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十二月。
戊申。
谕、朕于明年巡幸盛京。
恭谒祖陵。
所有大臣侍衛兵丁等。
若止照前例。
給予幫銀。
購辦行李。
或尚不敷。
着加恩禦前及乾清門侍衛等。
各賞銀一百二十兩。
大門侍衛、護軍參領、各八十兩。
牽駝章京、及拜唐阿、閑散官員、各五十兩。
護軍校、骁騎校、各四十兩。
前鋒護軍等、各三十兩。
侍衛、護軍、拜唐阿等、不必拘班次輪派。
必須擇勤慎者派出。
至所賞銀兩。
令該管大臣等、親身賞給。
備辦衣服鞍辔應用之物。
不準亂行花費。
如有不遵者。
該管大臣查出。
嚴行治罪。
該管大臣等、若祇遵旨宣谕。
并不認真辦理。
經朕查出。
惟伊等是問。
各項拜唐阿、馬甲、匠役人等、俱着各按差使。
照十九年之例。
編為等次。
其列為頭等者。
賞銀二十兩。
二等、十五兩。
三等、十兩。
出派人役。
惟各按本處差使。
足敷委用。
不準任意多派。
○以故一等伯傅良子善明、三等子班珠爾子敏珠爾、三等男普陀保子普康、高焜子垣、各襲爵。
奉恩将軍賓泰子甯忠阿、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沔池縣民檀宮棟妻郭氏。
○己酉。
谕軍機大臣曰、勒爾謹查辦河州逆匪王伏林一案。
前因其殲斃賊渠。
生擒餘黨。
辦理甚為妥速。
特降旨交部議叙。
并賞給朝珠荷包。
以示嘉獎。
該督接奉前旨。
自應即具摺奏謝。
同覆奏之事。
由驿附奏。
方為合理。
乃拘專人赍奏謝恩之例。
直至今日始行奏到。
殊屬不達事理。
督撫遇謝恩事件。
如無故由驿馳遞。
自屬違例。
若勒爾謹此次接奉恩旨後。
已驿遞。
奏摺二次。
何難即時具摺。
随報奏謝。
如将軍等在軍營。
凡有謝恩之事。
無不由驿附奏。
勒爾謹豈未之前聞耶。
乃遲之又久。
而于感謝之忱。
竟未上達。
問心能自安乎。
勒爾謹辦理此案。
一聞禀報。
即親往查拏。
克日獲犯結案。
頗為奮勉。
及審訊供詞。
根究餘黨。
節次所奏情節。
均未明晰。
今具摺謝恩。
又複迂拙若此。
竟不類一人所為。
殊不可解。
勒爾謹、着再傳旨申饬。
嗣後辦理一切事務。
均須通達事體。
毋得似此拘泥幹咎。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盛京将軍弘晌奏稱、大淩河馬廠西北。
杏山、松山、地方。
丈得澤田萬畝有奇。
地甚肥美。
請移閑散宗室。
分往居住。
查閑散宗室内。
願往者一百十五戶。
大小共二百零三名。
其十歲以上、及随孀婦之單戶閑散宗室。
共一百三十四名。
餘俱未及十歲。
系随父兄度日。
不必給予房間地畝等項。
其應得者。
每名給銀二百八十兩。
暫給八十兩。
治裝起程。
俟到該處時。
再給二百兩。
每人給地畝三頃。
一半、官為開墾。
一半、着自行從容開墾。
或令家人耕種。
或募民耕種。
其地畝不許私行典賣。
如查出私行典賣者。
将價銀地畝。
并追入官。
典賣人、照違禁例治罪。
如有病故乏嗣者。
将家産呈報将軍。
分給人口衆多之宗室成丁者。
再每戶給房八間。
如子弟衆多、不敷居住者。
着該将軍酌量多予數間。
其房屋編為四屯。
各就地畝近處修築。
查在京宗室。
十歲者、每月給銀二兩。
二十歲、三兩。
每歲給米四十八斛。
今遣伊等前往。
不必支給米石。
仍按歲、照京城宗室例。
減半給與銀兩。
俟十年後。
居久服習。
全行裁汰。
又每人給予耕種器械。
到該處、先給一年口糧。
應饬該将軍、将應墾地。
即豫行派兵耕種。
收貯糧石。
以備給予。
其紅白事應得銀兩。
俱照盛京舊居宗室例辦理。
再墾地蓋房。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