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科。
亦應如所請行。
從之。
○戊子。
谕、辦理四庫全書、并荟要二處。
所用謄錄、計六百餘名。
而應行繕錄之書籍甚多。
上屆甲午科京闱鄉試。
曾于落卷中挑取補用。
現在又屆鄉試之期。
而明年謄錄中。
即有五年期滿。
應行議叙開缺者。
均須随時頂補。
自應豫為籌備。
着于發榜後。
将未經取中之南北中皿、及貝字号、墨卷彌封。
詳慎繙閱。
擇其字畫勻淨。
可供鈔錄者。
皿字号、挑取八百卷。
貝字号、取六百卷。
交與吏部、按照名次、拆卷填注。
此内如有本系謄錄。
即行扣除。
餘俱出榜曉示。
注冊挨補。
其有本生告假。
或不願充當者。
亦聽其便。
至應派之閱卷官。
俟臨時再降谕旨。
○又谕、都察院、吏部、進呈議處校書錯誤之四庫全書總裁等一本。
總裁、議以罰俸半年。
總校、分校、覆校、議以罰俸一年。
固屬援照向例。
因官秩之崇卑。
定處分之輕重。
但校勘載籍。
與部院衙門辦事不同。
蓋部務由各司主稿。
而堂官總其成。
遇有錯誤。
司官處分。
自應重于堂官。
若校書之事。
則總裁與分校覆校各官。
責成相等。
其疎忽緻誤。
過失亦同。
且分校覆校總校等、偶或訛舛。
尚有總裁等為之勘核。
若總裁複掉以輕心。
其誤竟無由改正。
朕于進呈乙覽時。
信手抽閱。
魯魚亥豕之訛。
不一而足。
然皆朕披覽所及。
其未經閱及者。
訛誤尚不知凡幾。
朕搜訪遺編。
嘉惠天下萬世。
總裁等理宜悉心校理。
以襄右文之治。
此而忽不經意。
其過較分校等為重。
況充總裁者、俱系尚書侍郎。
其平日所得廉俸。
本屬優厚。
即罰俸一二年。
尚不至遽形窘乏。
若總校分校覆校各員。
不過翰林中書等官。
伊等常俸之外。
又無養廉。
若将一年之俸罰去。
其何以贍給身家。
情形未免拮據。
至辦理四庫全書。
本以興崇文教。
諸臣既司校勘。
各宜盡心。
乃錯誤至于累牍連篇。
自不得不予以薄懲。
俾稍知儆凜。
然總計過誤二三次。
始行交議。
亦不可謂之過嚴。
但庶僚議處、轉重于大員。
于情事未為平允。
嗣後總裁應議者。
仍令罰俸半年。
其總校覆校分校各員應議者。
止須罰俸三月。
即自此次為始。
其從前已經議處罰俸一年之總校等官。
并着照此例行。
庶足以昭公當而示體恤。
将此通谕知之。
○己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昨因新授雲南開化府知府秦學溥、家有老母。
是以将該員發往。
直隸補用。
所遺員缺。
令邱廷溶補授。
本日召見邱廷溶、面加垂詢。
據奏、伊父年已八旬。
亦與秦學溥相同。
邱廷溶籍隸江蘇。
着發往安徽近省。
交該督撫等、遇有知府缺出補用。
其雲南開化府知府員缺。
着張顧鑒補授。
○又谕、本日戶部三庫、帶領浙江解饷官紹興府通判張廷泰引見。
聽其所奏履曆。
似紹興語音。
因加詢問。
據奏、幼曾随父至紹興、住居數年。
遂習其土音等語。
此與浙人寄籍順天者何異。
而其言尚未必信然也。
通判雖系閑曹。
但以本籍人備官其地。
于體制究為未合。
張廷泰、着交與鐘音、于福建通判内調補。
至于順天大宛兩縣。
土着甚少。
各省人民來京。
居住稍久。
遂爾占籍。
從前曾令自行報明。
改歸本籍。
其中或實系無家可歸者。
亦令呈明原籍某處。
一體回避。
今張廷泰既系如此。
恐各省現任官員内。
類此者尚多。
着交各督撫、通行确查。
令其自行呈明。
奏聞。
與鄰省對調。
此乃不罷其官。
何不可之有。
如此加恩。
而尚諱匿不報。
經該督撫察出。
即應治罪矣。
至順天應試。
則有審音禦史。
驗看月官。
則特派九卿科道。
皆宜悉心詢察。
且朕于各官引見。
奏對履曆。
為時無幾。
尚能辨其語音。
諸臣審音驗看時。
如果留心聽察。
南北音聲。
無難立辨。
皆由諸臣視此等事、不以為意。
遂至混淆莫辨。
殊失敬事之義。
至冒籍人員等、即呈明原籍。
不過回避本省。
于他省仍可铨授。
并不礙其仕進之途。
何所顧忌。
而必不肯改。
甚至于本籍居官。
非但政體有關。
且筮仕之初。
即公然習為欺僞。
其于世道人心。
所系非淺。
此次降旨之後。
如冒籍者、尚敢匿不報明。
其審音驗看諸臣。
複不認真糾劾。
經朕察出。
除将本人究治外。
定查明審音禦史、及原派之九卿科道。
一并議處。
至仕途本寬。
尚有不由科目铨選者。
其如何分别稽核之處。
并着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尋議、嗣後除順天應試。
責成審音禦史外。
凡赴選驗看、期滿各項文結内。
令各該管官确查。
該員有無寄籍祖籍。
并何年月日、入籍改歸之處。
詳細聲明報部。
一體回避。
如實系本籍。
即于文結内、注明委系土着字樣。
投供時。
同鄉京官印結内。
并令載明寄籍、祖籍、及實系本籍字樣。
以備查核。
俟選缺後。
在部投供者。
責令九卿科道。
悉心詢察。
在籍者。
責令督撫。
在館者。
責令提調。
詳加诘問。
如有混冒。
查出嚴參治罪。
并将濫行出結之地方官。
同鄉京官。
及不行詳查之九卿科道。
并督、撫、提調等官。
均照例議處。
至現在候選候挑各員。
如有寄籍祖籍、從前赴選驗看期滿文内、未經聲明者。
即由臣部出示。
限三月内。
取具六品以上同鄉京官印結。
載明有無寄籍、祖籍、實系土着字樣。
報部核辦。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戶部議駁、劉秉恬等、奏銷雇騾運米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此項運送米石。
前經該督報明因軍需緊急。
雇用騾馬。
原以騾馬可日行二三站。
較夫運迅速。
何轉以騾行一日之程。
請銷商行三站之價。
實非情理。
且前據鄂寶、文绶等奏、接收陝騾二千。
陸續馱運。
該省現有陝騾。
何以又置之不用。
反按商運例、另行雇騾馱運。
其故亦不可解。
着傳谕劉秉恬等、即将因何如此辦理緣由。
據實明白回奏。
○又谕、昨據德保奏、督催全漕。
不日即抵天津。
俟趨叩阙廷後。
回至臨清。
會同河臣、審拟守備萬世通、擅放閘闆一案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令其不必來京。
即回臨清速審此案矣。
計德保回至臨清。
審拟搶閘一案事畢。
即應催趱回空抵次。
籌辦明年漕務。
現在鄂寶所辦川省軍需奏銷諸事。
未能即竣。
其赴總漕新任尚早。
一切漕務。
仍系德保專責。
況德保于上年冬間、甫經出京。
又何必沿襲押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