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屬宜章縣。
為川陝黔楚赴廣捷徑。
商販絡繹。
訟獄繁多。
以上三缺。
現在情形。
非強幹熟練之員。
弗克勝任。
又衡州府屬清泉縣。
與衡陽縣同城。
事務昔繁今少。
與中簡各缺相等。
永順府屬桑植縣。
境内土苗。
久經薙發。
衣冠與漢人無異。
易于治理。
長沙府屬湘潭縣縣丞。
分駐朱亭。
近年商販稀少。
地方安靜。
以上三缺。
均非繁劇。
請将臨湘、零陵、宜章、三縣。
俱改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在外揀選調補。
其清泉、改為疲難中缺。
桑植、删去苗疆字樣。
改為簡缺。
與湘潭縣縣丞、均歸部選。
查地方繁簡。
今昔互異。
自宜随時酌改。
應如所請。
從之。
○裁虹縣歸泗州。
以其城為泗州治。
從安徽巡撫闵鹗元請也。
○辛未。
谕、今年京察屆期。
吏部開列在京各部院三品以上大臣。
暨各省督撫等。
奏請甄别。
内閣大學士。
以領袖班聯。
向不與列。
第念大學士舒赫德等。
或贊襄機要。
兼統部曹。
或揚曆封疆。
勤勞懋着。
均能敬公稱職。
宜加優叙。
以昭恩眷。
舒赫德、高晉、于敏中、李侍堯、俱着交部議叙。
○又谕曰、吏部開具在京部院三品以上官。
請旨甄别。
以重考績大典。
協辦大學士尚書阿桂、程景伊、署協辦大學士尚書英廉、尚書豐昇額、袁守侗、福隆安、綽克托、奎林、侍郎福康安、梁國治、和珅、慶桂、均勤慎稱職。
宜加優獎。
着交部議叙。
其左都禦史素爾讷、大理寺卿尹嘉铨、精力就衰。
難以供職。
均予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又谕、今年京察屆期。
吏部将各省督撫。
開列名單進呈。
請旨甄别。
總督周元理、鐘音、文绶、楊景素、河道總督薩載、巡撫三寶、陳輝祖、畢沅、裴宗錫、均宣力封疆。
克稱厥職。
着交部議叙。
餘俱照舊供職。
○又谕、據阿揚阿、高晉奏、遵旨前往安徽之滁州。
查辦琨玉虧空一案。
将該州倉庫。
逐一盤查。
俱無虧缺。
惟乾隆四十年春粜谷價錢文款内。
經琨玉動用制錢三千五百八十千零。
墊發本年辦赈紙張飯食等項。
詳明領回歸款。
乃琨玉于四十一年正月卸事後。
在安徽省城。
将此項銀兩。
自行領出三千二百兩。
攜帶進京。
至五月内。
藩司将給過緣由。
饬知該州李秉義。
始知系琨玉捏詳連名冒領。
詳請咨追。
藩司王顯緒、批令自行移催。
巡道棟文、批候據情移查等因。
琨玉于卓異交代到省之時。
辄敢捏名冒領庫項。
居心巧詐。
實出情理之外。
琨玉、着革職。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嚴審定拟具奏。
王顯緒、棟文、于李秉義禀報時。
并不嚴查揭參。
一任琨玉冒領。
以緻虧缺庫項。
顯系有心玩縱。
非尋常徇庇可比。
王顯緒、棟文、俱着革職。
交阿揚阿、高晉、國泰、派員解京。
一并質審。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奏、滇省運京年額京銅。
開行遲延。
節經行查。
始終以泸店并無底銅一語抵塞。
請将管廠各員。
并專轄之司道。
以及從前奏報不實之督撫職名。
查明議處。
并請饬交新任督撫。
悉心詳籌妥議。
務使泸店多備底銅。
俾各運開行例限。
永無贻誤一摺。
已依議行矣。
銅觔鼓鑄攸關。
最為緊要。
自應依限趕運。
如果銅廠缺少。
亦應據實聲明。
豫為籌辦。
乃管廠各員。
既不能辦銅足額。
專轄之司道。
亦不上緊督催。
據實詳報。
直至各運逾限。
節次行催。
該撫并未實力查核。
設法調劑足額。
徒以紙上空言。
希圖塞責。
殊屬非是。
圖思德、着傳旨申饬。
令其明白回奏。
此後如何籌辦足額。
并多備底銅。
以期趕赴例限之處。
着傳谕李侍堯、裴宗錫、悉心詳籌妥議。
據實具奏。
○吏部議覆、鑲黃旗滿洲都統參奏、安徽霍邱縣知縣琨玉。
赴任逗留。
遲逾三月。
應照例革職。
伊父薩郎阿。
有心徇隐。
降三級調用。
失察之佐領那當阿等。
分别罰俸。
并請嗣後外任文武旗員來京。
俱由各部院衙門。
将該員來京緣由。
并回任給照日期。
咨明本旗。
以憑查催。
應如所請。
得旨、琨玉已于另案降旨革職。
伊所犯系外任之事。
伊父薩郎阿、無由得知。
其不催令伊子赴任。
尚在情理之内。
薩郎阿、着改為罰俸一年。
免其降調。
至該管佐領那當阿等。
雖有失察之咎。
但外任文武旗員來京。
向不知照本旗。
琨玉逗留情事。
無憑查核。
着加恩免其議處。
餘依議。
○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旬日以來。
臣駐劄清口。
将舊河壩工。
趕緊接築。
于二月二十四日。
一律完竣。
舊河即經斷流。
并于壩外、鑲做邊埽一道。
以為外護。
新河大溜。
較原估刷深六七尺。
往後日加沖刷。
即可與舊河一律寬深。
其善後事宜。
新河之南。
即系陶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