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民望。
意欲懇求封号。
而又不敢明言。
如此隐躍其詞。
未便據情入告。
爾果虔修貢禮。
遣使恭進。
将國人推戴情殷。
诏氏已無嫡派。
明晰聲叙。
具禀請封。
本督部堂自當代爾奏聞大皇帝。
恭候加恩。
方為名正言順。
至爾欲征讨緬甸。
為故主複讐。
聽爾自為之。
内地斷無發兵相助之理。
中國征剿所至。
饷足兵強。
前此平定準部、回部。
昨歲平定兩金川。
并未稍藉外邦之力。
諒爾亦當聞知。
況緬匪近日已知悔罪。
送還内地之人。
懇求開關納貢。
此後更無可加兵。
然亦必不助緬以攻他國。
爾如欲請封。
轉不必以攻剿緬匪為詞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楊景素、照繕發往。
其來使起身時。
酌量以禮遣回。
如鄭昭依檄具禀。
進貢請封。
楊景素、即可據情由驿速奏。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等條奏。
一、快丁既與運丁一律勾佥。
應照查佥運丁例辦理。
倘有賣富差貧等弊。
察出。
将公報不實之伍長、嚴加究治。
經佥州縣官、一并查參議處。
惟快丁貧富不齊。
轉移靡定。
應令州縣官、随時秉公查訪。
仍于四年編審軍丁冊内。
逐一注明昔富今貧。
昔貧今富字樣。
遂部備案。
一、凡屬運快各丁。
公私欠項。
饬令經管漕務官弁。
随時查辦。
如有将舊丁積欠、勒令新丁接受。
立即查明究治。
該管官徇隐不報。
察出。
指名查參。
一、快丁新佥到幫。
應領錢糧。
總歸經支旗丁支領。
恐各丁遭其扣克。
責成糧道。
将旗丁應支銀米确數。
刊刻清單。
給快丁收執。
照數支給。
一、江淮、興武、二衛運船九百六十二隻。
令運快各半分領。
運丁之船。
運戶更佥。
快丁之船。
快籍佥補。
一俟快丁佥足。
通詳立案。
海年應換之船。
責成糧道。
秉公核明。
如有應行大造之船。
兩隻分掣一運一快。
一隻先運後快。
餘非大造。
無論年分遠近。
運快各半均分。
至應行佥換之船。
應饬該幫弁。
将該年應佥船數。
總報糧道核明佥掣。
一、運丁熟于駕運。
快丁情願貼費。
所貼銀兩。
于漕糧受兌之先。
呈繳糧道。
給丁代運。
逢大造之年。
再貼造費。
快丁之名。
仍留軍冊。
沿途風火事故。
均着代運之丁辦理。
一、嗣後新佥快丁富戶。
聽其自為承運。
其力薄快丁。
不能獨運者。
将殷丁最少之江淮頭幫、興武三幫。
準其循照什軍之例辦理。
但九丁中貧富不齊。
恐有欺隐情弊。
責成伍長。
據實查明。
公同酌議。
倘伍長查辦不實。
緻有偏徇。
查出。
将伍長從重究治。
并力能幫貼規避不肯實力出費之快丁。
倍加貼費。
以濟貧丁。
轉饬州縣、于佥報快丁時。
随報什軍備案。
糧道秉公察核。
再泗州、旴<日台>、蕪湖、三處。
雖丁少力疲。
現難佥運。
俟數年後。
或轉疲為殷。
仍令伍長查明。
公報州縣。
入冊備佥。
均應如該督等所請行。
從之。
○丁亥。
谕、昨吏部奏進雲南開化府缺單。
已将候補知府之秦學溥補放。
本日召見該員。
面加垂詢。
據奏、家有老母。
年逾八旬。
且知該員前任直隸有年。
于該省情形。
自為熟悉。
秦學溥、着發往直隸。
交該督周元理、遇有知府缺出補用。
其雲南開化府知府員缺。
着邱廷溶補授。
