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休緻。
或有不甘廢棄。
情願來京引見人員。
照計參六法人員願引見例。
準其給咨赴部引見。
從之。
○壬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上回圓明園。
○谕、盛京乃我朝定都創業之地。
永陵、福陵、昭陵。
巍然在望。
皇祖聖祖仁皇帝禦極六十一年。
曾經三次展谒。
孝思追遠。
常切欽承。
朕自乾隆八年、及十九年、恭谒祖陵以來。
迄今已二十餘年。
遙企橋山。
每深依戀。
常時恭閱太祖太宗實錄。
敬惟開創艱難。
佑啟萬年統緒。
茲際重熙累洽之庥。
溯念前勞。
辄不禁愀然淚下。
而松雲蔥郁。
向惟再莅瞻仰。
心甚歉焉。
朕現在精力如前。
尚堪遠涉。
拟于明歲秋間前詣盛京。
恭谒祖陵。
以申積悃。
所有跸路往來。
俱由内地、出山海關而行。
于置頓安營。
較為妥便。
尚在二十七月之内。
途次不行圍。
至盛京時。
不升殿。
不筵宴。
朝鮮國、毋庸遣使朝賀。
其紮薩克蒙古王公等、亦毋庸朝觐。
至啟銮日期。
屆時再降谕旨。
将此通谕知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乾隆己亥年。
新疆各處備用綢緞。
開明各項色樣數目。
請敕江甯、蘇州、杭州、織造。
暨山東、山西、巡撫。
照依議定丈尺織辦。
解甘分運等語。
着傳谕巴延三、國泰、基厚、舒文、福海、即照勒爾謹單開所需各項綢緞。
如式妥協制辦。
務使質地厚重。
顔色鮮明不得稍有粗糙輕減。
緻滋挑駁。
前經佛德等奏、織造織解伊犁三年備用綢緞内。
有黴黕不堪應用者四十餘疋等語。
業已降旨、令勒爾謹詳悉查核。
如系解甘時驗有黴黕。
即令原辦之織造賠制。
若已經轉解哈密。
複檢出黴污。
應着落該委員賠補。
并令嗣後照此例核辦。
着傳谕該織造等、起運緞疋時。
并有在遴委幹員。
妥協護解。
毋得稍緻黴污。
緻幹咎戾。
至所需秦紗二十疋。
着畢沅一并照辦解往。
将此谕令知之。
○甲申。
谕曰。
額爾德蒙額、年力就衰。
且有風痰之症。
着解任調理。
所遺鑲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永福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袁守侗奏、審訊祁縣知縣羅興禧、與董得壽接見各情節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看來羅興禧、自系一無能為而又狡詐之人。
故始則輕與董得壽接見。
繼複捏飾不吐實情。
即昨所訊供詞。
亦仍不實不盡。
董得壽與該縣素未謀面。
而所持之書。
又系董得福出名。
若非董得壽、妄稱在京王公大臣等、差彼前往。
該縣豈能為其聳動。
遽令相見。
又即允其代辦。
此情理之顯而易見者。
該犯等不過因事已敗露。
思欲避重就輕。
故不肯據實供吐。
似此含糊定案。
豈足以成信谳。
亦不足以警奸欺。
不可不徹底根究。
至寫字出名之董得福、自必實有其人。
或系王公等門上。
或系各衙門人役。
俱未可定。
應向董得壽嚴切追求。
并将該縣之傳事管門胥役家人。
分别嚴行隔訊。
均無難得其實據。
如供有指稱王公大臣名色。
亦不可稍為隐瞞。
袁守侗、系軍機大臣。
又奉欽差審事。
不宜有所顧忌。
即或供系指稱袁守侗之名。
或稱大學士額驸等名目。
甚至假稱阿哥等所差。
更不能有所瞻徇。
總之此事。
若不得董得壽指稱恐吓實情。
斷不能定案。
着傳谕袁守侗、于董得壽解到時。
即速将此情節、詳細研究。
并提該縣傳事之胥役家人等、隔别訊鞫。
如董得壽狡詐不供。
即當嚴加刑訊。
務得确情。
據實覆奏。
毋稍存颟顸了事之見。
自取戾咎。
将此由五百裡谕今知之。
○又谕、刑部進呈河南省秋審冊。
由緩決内、經九卿改入情實者三起。
所改甚為允當。
王三、同伊兄王浩、因微嫌逞兇攢毆。
各斃一命。
均應拟抵。
豈宜仍予留養。
陳大起、于醉後毆斃十歲族侄。
張子蘭、因教徒毆死九歲幼童。
情罪俱為兇惡。
并屬法無可貸。
該撫概行拟入緩決。
實不免于輕縱。
徐績、着傳旨申饬。
但徐績于地方常行事件。
尚可黾勉辦理。
而刑名非其所長新任臬司。
其人不過謹饬自守。
問刑之事。
自未能谙習榮柱、系刑部司員出身。
向即知其能事。
是以有旨、命其兼知刑名重案。
其于秋審案件。
自不當避越俎之嫌。
今所改之三犯。
榮柱不得謂之不知。
何竟任其舛謬若此。
該省秋谳時。
正當榮柱陛見進京。
未及與聞。
尚可雲無過。
若正當趙铨進京。
榮柱或兼署臬司。
或臬篆另有委署之人。
而榮柱在省目擊。
不為救正即難辭咎。
着徐績即行查明。
據實詳晰覆奏。
并令榮柱明白回奏。
至榮柱現任藩司。
惟錢糧是其專責。
其餘該省尋常刑名之案。
原可毋庸幹與。
若遇有地方重大案情。
及每年秋審定拟疏冊。
榮柱仍當幫同徐績、悉心妥辦。
毋稍存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