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傳旨申饬。
将此由四百裡傳令知之。
○庚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前據周元理奏、熱河請添建考棚。
俾七廳所屬生童。
得以就近應試。
事屬可行。
但工程事宜。
地方官、素未谙習辦理。
恐未能妥協。
所有熱河考棚工程。
着劉浩辦理。
○辛酉。
谕、據朝鮮國王奏、該國有逆臣洪麟漢等。
結黨謀逆一案。
罪人業經伏法。
恐其支黨實繁。
或有逃匿漏網者。
懇敕關口官員查拏等因一摺。
該國臣服多年。
素稱恭順。
今該國王既恐有餘黨潛逸之事。
自應代為查诘。
不容竄入内地。
着谕盛京将軍弘晌、山東巡撫國泰、于盛京、山東地方。
與朝鮮接界邊隘海口。
嚴饬所屬。
留心察诘。
如有語言形迹可疑。
查系朝鮮人民。
即行盤獲奏聞。
發交該國、自行究治。
該将軍、巡撫、務實力妥辦。
毋得視為具文。
○是月。
浙江巡撫王亶望奏、浙江收漕。
向多弊窦。
現加察訪。
凡踢斛淋尖、明加暗扣、諸弊。
剔除淨盡。
又浙西晚禾、收獲較遲。
十月開徵。
花戶上倉。
多在十一月望後。
糧船冬兌冬開。
徵收開兌。
同期并迫。
糧戶最畏守候。
奸胥藉多刁難。
或劣衿地棍。
包攬上倉。
或斛手倉夫。
侵扣剩米。
現饬糧道、巡曆各府。
嚴密查察。
至糧艘現已兌竣。
于十二月二十四日開行。
催趱前進。
得旨、好。
行之以實。
而要之以久可也。
○又奏、布政使孫含中、奏請塘工動用柴薪。
宜彙總核銷。
奉批、交撫臣酌議。
查向來柴薪。
豫期奏明。
動項發買。
原系通工撥用。
并非估計一工需用之柴。
始行買備。
而報銷之案。
總随各工分冊核銷。
向不彙總銷算。
日久易滋混淆。
請如所奏。
自四十二年為始。
将四十一年後。
每次發銀若幹。
買辦柴薪。
某工動用若幹。
現存若幹。
将各項确數。
總造一冊。
按年咨部。
俾與本工随時報銷之案。
互相參校核實。
又塘工經費銀兩。
向于正冊外。
另造銀款細冊附送。
而柴薪報銷。
止聲明用柴數目。
其系某年每次采買案内動撥。
并未分晰指明。
亦請另造動用柴款細冊附送。
以歸核實。
從之。
○山東巡撫國泰奏、遵谕設壇祈雪。
于二十四、五日。
濟南、東昌、泰安、武定、青州等府。
及臨清州所屬。
共二十七州縣、衛。
據報、得雪自一二三寸、至五寸不等。
豐收有兆。
農民歡慶。
得旨、未至沾足。
何為侈談耶。
○甘肅布政使王廷贊奏、甘省被旱偏災三十二處。
遵谕辦赈。
飛檄各道府、率印委各員。
确按成災分數。
将極貧次貧戶口。
造具清冊。
即照冊填單散給。
以作領赈之據。
又将被災幾分、應赈銀糧數目。
刻刷告示遍貼。
如官役短發索詐。
許民喊控。
以憑參究。
散赈後。
臣即輕騎減從。
取道抽查。
悉令核實。
得旨、好。
汝自當實力妥辦也。
○是年。
追予金川出師陣亡之藍翎侍衛哈達遜一員。
防禦雅庫一員。
把總王肇基一員。
外委唐克倫一員。
祭葬恤賞如例。
俱入祀昭忠祠。
○旌表孝子。
安徽等省胡紳等三名。
孝婦。
奉天倪華兆妻姚氏等二口。
守節合例。
八旗滿洲、伊裡布妻劉氏等一百零五口。
蒙古、馬甲納敏妻佟佳氏等十九口。
漢軍、馬甲宋瑛妻韓氏等十五口。
内務府正黃旗披甲德慧妻劉氏等二口。
奉天等處駐防、披甲烏爾太妻唐氏等六十六口。
直隸等省、賞铎妻王氏等三百七十五口。
夫亡殉節。
江蘇等省、張孟吉妻徐氏等十一口。
未婚守志。
直隸等省、李鳳妻高氏等十五口。
百歲壽民、婦、直隸等省、崔克良等十七名口。
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
直隸等省張恺等九家。
○會計天下民谷數。
各省通共大小男婦、二萬七千八十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名口。
各省通共存倉米谷、四千一百四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四石二鬥二升五合六勺。
卷之一千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