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冬。
十月。
癸巳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四十三年時憲書。
○谕、前據鐘音等奏、永嘉縣佃民胡挺三、糾衆抗租拒捕一案。
溫州鎮總兵孟兆熊、正值在洋巡察。
聞信即親至該地方。
協力督拏。
将本案首夥各犯。
先後報獲等語。
孟兆熊、辦理此案。
尚屬迅速妥協。
着傳谕鐘音、即檄知該鎮、令其來京陛見。
并着于通省各鎮協内。
遴委妥員。
前往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玮等奏、廣州将軍衙門接到碣石鎮公文一角。
内貯海豐縣監生匿名呈狀一紙。
冊一本。
系首告陸豐縣鄭會禮兄弟謀為不軌。
詞語悖逆已極。
先委按察使陳用敷、兼程馳往搜查。
臣楊景素、亦即于次日自省起程親往督同徹底查究等語。
此等匿名呈狀。
自系奸徒挾仇編造。
希圖誣陷。
但冊内所開至一百餘人。
即使其平日素有仇怨。
何至如此之多。
或系混寫多人。
以圖聳聽。
亦未可知。
不可不嚴速根究。
徹底查辦。
該督既經親往正犯自無難就獲。
案情亦即可查明。
着傳谕楊景素、即将所首謀逆情事。
有無影響。
及匿名吳姓。
曾否查獲各确情。
迅速由驿馳奏。
将此由四百裡發往。
并令永玮、李質穎、知之。
○吏部議覆、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奏稱、滇省白鹽井所屬之白石谷井。
現與白井提舉。
同駐一方。
該井鹵水。
曆系架立木槽。
流歸白井大使經管之觀音井添補煎額。
為數無幾。
本井大使。
并無專辦事。
又黑鹽井所屬之複隆井。
距提舉駐劄地方。
路止十裡。
且有黑井大使。
與提舉同駐兼查。
不必另置專員。
是白石谷井、複隆井、二處大使。
均屬冗設。
請裁汰。
各就近歸并管理。
應如所奏。
從之。
○甲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兵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前經安西提督俞金鳌奏準、請将沙州協副将、都司、與安西參将、守備、互相調駐。
遵即會議各事宜胪奏。
一、安西營原設參将、守備、各一。
千總二。
把總四。
外委三。
額外外委四。
今改為協。
應設副将一。
中軍都司一。
千總二。
把總六。
外委七。
額外外委五。
其原額千把外委不敷之弁。
即于沙州調撥。
沙州協原設副将一。
中軍都司一。
千總四。
把總八。
外委十二。
額外外委八。
今改為營。
除副将、都司、移駐安西。
餘千把外委。
除調駐安西、并撥給巴裡坤外。
尚餘千總二。
把總四。
外委六。
額外外委四。
定為沙州營額缺。
其參将、守備。
即以安西參将、守備、調駐。
一、安西改設副将。
應設兵一千名。
照舊馬步各半。
沙州改設參将。
應設兵七百四十名。
亦照舊馬六步四。
各按數裁移。
一、移撥安西馬匹。
應于公糧塘撥摘缺、緩補差屯等項馬内勻撥。
糧料、于安西州額徵糧内估供。
一、養廉、公糧、公費、照員數酌留裁撥。
沙州書識二名。
帶赴安西。
再于都司衙門。
添書識一名。
工食、即于該營公費銀内支給。
一、安西現有遺存空閑兵房。
及經制外委、額外外委、馬步兵、衙署兵房。
即按員弁撥給。
沙州所遺衙署兵房。
估變。
一、巴裡坤所屬以東。
除松樹塘起、至布隆吉爾止。
十七塘外。
應添設九十三塘。
共一百一十塘。
并歸巴裡坤鎮管轄。
安西沙州等營。
改隸肅州鎮。
自沙州至肅州。
安設塘撥馬匹。
即于安西、沙州、靖逆、各營勻撥。
一、沙州黃墩營。
應令調駐之參将、守備、管轄。
安西之布隆吉爾、踏實、橋灣、瓜州、各營。
及雙塔堡。
應令調駐之副将、都司、管轄。
靖逆營、應由肅州鎮統轄。
移駐安西副将兼轄。
其自安西起、至馬蓮井子止。
軍台五處。
歸調駐安西之中軍都司專管。
自三道溝起。
至渠口止。
軍台三處。
仍令布隆吉爾營都司專管。
俱應如所奏。
其改設官弁關防、钤記、傳敕、劄付、敕書、均請照例添換。
從之。
○以光祿寺卿吳绶诏、為順天府府尹。
○乙未。
谕、新授順天府府尹吳绶诏、尚系初任。
袁守侗未到京之前。
所有府尹事務。
仍着蔣賜棨、暫行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吏部帶領河南上南河同知推升戶部員外郎之顧嵩楷引見。
據奏、曾于乾隆二十六年。
随高晉辦理楊橋河工等語。
該員既曾随高晉辦事。
其于河防諸務。
是否留心谙習。
高晉必能知之。
着傳谕高晉、即将顧嵩楷心地才情若何。
及于河工是否得用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乾隆二十六年。
河南楊橋漫溢。
臣赴該處協同堵築。
管理西壩。
其時顧嵩楷、委在西壩辦事。
人甚明白。
勤幹穩妥。
至心地究竟如何。
臣未與久處。
尚不深知。
報聞。
○禮部議奏、山東道禦史戈源奏請、申明冒籍治罪條例。
查大宛等縣。
多士雲集。
土着寄居。
不免參雜。
立法日久。
漸成具文。
應将曆年嚴定冒籍禁例詳開。
交順天府通行曉谕。
嗣後如有牽混入籍。
生監照例斥革治罪。
又奏、順天廪缺。
多冒籍充補。
若責令保人。
必滋弊窦應如所奏。
令寄籍廪生。
呈明改歸原籍無籍可歸者。
注冊土着者、取各生互結備查。
統交順天府尹、督各教官分别辦理。
又奏、禦史審音。
南籍者亦行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