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仍可積少成多。
販行無忌。
是此例不除。
流弊終難盡絕。
不可不通盤籌畫。
以期妥善也。
且此等肩挑背負之鹽。
期使瀕海貧戶。
稍獲微利以謀生。
乃積久法弛。
窮民之沾潤有限。
奸販之影射寖多。
竟以老少之利源。
變而為私枭之弊薮。
可不急改弦更張乎。
朕意與其存此例以滋弊。
莫若去此例以防奸。
自應将各鹽場所出餘鹽。
窮民肩挑背負。
歲可獲利若幹。
通行核計。
即照數官為收買。
散給貧民。
其一切肩挑背負之例。
悉行停止。
則貧民仍得倚以糊口。
奸徒無得藉以犯科。
實為兩便。
其收買之鹽。
或仍給商領銷。
或并聽商買用。
務使挑負之衆。
仍免向隅。
而場竈所餘。
亦無狼籍。
正本清源之道。
莫過于此。
着傳谕有鹽各省分督撫、及各鹽政等。
将如何設法辦理之處。
就各省實情。
公同悉心妥議。
詳晰覆奏。
又如湖廣省、向多川廣私販。
陝甘省、向售蒙古私鹽。
與此等情形。
又複不同。
或系積久相安。
或應另為籌辦。
務按各實在情形。
妥為籌議。
朕意籌度如此。
但各省地方及場竈情形。
未能深悉其事。
是否可以行之有益而無弊。
着各督撫會同各鹽政、按該處實情。
斟酌妥善。
據實覆奏。
不得因朕有此旨。
稍存遷就也。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勒爾謹奏、河州逆匪王伏林等、倡教聚衆。
官兵進剿殺賊情形。
所奏未為詳盡。
且有不妥者。
如稱先派兵五百名。
令副将西德布、帶領前往。
西德布、前已降旨交部議叙。
該員是否打仗勇往。
及曾否親用刀箭殺賊之處。
并未叙及。
又稱官兵刀箭并施。
将王伏林射倒等語。
亦未将何人首先射倒逆渠。
及如何射斃之處。
逐一聲明。
均欠明晰。
至所稱官兵施放鳥槍時。
王伏林仗劍誦咒。
槍子紛紛落地。
射倒王伏林之後。
始能将餘犯打死。
更不成語。
鳥槍為軍行利器。
如果施放有準。
自然所向無敵。
此必綠營兵丁。
平日不習準頭。
臨時施放過高。
不能中賊。
或未見賊面。
先行放槍。
至鉛藥已完而賊至。
綠旗庸劣通病。
從前徐績、惟一等。
在山東剿賊。
即系誤信賊言。
緻有挾衄幸而速行搜擒完事。
否則、較徐績、惟一等之罪。
相去幾何。
如所稱王伏林念誦咒語。
槍不能着。
彼既有邪術避槍。
獨不能以邪術避箭乎。
此可信理之必無者。
勒爾謹聞此妄言。
即應正言斥之。
乃轉叙摺内。
徒使無能之鳥槍兵托詞避過。
且令邪教餘黨聞之。
妄謂其咒有靈。
日久又藉以滋事。
于地方要務。
甚有關系。
勒爾謹、輕信邪言。
并不揆之于理。
遽以入告。
何所見庸陋若此。
着傳谕嚴行申饬。
仍着該督叙案題結時。
将此等荒唐語。
悉行删除。
毋為人所嗤笑。
嗣後并當通饬所屬武員。
教令鳥槍兵、演習準頭。
以期适用。
勿再具文幹咎。
至副将西德布、如果此次帶兵出力及親身殺賊即行詳晰叙明覆奏。
并将該副将、送部引見。
并查逆渠王伏林、系何人首先射倒。
及為何人射殪之處一并據實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薩載奏、續獲鹽枭案内從犯卞景成、王斐、分别發遣伊犁、烏噜木齊、及黑龍江等處為奴。
俱暫行監禁。
俟拏獲孫大漢等、質訊明确。
再行發遣等語。
所辦尚未允協。
此等匪徒。
雖系為從。
該督等審明屬實。
自應遵照前旨。
即時分别發遣。
以昭炯戒。
若仍行監禁該犯等素非安分之徒。
日久或稍有疎虞。
轉屬不成事體。
且孫大漢、即孫二漢、起意奪犯毆差。
為此案正兇。
曆據各犯指供确鑿。
已無可疑。
又何必留犯質證耶。
着傳谕薩載、國泰等、将節次續獲為從各犯。
應發遣者。
即行分别發遣為奴。
毋稍延緩。
至孫二漢、為此案起意為首要犯。
何以至今尚未緝獲。
該督等各宜實力查拏。
毋緻要犯久稽顯戮。
仍将現在續獲幾名之處。
即行覆奏。
○又谕、據戶部議駁富勒渾等覆奏、餘丁口糧。
在軍營支給本色米石。
及騾運米石。
按照商運腳價開銷兩摺。
部駁甚是。
朕亦不能為該大臣等代置一詞。
着将指駁各款。
經朕折角原摺。
交富勒渾等、一并明白回奏。
至各款内。
或果有不能照辦之處。
由前此未經随事奏咨。
緻事後支離掩飾。
轉不妨将實在情形。
确切聲明具奏。
朕尚可酌量情理。
為之核定。
不得複存回護。
再令駁诘幹咎也。
尋奏、臣督辦軍需。
報銷款項繁多。
未能周妥。
遵即據實奏明。
一、餘丁實支本色口糧。
系用兵成例。
此次軍需。
因餘丁有實帶、未帶、之分。
其口糧遂有本色、折色、之異。
現有實丁。
照支本色。
如無實丁。
仍支折色。
若有實丁而願折支者、亦聽。
是以分别核銷。
一、西路軍營。
樵汲長夫。
系軍機大臣議覆準給南路、因辦夫較難。
是以折給餘丁三十名價值。
令自行備辦。
一、騾運亦照商運腳價報銷。
因軍糧孔急。
未能節減。
遂照商運領給腳價。
均系實支實發。
實無浮冒。
得旨、既有此奏。
待朕酌量加恩。
○癸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曰、湖南永州鎮總兵李文英、上年在山東行在召見。
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