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八月。
己酉。
禮部議覆、禦史劉錫嘏奏、肄業貢生。
考試漢教習。
請于臨場識認。
以防槍冒。
如現充各館謄錄者。
均不準考試。
以免趨避。
應如所請。
至滿助教考試事宜。
應如國子監所奏。
統歸吏部辦理。
從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李侍堯奏、自阿瓦脫出兵丁楊發等、帶有楊重英詩禀等因一摺。
自系楊重英、聞緬匪欲将伊送出。
自揣罪重。
故具禀以獻策為名。
希圖免罪。
大約不出乎此。
至楊發供詞内稱、贅角牙、因襲位時、兄弟成仇。
将伊弟捆綁丢江。
又與三四兩叔不和。
俱行抄家。
其大頭目萬已莽、因伊女不得立正。
反被逐出。
心中懷恨。
與其三叔同謀占奪各等語。
緬甸此時或有内亂。
亦未可知。
但斷不必因此乘釁輕舉。
朕前此所以不肯于緬地用兵者。
原因其地氣候水土。
俱極惡劣。
兵丁至彼。
輙染疾病。
非人力之所能施。
并非法令之所能治。
是以決計不辦。
即有可乘之機。
而氣候水土如故。
亦不宜輕為嘗試。
況緬匪已将蘇爾相送還。
俟其遣人納貢。
即可完事。
若緬匪并将楊重英送出。
并當準其開關交易。
不可失信于外夷。
設或不獻楊重英、亦于大局無礙。
不過不準開關。
亦不值又籌另辦。
李侍堯此時。
仍當靜聽。
一切不動聲色。
惟董饬所屬。
将各邊隘、實力嚴查密察。
勿使稍有偷越。
如緬匪遣人具禀。
或并送貢到關。
李侍堯即可随機酌量妥辦。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赈恤甘肅臯蘭、河州、渭源、金縣、靖遠、紅水縣丞、安定、會甯、平涼、靜甯、固原、隆德、華亭、張掖、山丹、武威、永昌、鎮番、平番、西甯、碾伯、大通、巴燕戎格、泾州、肅州、安西、玉門、隴西、漳縣、靈州、中衛、狄道、三十二廳、州、縣、衛。
本年旱災貧民。
并予緩徵。
○辛亥。
谕軍機大臣曰。
索諾木策淩奏、烏噜木齊各屬。
夏季米糧時價清單。
僅開各廳、縣、每月麥豆等項價值。
并未注有價中價平。
及較上次是否相同。
或增或減字樣。
蓋由索諾木策淩、未見各省奏報式樣。
是以所辦未能合式。
本日适勒爾謹奏到糧價單。
即着鈔寄閱看。
嗣後仿照辦理。
将此傳谕索諾木策淩知之。
○又谕、前據楊魁奏、崇明縣拏獲在山東犯案之兇犯王有亮、徐秀方、黃友三、一案。
當經傳谕該撫、迅速審明定拟具奏。
毋庸轉解東省審辦。
此等盜犯。
在洋面連斃二命。
分攫多贓。
情罪甚為兇惡。
現經拏獲到案。
自應即在江省審明情節。
立寘重典。
迄今已及一月。
未據審拟奏覆。
着再傳谕楊魁、即将該犯等、嚴行審訊明确。
一面奏聞。
一面正法。
毋稍遲緩。
緻重犯稍稽顯戮。
○吏部議覆、陝西巡撫畢沅奏、華州近年事務倍繁。
請添州判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