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身人員。
着于三月二十五日。
在正大光明殿考試。
仍着吏部、照例按各衙門次序。
于二十七日、帶領引見。
○申伏法罪人不得複讐之禁。
刑部議駁、直隸總督周元理議沈萬良毆殺王廷修。
誤引子孫報讐例。
谕、此案沈萬良之父沈三。
行竊拒捕。
原系有罪之人。
被事主王廷修知覺。
趕毆緻斃。
将王廷修、照黑夜偷竊、被事主毆打緻死例拟徒。
本案已經完結。
法非應抵。
義不當讐。
乃伊子沈萬良。
忽于十餘年後。
複将已伏罪之王廷修。
乘機殺害。
該督援照子孫報讐例。
拟以杖流。
經部議駁。
甚是。
從前各省辦理複讐之案。
如廣東曾士标、毆死曾會昌。
律拟斬候。
而曾會昌之子曾朝宗、複戳死曾士标之子曾亞二。
律拟斬決。
朕特明降谕旨。
改為絞決。
又河南省智洪義、因父智順、被趙二毆死。
趙二問拟絞候。
智洪義藉言報複。
辄殺其子趙倉。
律拟斬候。
九卿閣臣。
于勾到招冊内、夾簽聲明。
又經朕明降谕旨。
通谕問刑衙門。
以我朝明罰敕法。
審慎周詳。
生殺悉由谳司。
豈容一介不逞之徒。
私行報複。
況國法既彰。
則私恨已洩。
讐殺之端。
斷不可啟。
訓示最為明晰。
即子孫複讐之例。
若因伊父死于非命。
而兇手竟得漏網。
冤無可伸。
其複讐猶為有說。
今沈三原系罪人。
王廷修又已伏罪結案。
則國法已伸。
王廷修即屬無罪之人。
乃沈萬良複逞兇故殺。
即應照故殺例問拟。
若如該督所拟杖流。
将來此風一開。
誰非人子。
皆得挾其私忿。
藉口複讐。
逞兇撓法。
何所底止。
豈辟以止辟之義耶。
周元理引律不當。
着饬行。
此案着照部議。
交周元理、另行照律改拟具題。
并将此通谕内外問刑衙門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圖思德奏、自乾隆三十二、三、等年。
辦銅短縮。
已不敷額運之數。
又将泸店底銅。
撥給外省。
辦理益形拮據。
懇将領運京銅。
展至次年正月開幫。
七月掃幫。
俾廠期寬展。
得以從容辦理。
不緻再有贻誤等語。
滇省銅運。
前據戶部奏、額運京銅。
開行延緩。
請将管廠各員。
并專轄之司道。
以及從前奏報不實之督撫。
查明議處。
當經依議允行。
并傳旨申饬圖思德、令其明白回奏。
并令李侍堯、裴宗錫、妥議具奏矣。
今圖思德、複以泸店并無底銅。
另請展限。
此摺若批交部議。
該部必按例議駁。
于籌辦銅務全局。
不能實有裨益。
今李侍堯已赴新任。
阿桂亦在滇省。
兩人皆能辦事之人。
着即傳谕。
令其會同悉心通盤籌畫。
将此後如何采辦足額。
籌備底銅充裕。
以期趕赴例限。
不緻廠運各員。
再有短少遲延之處。
悉心妥議。
據實具奏。
再圖思德前所奏得魯蘊等、遣緬目孟幹等來關之事。
今又隔數日。
節蓋等有無來信。
亦即據實速奏。
況欽差前往之事。
亦有關系。
何以結局。
着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李侍堯、知之。
其圖思德所奏銅運一摺。
并着鈔寄閱看。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覆奏、清黃分流。
直至周家莊彙歸東注。
與黃河下遊各工。
并老壩口工程。
均無妨礙。
新河頭、現在刷寬至七十餘丈。
河身、河尾、現寬五六十丈。
河底水深一丈四五尺。
兩崖尚高出二三尺。
兩岸應築堤工。
南岸、就陶莊積土翻築。
北岸、以越作縷。
加高培厚。
從前會奏。
因舊河口尚未竣工。
未經繪圖。
昨形勢大局既定。
已由河臣薩載、繪圖奏聞。
得旨、覽奏俱悉。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當塗縣民賈鼎臣妻蔣氏。
○乙亥。
上詣九經三事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供奠。
○祭先農之神。
遣平郡王慶恒行禮。
○谕、朕于本月十六日。
恭閱大行皇太後冊寶後。
送往九經三事殿。
大禮攸關。
甚為緊要。
一切典禮。
自應敬謹酌定。
其恭送時。
着交領侍衛内大臣、奏派前引大臣十員。
同禮部堂官、在前導引。
仍派後護侍衛十對、照管行走。
領侍衛内大臣、在後帶領後護随行。
前引黃傘。
着交銮儀衛、用九鳳曲柄黃傘。
侍衛執提爐。
其部議前引禦仗二對。
着不必用。
○江南河道總督薩載覆奏、老黃壩工程。
北岸縷越堤工。
分别加培高厚。
陶莊積土外。
添築新堤一道。
其南岸一帶老堤。
直至清口舊西壩止。
均屬高厚。
東首河灘。
今春舊河口築壩時。
即于灘上斜築攔水堤一道。
長一百四十丈。
業于二月二十八日、繪圖貼說奏聞。
至建廟地基。
拟在新河頭。
舊河口。
适中地方建立。
謹繪圖貼說覆奏。
得旨、覽。
汝不日即面會。
一切再細講。
○予故郭爾羅斯紮薩克鎮國公錫喇博第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南宮縣民趙大妻張氏。
○丙子。
江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