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
随同逆犯若幹。
脅從餘犯若幹。
分晰定罪。
并将石忠信、郝天祥、曾否已經正法。
或現将該二犯、嚴行鎖押解京之處。
迅即具摺。
由驿馳奏。
○豁甘肅臯蘭、金縣、西和、漳縣、崇信、泾州、靈台、鎮原、甯州、環縣、東樂、鎮番、甯夏、甯朔、中衛、平羅、禮縣等、十七州、縣、乾隆四十一年被雹、霜、災額賦。
○戊戌。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大定河壩土千戶蘇文儀子尚榮、貴州都勻府屬平定司土官吳政簡子啟東、貴陽府屬虎墜司土官宋岐子啟祚、各襲職。
○己亥。
上詣大高殿行禮。
○幸瀛台。
翼日如之。
○谕曰、李侍堯等參奏、前署甯台廠員之會澤縣知縣衛竟成、私扣腳價。
短發銅觔。
甚至将承運銅五萬。
捏報腳戶趙映奎、盜賣三十萬之多。
希圖索詐侵漁。
實出情理之外。
又署蒙化廳經曆武定州吏目胡炎、因向舉人饒湛、借銀不遂。
挾嫌押令代腳戶趙映奎。
完銀辄以毀署抗官。
誣人重罪尤屬狡詐不堪。
請旨一并革審等語。
知縣衛竟成、吏目胡炎、俱着革職。
交該督等、提集案内人證。
嚴審究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李侍堯等參奏、前署甯台廠員衛竟成、私扣腳價。
短發銅觔。
并捏報腳戶盜賣。
希圖索詐。
又署蒙化廳經曆胡炎、因向舉人饒湛、借銀不遂。
挾嫌押令代腳戶趙映奎完銀。
饒湛不依。
遂誣以肆罵毀署。
捏詳洩忿。
請旨一并革審一摺。
已有旨谕部矣。
胡炎以職官勒借所部銀兩。
已幹例禁。
複挾借銀不遂之嫌。
既令饒湛、代毫不相涉之腳戶完銀。
因其不依。
又以毀署抗官誣報。
自當按例究拟。
但饒湛身為舉人。
應知理法。
果有屈抑。
亦當俟上司提訊時。
自行辯訴。
胡炎雖卑鄙。
究系職官。
乃當胡炎親自往拉。
辄與扭結。
且吏役以伊系舉人。
不敢向拏。
此風亦不可長。
亦當示以懲儆。
使紳衿不敢恃符抗上。
着傳谕李侍堯等、于審結此案時。
将饒湛、亦予以應得之罪。
○又谕、河州逆匪王伏林等、聚衆念經。
拒捕傷差一案。
昨因該督、尚未将審結情形具奏。
業已傳旨申饬。
今據勒爾謹奏稱、前獲之石忠信、郝天祥、已經遵旨正法。
其餘人犯。
連日隔别質訊。
有知其謀搶城池确情者。
亦有僅行跟随念經者。
有被脅強從者。
容分别辦理等語。
所奏仍未詳晰。
該犯等倡教聚衆。
斷非始于近時。
其立教年月。
必須确切訊明。
則從前失察各員。
俱應予以議處。
至現署河州之楊赓揚、訪查此案。
尚為黾勉。
但奸民倡教。
是否在前。
該員署事日淺。
止有功而無過。
或功罪皆系該員任内之事。
前已谕令徹底查明參奏。
為此案最要關鍵。
不可因案已完結。
颟顸了事。
至所稱各犯中、曾受僞封。
及抗拒官兵。
同謀搶城各犯。
即淩遲枭示其久經入教。
轉糾匪衆之犯。
審明斬決。
又甫被招引入夥。
及被強脅者。
俱發邊遠煙瘴。
自應分别辦理。
但獲犯旬餘。
屢經集訊。
何至尚無端緒。
既經具摺。
即應将審明應淩遲者。
某某若幹犯。
應斬決者、若幹犯。
發遣者、若幹犯。
及于何時、因何倡教。
今又因何糾衆起事。
先錄節要奏聞。
乃仍渾統入奏。
豈必待此案全行審辦完畢。
詳叙題本。
即為了事耶。
亦甚不曉事矣。
至臯蘭縣所獲楊伏龍一犯。
既系邪教頭目。
即應将起意設教。
及近時。
糾衆抗拒。
并謀搶城池各情節。
逐細向其根究。
自可以盡得實情。
且現在尚有續獲之首從各犯。
難免無豫行逃竄之人。
并當嚴訊楊伏龍、及質訊各犯等。
除生擒五百餘犯外。
尚有要犯何人竄逸。
亦當嚴密速拏務獲。
毋任一人漏網。
又據稱、例應緣坐之婦女幼孩。
俟核明奏請發遣等語。
所辦固是。
但此等究系逆惡黨類。
不值照常佥妻發配。
而此女犯孩童。
與男犯不同。
即發往新疆。
亦屬無礙。
着傳谕勒爾謹、于本案審結時。
通查應發遣之婦孺若幹。
咨商索諾木策淩、查明烏噜木齊一帶屯種人丁。
及雲南新遷置之無妻室者。
量行賞給完配。
辦理更為便易。
着勒爾謹、妥協查辦。
并将此一節、谕令索諾木策淩知之。
此旨着由四百裡發往。
仍令勒爾謹、逐一查審明确。
即速由驿覆奏。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峄縣地方。
鹽枭聚衆一案。
經該撫國泰、馳往督緝。
前谕令署兩江總督薩載、前往邳州會緝。
節據該督撫奏、兩省獲犯三十餘名。
業經陸續審訊。
将要犯随時正法。
從犯分别外遣。
并谕令将逸犯十餘人。
上緊勒緝務獲。
諒可不緻漏網。
昨據國泰奏、續獲要犯宋四誇子等一摺。
嚴訊該犯等。
供系在海贛交界之處。
零星偷買老少鹽。
積有一二百斤不等。
先後裝車推買等語。
因思山東曹、沂、一帶。
鹽枭之案。
已經屢犯。
由于其地與海贛鹽場相近。
而各場所出餘鹽。
舊例原為贍恤貧乏之用。
日久遂為奸民牟利之資。
即或嚴為查禁。
非肩挑背負。
不許出場。
而此等枭衆。
無難私雇窮人在場。
如數攜出。
彼即從旁收買。
一落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