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三月。
丁卯朔。
吏部議覆、戶部咨稱、廣西布政使孫士毅。
以粵西官荒地土。
請清厘界址以後。
如有争控不清案件。
即行參處。
臣等詳查舊例。
凡失察械鬥、及藏匿逃犯。
并命盜等案、互相推诿。
俱有降革處分。
至報墾升科。
或有隐漏。
及捏報。
并不按年分起科者。
定例悉有專條。
惟争控地土未清案件。
未經定有查勘不實處分。
應請嗣後粵西官荒地土。
自立石定界後。
遇有争控未清案件。
其從前查勘不實之州縣官。
降一級調用。
該管上司。
罰俸一年。
從之。
○戊辰。
上詣九經三事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供奠。
○谕、據陳輝祖奏、湖廣提督段秀林。
入春以後。
飲食漸減。
已成噎膈。
醫治難期速痊等語。
段秀林、着準其解任回籍調理。
所有湖廣提督員缺。
着窦瑸調補。
其貴州提督員缺。
着敖成補授。
○又谕、理藩院辦理蒙古王公額驸格格台吉等俸銀俸緞。
于二月支領後。
如在三月三十日以前病故者。
仍令繳回。
但業經由庫支領。
又令其回繳。
未為允當。
且京師各王公大臣官員等。
亦無如此辦理者。
此例應删去。
嗣後王公額驸格格台吉等。
俸銀俸緞支領後。
如有病故。
俱不必繳回。
○谕軍機大臣等、據彭理于軍機處具呈。
内稱緬匪性情疑惑。
貪利無知。
惟伊母尚知尊卑上下。
囑令斷不可違背天朝。
今既投降。
仰懇轉奏。
與伊母稍加恩賜。
使其畏威戴德。
又雲南省城等處。
江西湖南人居多。
緬匪投誠後。
倘蒙恩準其交易。
其江西湖南人。
應請不許過雲南省城。
并令永昌等處各關口。
嚴查禁止等語。
經軍機大臣據呈轉奏。
彭理此呈。
不過希圖見長。
其呈内所稱。
亦系衆共聞知之事。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留心确訪。
彭理所言緬匪之母。
是否實系勸令伊子投降。
從前懵駁何以不聽。
今贅角牙是否聽從懵駁之母。
投誠納貢。
若果如此。
自應酌量加恩賞賜。
以示獎勵。
其江西湖南人。
如何設法嚴禁。
不令過關之處。
并着阿桂、李侍堯等。
悉心籌酌。
妥議覆奏。
再前據圖思德等奏。
得魯蘊等、約于二月十五日到關投誠。
計今已半月有餘。
何以尚未見奏到。
日内有何信息。
并着據實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河東鹽政瑺齡奏稱、鹽務仿照兩淮。
行鹽引張。
分别給驗。
曬鹽畦地。
責成運商稽查。
及稽查私鹽。
宜設總巡。
應如所請。
其鹵耗請加。
與例不符。
不準行。
得旨、依議。
至該鹽政請仿照兩淮。
每引量加耗鹽之處。
戶部照例議駁。
但據該鹽政奏稱、河東鹽觔。
陸運易于損耗。
又遇夏秋雨水。
虧折尤多。
自屬實在情形。
着加恩準其仿照兩淮。
于五、六、七、八、等月。
酌半加添。
每引量加耗鹽五斤。
以示體恤。
○又議覆、貴州巡撫裴宗錫疏稱、普安州屬連發山。
産有白鉛。
現在開嶆試采。
獲礦頗旺。
每月約出鉛四五萬斤。
應準其開采。
仍照例抽課采買。
以資鼓鑄。
從之。
○己巳。
祭先蠶之神。
遣怡親王福晉行禮。
○定嚴查隻身民人私赴奉天例。
吏部等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國泰奏稱、隻身流民。
積漸成夥。
較攜眷就食者。
更易作奸。
請由地方官、給票出口之處查禁。
應如所請。
嗣後如有藉稱尋親出口赴奉天。
并無确據者。
不許給票。
如濫給、滋事發覺。
即将給票官、降二級調用。
至該布政使稱、偷越總由船戶。
亦應如所請。
嗣後山東登萊等處有票船隻。
如有夾帶無照流民。
私渡奉天者。
杖九十。
徒二年半。
船隻入官。
從之。
○以湖南永順協副将盧光裕、為貴州鎮遠鎮總兵。
○庚午。
谕曰、多鼐奏稱、圍場總管諾爾本、于二月二十九日病故。
諾爾本前在軍前。
着有勞績。
茲聞溘逝。
殊堪憫惜。
加恩賞銀一百兩。
着多鼐、由該處庫内支給。
○吏部議覆、調任湖南巡撫敦福奏稱、嶽州府屬臨湘縣。
濱江近湖。
盜賊出沒。
軍七民三。
風俗刁悍。
永州府屬零陵縣。
系附郭首邑。
水陸交沖。
差務紛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