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三縣。
撥歸管轄。
文武生童。
請于平涼府學原額内、酌減七名分撥。
應如所請。
從之。
○乙醜。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奏、火藥為營中利器。
防禦先資。
所關甚钜。
滇省曆來辦理。
惟聽各營、自行差弁、向驿道衙門請票徑赴各州縣采挖。
地方官因系營員承辦。
雖有督煎之名。
其實并不過問。
煎熬數目。
既不報核。
挑運經由亦無盤查。
其間采多報少。
販賣走私。
難保其必無。
至配用支銷亦不按依演槍次數。
核定需藥若幹。
以緻各營配制。
參差不齊。
因之年久備貯外。
尚有陳積。
查廣東磺山。
系題明召商開采。
采足即封。
其硝觔、亦皆地方文員。
召商煎辦。
歲有定額。
與硫磺并解省局。
各營請買時。
報明總督衙門。
行藩司給照。
赴局領買。
彙價歸款。
經過汛口查核。
此外花炮鋪匠。
并酌定額數。
赴司領照買用。
即槍兵、每名每月演放幾次。
每次演放幾出。
用藥若幹。
加以合操與演放炮位。
皆各有一定之數。
臣現行司、仿照詳議章程。
如緬甯、騰越等處。
逼近緬地。
自應永行封禁。
交地方文武官、嚴密稽查。
其出産硝磺處所。
令該地方官、會營勘明結報。
召商承辦。
就各營需數。
采備數年。
即行封閉。
俟用完請開。
設立省局。
驗收支放。
給照查核。
再黔省各營。
支放火藥。
臣現咨會提臣、僞照滇省。
畫一辦理。
得旨嘉獎。
○以原任福建漳州鎮總兵保成、為貴州鎮遠鎮總兵。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保甯、奏稱、後龍風水地方。
于八月十七日。
有兵丁張宗信、陶文啟、在葦塘溝守夜。
遺失火種。
延燒荒草。
當即撲滅。
該兵等畏罪逃走。
已将陶文啟拏獲。
送部治罪。
并請将玩忽疎懈之都司歐陛诏革職等語。
已批交該部矣。
守夜兵丁。
失火延燒荒草。
自有應得之罪。
但距禁地尚遠。
且未傷損樹株。
情節本不甚重。
而該兵等、竟敢畏罪脫逃。
轉難輕縱。
所有未獲之張宗信一犯。
着傳谕周元理等、即速嚴饬各屬。
選派妥幹兵役。
設法上緊緝拏務獲。
解部治罪。
以示懲儆。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永年、磁州、廣平、曲周、肥鄉、成安、大名、元城等八州縣。
夏秋得雨未勻。
晚禾間有歉收。
所有本年應懲新舊錢糧、及春借倉谷。
請緩至來年麥熟後徵收。
其實在貧乏之戶。
仍酌借麥種口糧。
以資耕作。
得旨允行。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登州鎮總兵李化龍奏稱、登州府城西門兵楊世得、揭獲匿名帖一紙。
内稱甯海州之九龍川地方。
池、柳、劉、晏、四姓。
有聚衆不法事迹。
業經逐戶細查。
俱屬農業貧民。
并無形蹤詭秘情事。
顯系挾讐誣陷。
現在查拏匿名犯人。
尚未就獲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東省近年。
屢有匿名揭帖之案。
及經查拏。
多系挾嫌誣捏。
其風氣甚屬可惡。
今登州府複有匿名揭帖。
不可不查獲匿名之人。
嚴訊治罪。
此等案情。
止須密訪各家。
平日有無讐怨之人。
自可根究正犯。
若稍涉聲張。
轉恐匪犯畏罪潛逃。
緻稽顯戮。
着傳谕國泰、務須不動聲色。
嚴密妥辦。
毋緻重犯遠揚漏網。
仍即将獲犯審訊情由。
迅速具奏。
○戊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近日刑部進呈雲南、貴州、秋審本。
朕詳加披閱。
其中情節。
有械鬥各傷一命。
及以金刃傷人者。
同一案而分拟情實緩決。
殊未允協。
已交該部另行改拟矣。
夫殺人者死。
漢初約法已然。
今擇其情輕者、列于緩決。
已屬寬典。
若糾衆械鬥。
則為害于世道人心。
漸不可長。
是以朕于勾到時。
遇有械鬥各傷一命之案。
并予勾決。
迩年來其風稍戢。
然尚有未能盡熄者。
至鬥毆之案。
情形本自不同。
有并非互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