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夏。
四月。
丙申朔。
享太廟。
遣怡親王弘曉恭代行禮。
○谕曰、倪承寬、汪永錫、現在尚書房無事。
倪承寬、着同朱圭、在十五阿哥處課讀。
汪永錫、着同阿肅、在十七阿哥處課讀。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戶部奏稱、于巡漕禦史王猷、報鉛錫過境公文内。
拆有崔莊宗選、控告山東泰安縣民嚴光玉等、不法悖逆呈詞一紙。
閱其語多謬妄。
字亦訛錯。
自系挾嫌誣控。
未必實有其事。
但既經呈控。
自不可不嚴密确查。
究明虛實。
且印封内、何以私行裝入此等呈詞。
其于何站裝入、何人寫作之處。
尤應逐站挨查。
務使正犯弋獲。
從重懲治。
查封面有從平原縣原來。
與德州景州無幹等語。
則此案弊端。
自應即在德州以上各站。
着将逆詞、并原來官封。
發交國泰、即行查照嚴密辦理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臨清知州前任泰安縣知縣王溥、熟悉該處情形。
委赴崔家莊。
查訊嚴光玉、并無不法形迹。
随向驿号究出。
貼寫朱立德、素與嚴光玉有隙。
私撰逆詞。
捏寫宗選姓名。
裝入公文誣陷。
得旨、好。
王溥可謂能事。
○丁酉。
上詣九經三事殿、孝聖憲皇後梓宮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彭理來京陛見時。
看其年力已衰。
不勝臬司之任。
加恩降旨以京堂補用。
自應在京靜候。
乃伊于該旗佐領處具呈。
請将伊原典買價銀四千四百餘兩之房産。
繳抵分賠代賠銀二萬六千餘兩。
并稱此外别無房産。
實系盡絕。
并無絲毫隐匿。
餘俟補官日。
将俸銀扣繳等情。
所呈實屬取巧。
旗員追賠官項。
自應遵照例限。
按期完納。
如果家産盡絕。
力不能完。
方準其由佐領族長、取具結狀。
呈明都統查辦。
豈有分毫未經交納。
辄請将房屋繳抵之理。
彭理久經外任。
家産何以僅止此數。
況聞彭理此次來京。
不過随身行李。
跟役亦止二三人。
如此行徑。
尤非情理。
是必伊于進京之先。
豫為安置停妥。
是以一聞留京。
遂亟亟呈繳家産。
向來漢軍習氣。
多于外任私置産業。
以為日後安享地步。
彭理久任湖廣、雲南、豈不防慮及此。
所有伊曆官處所。
隐匿寄頓。
或于直隸近京地方。
私置産業。
諒所不免。
着傳谕周元理、李侍堯、裴宗錫、陳輝祖、敦福、于彭理曆任各屬、及近京州縣。
密訪嚴查。
有無隐匿寄頓财産物件之處。
逐一詳查。
據實覆奏。
毋稍徇縱。
亦不得聲張滋擾。
○又谕、本日巴延三奏到屬員賢否摺。
首行為密奏事。
朕意該省、或有别項緊要之事。
及閱至下文。
乃系遵旨陳奏屬員賢否單。
殊屬不通。
已于摺内批抹矣。
各省督撫、體察屬員賢否。
詳悉注考。
開單入奏。
留備檢閱。
從未發出。
至摺内不過照例聲叙。
況此次系接奉明旨。
遵照辦理。
更毋庸密奏。
巴延三于摺奏事件。
行文不通至是。
若辦理地方要務。
亦如此不通。
何以勝封疆重任耶。
巴延三、着傳旨申饬。
○欽差侍郎阿揚阿覆奏、琨玉冒領辦赈公費銀三千二百兩。
系豫用空白文。
捏寫李秉義名。
連銜朦領。
旋即入京。
李秉義曾具詳辨明。
藩司王顯緒、徇庇未參。
臣從前未經錄供具奏。
實屬糊塗。
得旨、該部查議具奏。
尋議、應照不據實查辦例。
降一級調用。
系革職留任之員。
無級可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