○又谕、據國泰參奏、黃縣知縣高士敦、于山西客民李元章等、在奉天洋船上。
被舵工王有亮等、謀财殺死一案。
經屍親訪獲夥犯黃友三、赴縣喊禀。
随即脫逃。
訊據該縣禀稱、曾将黃友三、嚴審不承。
而刑書李大本、則稱該犯業将案情供認。
旋于交保後逃逸。
供詞迥異。
請将該縣革審。
并将不即詳參、有心瞻徇之登州府知府陳葆光、議處等語。
此案兇犯。
雖據楊魁奏聞。
于崇明縣拏獲。
就近辦理。
該縣從前未加深究。
亦難辭咎。
高士敦、着革職。
交該護撫審明具奏。
陳葆光、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參奏、黃縣知縣高士敦、于山西客民李元章等、在奉天洋船上。
被舵工王有亮等、謀财緻死。
經屍親李添淦、訪獲同船水手黃友三、赴縣喊禀。
該縣訊供後。
黃友三旋即脫逃。
并未詳報。
請旨革職一摺。
已另降谕旨、将高士敦革職。
交該撫究審矣。
摺内稱李添淦、同夥王明、曾在錦州撞遇黃友三、查詢言語支離。
并于行李内、搜出李元章布褂等物。
即赴奉天甯海縣具控。
該縣以人船俱系黃縣。
未經準理等語。
王有亮等、在洋連斃二命分攫多贓。
殊屬慘惡。
既經王明訪獲夥犯。
搜出贓衣。
赴縣控究。
該縣理應訊取确實供情。
一面緝拏兇犯。
一面關查原籍。
方為正辦。
即使以人船俱系黃縣。
現無證據。
亦應選派妥役。
将贓證押赴原籍究審。
乃視為毫無幹涉并不準理。
明系有心推诿。
州縣遇地方公事。
妄分畛域。
積習最為可惡。
該府尹等、平日所司何事。
一任屬員将命盜重案、诿卸擔擱若此。
着傳谕富察善等、查明甯海縣究系何人。
此案曾否具報。
據實參奏。
國泰摺并着鈔寄閱看。
至此等推诿惡習。
各省大約相同。
着并傳谕各督撫、務宜董饬屬員。
實力體察。
毋許妄分畛域。
遇事诿卸。
如有不遵者。
立即查參。
勿稍袒徇。
将此遇督撫等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曰。
索諾木策淩奏、請将昌吉縣知縣德平、升署迪化州知州。
所遺員缺。
以理事通判富明阿調補等語。
烏噜木齊地方官員、升遷調補。
雖由都統辦理。
自應與陝甘總督會同具奏。
乃索諾木策淩、并不會商勒爾謹、即自行具奏。
殊屬不合。
着傳谕索諾木策淩、嗣後如有地方官員、升遷調補。
仍與總督會商具奏。
不可自行辦理。
并傳谕勒爾謹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貴州巡撫覺羅圖思德奏覆、查明牛皮箐内。
地勢稍平。
并非泉水灌注之處。
多施人力。
可望墾熟。
請于該箐适中之地。
相度高阜處所。
設立汛防。
查丹江營雞溝一汛。
舊有千把總各一員。
外委二員。
兵二百名。
在汛巡防。
即于該汛内。
撥千總一員。
兵五十名。
前往箐内新設汛地。
屯駐防守。
其箐口設卡一處。
在總汛兵内撥五名、輪流稽查。
聯絡聲勢。
均令丹江營參将總轄。
雞溝汛守備專轄。
一切稽查訓練。
俱歸該參守、就近留心整饬等語。
應如所請。
又稱屯田事宜。
饬令丹江通判管理。
并督同丹江衛千總。
派近箐邊屯軍子弟造冊移廳給照。
認段開墾。
俟三四年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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