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永昌、鎮番、平番、靈州、中衛、巴燕、戎格、西甯、碾伯、大通、泾州、肅州、安西、玉門等三十二廳、州、縣、本年被旱災民。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始興縣民範朝古妻劉氏。
○甲寅。
吏部議覆、江蘇巡撫楊魁奏稱、定例、首領佐雜。
接算前後曆俸已滿六年。
調驗甄别。
才庸者斥退。
年衰者勒休。
勤慎者留任。
分别咨部。
其才堪保薦者。
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外省因原例内、有曆俸字樣。
遂有從實授後、計俸扣算之案。
是咨署人員。
遇有違礙處分。
未能實授。
轉藉此得以規避考驗。
請嗣後除堪膺保薦者。
必俟實授後曆俸六年。
方準保題。
餘從咨署日算起。
扣滿六年。
即予調驗。
分别斥退、勒休、留任、嚴行甄别。
應如所奏。
饬各省一體遵辦。
從之。
○乙卯。
谕曰、伊勒圖等奏、請将秋審二次之劉宗武等減等、發遣為奴一摺。
所拟未當。
内地秋審人犯。
緩決三次者。
方準減等。
情實十次未勾者。
方準緩決。
新疆人犯。
治罪應較内地為重。
庶各犯不敢輕蹈法紀。
豈可轉較内地從輕。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拟具奏。
○又谕、據徐績奏、司道等官賢否考語摺内。
稱按察使趙铨、人尚謹饬。
微覺健忘。
辦理一切案件。
精神不能周到等語。
臬司為通省刑名總彙。
趙铨既已健忘。
精神又不能周匝。
豈可仍任臬司。
緻滋贻誤公事。
趙铨、着以原品休緻。
至徐績、既知該臬司不能勝任。
自應據實具奏勒休。
另請簡員補放。
乃僅于屬員賢否單内聲注。
而于該臬司應否去留。
不置一辭。
殊屬非是。
徐績、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奏稱、峄縣鹽枭拒捕一案。
訊首犯孫二漢之子供稱、伊父曾說要往東邊一帶逃走等語。
登萊地方海面。
與盛京相對。
該處民人。
渡海前往者正多。
該犯或溷迹偷渡。
亦未可知。
着寄谕弘晌、出派妥幹員弁。
加意訪查。
毋緻漏網。
并将國泰原摺、鈔寄弘晌閱看。
○又谕、峄縣鹽枭拒捕。
孫二漢為此案起意正兇。
自知罪在不赦。
且見國泰、及薩載、并駐兩省境上。
督屬嚴緝。
聲勢甚大。
該犯意在偷生。
自必遠揚避匿。
若陽示緩辦之局。
而隐布緝訪之人。
該犯聞事勢稍冷。
或潛回本籍。
亦未可定。
且國泰在峄縣。
薩載在邳州。
俱已一月有餘。
山東省城。
自有應辦事件。
而薩載現署督篆。
及挑浚運河工程。
并有應親行察閱之處。
若因此案、而久駐在外。
不回本任。
亦可不必。
着傳谕國泰、即回濟南。
薩載、即回駐劄衙門。
各将任内諸事。
逐一經理。
但須選派妥幹大員。
在各該處。
不動聲色。
密為訪拏。
或該犯等果爾潛回。
即無難就近弋獲。
但該督等、不可因此稍有懈弛。
務須密速嚴拏。
不使該犯久逃顯戮。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仍各将派員嚴密緝拏辦理情形。
即行覆奏。
○丙辰。
以福建汀漳龍道鄭源璹、為河南按察使。
○丁巳。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昨因三寶奏、拏獲四川軍營逃兵張啟奉正法一案。
谕令檢查從前将軍等、曾否将該兵脫逃之處咨部。
據兵部稱、未曾咨報等語。
從前所辦本謬。
綠營怯懦性成。
脫逃實相沿惡習。
乃軍營不以此事為重。
遇有逃兵之案。
既不奏聞。
并不咨部。
僅以移咨原籍緝拏塞責。
緻兵丁等無所忌憚。
犯者接踵。
若使脫逃之後。
即奏明嚴緝。
各省自必上緊訪拏。
易于弋獲。
且使若輩知一經竄逸。
立即上聞。
難以複邀幸免。
不緻覆轍相尋。
則少逃一人。
即可少正法一人。
此亦辟以止辟之意。
即如新疆遣犯逃脫者。
尚且随時具奏。
今逃者究屬無多。
仍其明驗。
豈随征兵丁、潛逃幹紀。
轉可不奏聞乎。
現在雖無用兵之事。
但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設偶有征剿之事。
軍律不可不嚴。
嗣後如遇軍營有逃兵之事。
着統兵大員、每月彙奏一次。
便嚴迅緝究。
用昭炯戒。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緬匪曾有進貢還人之說。
今已逾半年。
尚無回信。
自系匪酋等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