而不作。
方為允當。
着交禮部、即照此辦理。
其從前誤辦之案。
不必存稿。
即以此着為令典。
○命議百日後服色禮制。
谕曰、雍正十三年。
皇考龍馭上賓。
朕欲持服三年。
群臣請循以日易月之制。
朕皆未允。
嗣奉聖母慈谕。
令朕持服百日。
因即遵行。
然百日釋服後。
仍素服滿二十七月。
今遭聖母大故。
自應仍遵懿旨。
持服百日。
昨已明降谕旨矣。
其素服二十七月。
亦照前例。
惟遇壇廟大祀行禮。
及緻齋三日。
閱視祝版。
先期詣壇。
并視朝、聽政、諸事。
朕從前惟準理而行。
并未載在令典。
此時當詳議及之。
又如王公大臣官員。
持服二十七日而除。
素服則滿百日。
至百日後。
用何服色。
及陪祀齋戒。
常朝坐班。
并一切典禮。
應如何定制。
亦當酌定章程。
頃檢閱雍正十三年。
王大臣等所定條款。
頗為該括。
着将原摺交軍機大臣、會同辦理喪儀王大臣等。
悉心詳議具奏。
○又谕、朕于本月二十九日。
敬移皇太後梓宮、于九經三事殿安奉。
朕即在暢春園之無逸齋居住。
以便朝夕侍奠幾筵。
用伸哀悃。
○禮部議奏、向例頒發遺诰。
由各部院揀員赍往。
未免稽遲。
臣等酌議。
朝鮮國、照例奏派大臣前往。
其應頒各省遺诰。
即敬謹封交提塘官遞送。
似更妥協。
得旨、是。
○癸巳。
顯親王蘊着、大學士舒赫德、率同宗室王公、滿漢文武大臣等奏、滿洲向例。
奉移之日。
即回原處居住。
圓明園、為世宗憲皇帝、皇上久居之處。
即與宮中無異。
懇于禮成後。
即回圓明園居住。
谕、朕本意俟皇太後梓宮、于九經三事殿奉安禮成。
即在暢春園之無逸齋居住。
以伸哀悃。
茲據王公大臣等合詞具奏。
滿洲舊例。
奉移之日。
應回原處居住。
且稱圓明園、系皇考及朕久居之處。
即與宮中無異。
請于是日即回圓明園等語。
既舊例如此。
着照所請。
于二十九日奉安皇太後梓宮禮成。
仍回圓明園居住。
至朕遭聖母大故。
理應于皇祖皇考前告哀。
但壽皇殿在城内。
二十九日步送梓宮後。
自揣實不能再行禮。
且應即往暢春園恭候奉迎。
因思安佑宮、系皇祖皇考神禦所在。
與壽皇殿相同。
拟于二月初一日、躬詣祇告。
初二日、仍至暢春園之無逸齋。
設苫次居住。
以伸哀戀。
○又谕曰、大行皇太後梓宮。
于二十九日奉移九經三事殿。
王大臣官員等、于每日齊集後。
即退歸辦事。
○又谕、圓明園之長春仙館。
正殿、偏殿、俱着改為佛堂。
将暢春園内現供佛座、移往供奉。
并添設佛像。
○又谕曰、總兵喬照、在伊犁九年。
理應更換。
着照伊勒圖所請。
派西甯鎮總兵劉鑒、前往更換。
○谕軍機大臣曰、富椿等奏稱、吉林、甯古塔、去歲支放薓票。
較前共少放二千四百張。
均由伊等辦理不善所緻。
請交部議處等語。
從前降旨。
吉林人薓所獲若少。
惟富椿是問。
特令伊等實心辦理。
嚴查勒掯偷漏之斃耳。
非少放薓票。
将伊等議處。
即可了事也。
伊等果能實心辦理。
嚴查所屬。
不令放票人等。
恣意勒掯。
并派兵弁。
于各隘口嚴行緝查。
不使偷漏。
即不能多獲。
亦屬無可如何。
于伊何罪。
若徒有辦理之名。
而不嚴行稽察。
任其勒掯。
又不派委妥幹兵弁緝查。
以緻薓票少放。
是伊等并非實心辦理矣。
即将伊等議處。
亦有何益。
此事惟出伊等本心。
非議處即可了事。
朕今并不将伊等交議。
惟令伊等各矢天良。
加意妥協辦理。
倘草草塞責。
惟謂将伊等議處。
即可了事。
則有負朕之諄諄訓饬矣。
着傳谕富椿知之。
○甲午。
以奉移梓宮日期、祗告大行皇太後前。
行啟奠禮。
○谕曰、雍正十三年。
皇考世宗憲皇帝龍馭上賓。
其時各省督、撫、提、鎮、及藩臬等。
多有陳請叩谒梓宮者。
曾經降旨停止。
今遇聖母皇太後大事。
周元理得信後。
即起身來京。
恐各省督撫等聞之。
亦有具摺陳請者。
直隸距京甚近。
且辦理陵寝重務。
與周元理交涉事件甚多。
将來尚須往來經理。
此時來京持服。
理所宜然。
至他省遠近不同。
督撫提鎮等。
各有本任應辦之事。
若皆請叩谒梓宮。
仆仆道途。
于地方要務。
轉恐贻誤。
伊等惟當為朕實心任事。
不在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