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派大學士阿桂、于敏中、侍郎和珅、董诰、悉心檢核。
分條編輯。
以次呈覽。
候朕親加厘定。
用昭傳信而辟群惑。
并将此通谕知之。
尋阿桂等奏、編纂事宜。
酌拟凡例呈覽。
并請欽定嘉名。
得旨、知道了。
書名着定為滿洲源流考。
○又谕、各省學政。
現屆差滿應行更換。
順天學政、着汪廷玙去。
江蘇學政、着劉墉去。
安徽學政、着劉權之去。
江西學政、着汪永錫去。
浙江學政、着彭元瑞去。
福建學政、着沈初去。
湖北學政、着洪樸去。
湖南學政、着唐淮去。
山東學政、着姚梁去。
山西學政、着百齡去。
河南學政、着王大鶴去。
陝甘學政、着祝德麟去。
四川學政、着劉錫嘏去。
廣東學政、着李調元去。
廣西學政、着李殿圖去。
雲南學政、着戚蓼生去。
貴州學政、着蕭廣運去。
此内有現出試差人員。
若回京請訓。
再行赴任。
徒勞驿傳往返。
學政之職。
惟在公慎自矢。
整饬士習。
興起文風。
此外更無可訓谕。
伊等接奉此旨。
即各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又谕曰、江蘭奏、各省遇有人命重案。
俱将全案招供。
揭送大理寺察核。
惟盛京一處。
向無随本揭帖。
請嗣後遇有斬絞各案。
亦照各省之例。
将招供一體揭送大理寺等語。
着照所請。
嗣後盛京遇有斬絞重案。
其招供揭帖。
并着一體送大理寺。
以憑查核。
○又谕、前經降旨、各省藏書家所呈書籍。
于辦畢後。
即行發還。
至督撫等自購呈進者。
俱經奏請、留供石渠之藏。
其在京大臣官員等所進之書。
亦俱請備儲中秘。
昨歲大學士等、議定文淵閣藏書章程雲。
俟全書告竣後。
各藏其副于翰林院署。
立架分貯等語。
朕命纂輯四庫全書。
原以嘉惠天下萬世。
公諸同好。
今外省藏書家進到之書。
既經陸續還給。
所有在京大臣等呈進書籍。
亦應一體還付本家。
俾其世守。
若為翰林院藏副計。
則各處所進書函。
長短寬狹不等。
分簽插架。
不能整齊。
莫若俟四庫全書鈔錄四分完竣。
令照式再鈔一分。
貯之翰苑。
既可備耽書之人、入署就閱。
而傳布詞林。
亦為玉堂增一佳話。
其各督撫購進諸書。
将來仍可彙交武英殿。
另行陳設收貯。
将此谕令四庫館總裁等、遵照辦理。
○吏部議奏、嗣後揀選。
除應補選人員。
仍照例揀選外。
其捐納者。
止準不論雙單月人員赴挑。
如不敷。
再傳單月本班之人。
如仍不敷。
方準雙月各員與挑。
報聞。
○癸醜。
谕軍機大臣曰、三寶奏、查繳應毀各書。
若止責令地方官、及各教官等、勸谕呈繳。
勢難遍行清檢。
查分發教職。
閑空人員甚多。
伊等俱系本地之人。
派其各赴原籍府分因親及友。
易于詢訪。
并代為清查。
将來。
即以繳書多寡。
為補用名次後先等語。
所辦甚好。
各省藏書之家。
非必盡系知書之人。
僅責成地方官、勸令呈繳。
恐于違礙書籍。
未能檢查詳盡。
且或有其家竟無人為之查閱者。
均未可定。
教官籍系本省。
其往來原籍。
既可不緻滋擾。
而于親友家所藏書籍。
知之必詳。
繙查亦易。
其呈繳必多。
今浙省既辦有成效。
各省均應照此辦理。
可将此遇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甲寅。
谕、前經降旨、于本科京闱鄉試落卷内。
皿字号、挑取謄錄八百名。
貝字号、取六百名。
着交梁國治、阿肅、于發榜後。
同原派出之同考官閱看。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