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似非所長。
蘇松等四府漕務殷繁。
糧道員缺。
最為緊要。
恐與盛保不甚相宜。
着傳谕高晉、楊魁、于通省巡道、或事簡道員内。
酌選一員。
奏聞題補蘇松糧道。
其所遺之缺。
即以盛保調補
○又谕曰、李侍堯覆奏緬匪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緬地水土惡劣。
實非可用武之地。
且緬酋業經送還蘇爾相。
其事已完。
至送出楊重英與否。
于事實無關輕重。
不值勒兵向索。
即或該處有可乘之隙。
亦不肯兵出無名。
興師涉遠。
朕久有定見。
屢降谕旨甚明。
今據奏稱、将來該匪或因内讧外釁。
危亡立待。
實有唾手可取之機。
亦必備細陳奏。
恭候睿算萬全。
方可遵辦。
此時斷不敢略有輕率等語。
所奏甚是。
李侍堯在滇一載。
已熟悉緬地情形。
且其平日閱曆年久。
遇事亦知慎重。
自不肯稍涉喜事。
輕舉妄動。
若緬匪内讧已成。
上下瓦解。
其大頭目又紛紛投出。
能深悉其底裡。
實在唾手可取。
則又機不可失。
李侍堯自當酌量為之。
惟須詳悉妥籌。
确見兵出有益。
不緻延阻滋事。
方可辦理。
然亦不值遠派京兵、及他省調派。
祗宜就滇省防兵内。
擇其勇往者。
于瘴退時。
派大員統領前往。
兵至即可成功。
原不妨為因利乘便之圖。
自不宜坐失機會。
李侍堯即足身任其事。
如以為實在可行。
即一面籌辦。
一面奏聞。
若事機已形。
不宜稍緩。
并不必奏請指示。
徒緻往返多延一月也。
至木邦舊土司線甕團。
久經投順。
安插大理。
猛密頭人線官猛。
亦同在大理猛拱土司渾覺。
前經歸順。
素有圖報之心。
如李侍堯遇應行辦理時。
或可遣線甕團、線官猛、各回故土。
并傳檄渾覺、令其各收服所屬地方。
于本城守禦。
則緬匪近北一帶。
皆歸内地。
已可去其小半之勢。
但祗可令該土司等。
自護其疆界。
設法堵拒緬匪。
若該土司欲請内地發兵助守。
則又不可從也。
至現在尚無信息。
李侍堯惟當仍照前嚴饬各邊隘。
實力稽察。
勿緻稍有疎懈。
靜以待之而已。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如緬匪有遣人納貢之信。
即速由驿馳奏
○命副都統鄂蘭、赴喀什噶爾辦事。
換喀什噶爾辦事大臣雅德回京
○壬寅。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曰、滿鬥、蘇爾德、應得之罪。
尚不至死。
是以朕于上年秋谳。
俱施恩未勾。
海成雖拟重罪。
亦不至死。
海成、滿鬥、蘇爾德、俱着寬免釋放。
海成、着交特成額帶往烏什。
令在章京上效力行走。
滿鬥、着交内務府。
蘇爾德、着交步軍統領衙門。
俱令在章京上效力行走。
果能奮勉。
二三年後。
再以主事等官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李侍堯奏、滇省遷徙烏噜木齊土夷。
起解時。
照發遣礦徒之例。
将男丁概行上鎖。
續經顔希深咨稱、頭二三起夷戶。
至境并無鎖煉。
與滇省原行不符。
當即行查藩臬等詳覆。
實系按名上鎖。
且經署昆明令徐沅、連鎖匙點交委員查收。
該委員私擅開放。
未便稍為寬貸。
現将委員陳英棟等。
咨部斥革。
一面飛咨前途截留。
解滇審明治罪一摺。
當經降旨李侍堯。
以此事自應查明辦理。
至此等土夷。
本屬無罪。
是以傳谕沿途督撫。
加恩免其補鎖。
以示體恤。
今土夷等、皆知感恩安靜。
久經解到烏噜木齊矣。
其查辦委員一摺。
于十月十六日奏到。
距今已經數月。
并未見其覆奏結案。
殊不可解。
或系起解時有鎖。
委員中途擅開。
抑或起解時并未上鎖。
而首縣妄報。
均不可不徹底查訊。
使咎有攸歸。
此事并無難辦之處。
何至久懸不結。
亦不得以土夷業已免鎖。
并将此一節。
免其追求。
李侍堯向能辦事。
豈偶爾忽略耶。
着傳谕李侍堯。
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綠營難蔭子弟。
年未及歲。
即例給馬糧一分。
如發标學習候補。
準支把總全俸。
裁去馬糧。
惟是陝甘兩省、馬糧一分。
額支銀二十四兩。
把總全俸。
額支銀十二兩四錢零。
在實授之把總。
有薪紅例馬等項。
本較馬糧為優。
如未經得缺。
但支全俸。
是難蔭子弟。
一經當差候補。
其得項、較少于年未及歲之幼丁。
請嗣後将發标學習者。
照馬兵例給馬糧馬乾。
與兵丁一體差操。
毋庸另行支俸。
其未成丁者。
仍賞馬糧一分。
毋庸支給馬乾。
應如所請。
并通行各省畫一。
從之
○署江南提督蘇松鎮總兵陳奎奏、提标六營。
有接濟兵丁一項。
而沿海之金山、柘林、青村、南彙、川沙、劉河、六營。
固屬提标。
初以銀數不敷。
未經議及接濟。
今此項計已充裕。
應一體如數借給。
報聞
○予故廣西思恩府屬興隆司土巡檢韋瓒子可法襲職
○癸卯。
谕曰、德魁徵收粵海關課稅、短少盈餘。
應着賠銀二萬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