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
其事本無甚關系。
斷不值差人探聽消息。
轉緻居奇。
尤不可微露招緻情形。
令其輕忽。
惟當視為泛常。
不動聲色。
使匪衆無從揣測。
方為正辦。
且緬匪業經送還蘇爾相。
其事已完。
至楊重英之是否送出。
本無足重輕。
設緬匪果送出楊重英。
及有悔罪納貢之說。
不過遵照前旨奏聞。
準其開關交易。
或所差大頭目。
有願進京叩觐者。
臨時量為加恩。
若彼竟不踐前言。
仍當付之不理。
惟嚴查關隘。
不許通市。
但邊禁一事。
行之已久。
從前彰寶、圖思德、各任内。
雖有查禁之名。
未免有名無實。
是以賊匪無所畏忌。
因李侍堯、辦事切實。
特令調任雲貴。
專以此事交辦。
李侍堯自必深體朕意。
實力遵行。
第恐所屬官員。
不無日久生懈。
緻市物消息。
稍有偷漏。
仍不能使賊匪窘而生懼。
所系非細。
李侍堯惟當時刻留心。
嚴行稽察。
如有内地奸民。
及近邊犭□罷夷。
私越邊隘。
出入牟利者。
即嚴拏重處。
若管守官員。
有心存怠忽。
複蹈前轍者。
亦即參奏治罪。
庶各知儆惕。
不至具文塞責。
李侍堯、系朕所信任之人。
更非彰寶、圖思德、可比。
必能實心妥辦。
副朕恩眷也。
至前此每歲派兵防邊。
實屬不成事體。
嗣經圖思德奏請、騰越等處。
移駐官兵。
冬間不過移出巡防。
于體制尚屬無礙。
李侍堯亦當體察所駐之兵。
是否有益。
能否悉化從前張皇之迹。
或尚有須籌辦者。
并着悉心确核。
據實奏覆。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仍将緬匪近日有無信息之處。
即行覆奏。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戊午。
吏部奏、京察休緻、補放壇廟等官。
似與革職另用者無異。
請将其前任内降革罰俸之案。
免其随帶。
得旨、此項京察被參人員。
不與革職另用者同。
用以看守壇廟等官。
已是朕格外之恩。
所有前任内降革罰俸之案。
自應照例帶于新任。
一二年後。
自可按例開複。
永貴、因阿桂病在家。
亟亟為此奏。
殊屬沽名市恩。
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其随同具奏之堂官。
亦着一并議處。
○己未。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軍機大臣等、今歲豫東二省。
得雪未能普遍渥沾。
朕心深為廑念。
業已傳旨詢問。
并令該撫等虔誠祈禱。
迄今未報得雪。
今日據西甯奏、天津一帶地方。
于臘月二十四日。
自申至亥。
得雪三寸。
四野均沾等語。
前此京城之雪。
迤北較大。
而近南漸小。
是以豫東二省。
未得普沾。
今天津地在京城東南。
既經得雪。
則迤南自當遍及。
或該二省得以均被祥霙。
亦未可定。
着傳谕國泰、徐績、即将該二省曾否得雪。
及分寸若何。
是否普遍之處。
迅速據實由驿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剿捕河州逆匪王伏林一案。
勒爾謹所奏殺賊情形。
及副将西德布、是否勇往。
均未詳悉。
谕令明晰奏覆。
今據勒爾謹奏稱、西德布打仗。
甚屬勇往。
親用刀箭殺賊十一名。
又見王伏林仗劍誦咒。
即用箭射倒等語。
西德布、已令送部引見。
俟臨時再降谕旨。
至所稱王伏林射倒後。
随有馬兵謝崇文、用刀砍斃。
現已記名。
遇有外委缺出拔補等語。
殊屬非是。
王伏林、系逆惡渠魁。
罪應寸磔。
既經射倒。
不複防其抵禦。
自應即将該犯生擒嚴訊。
務得此案确情。
然後明正刑誅。
以昭國法。
方為正辦。
且王伏林、若經西德布中其要害。
立時斃命。
理所宜然。
射者仍有功而無過。
至已經射倒之賊。
複加刀砍。
誰則不能。
非但不能言勇。
而适形其懦。
且令碎磔之犯。
幸得全屍。
足見謝崇文之懵懂無能。
并非若從前直隸兵丁穆維、在山東奮勇殺賊者可比。
此等綠營惡習。
朕所痛恨。
即如前明用兵。
不惟其君。
即所謂本兵、與經略總督。
亦不能知此等積弊。
賞格濫施。
以緻無所勸懲。
卒受其害。
迩年來出兵征剿。
深有鑒于勝國之弊。
凡庸懦邀功者。
概不得與。
冀稍挽回綠營風氣。
今勒爾謹、将該兵丁記名拔補。
徒令懦兵售碌碌因人之術。
使各營相率效尤。
軍政尚可問乎。
勒爾謹所辦。
太不曉事。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