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亦藉宣洩之利。
并據口奏、将來若蒙親臨指示。
實為民生攸賴。
且由杭州白雲橋而進、至江南平望。
歸于官塘。
路程亦不甚纡折等語。
湖州既有應修水利。
關系杭、湖、兩郡農桑。
自應取便前往閱視。
但湖郡向未經臨。
該處河道是否寬廣。
水營纖路。
有無妨礙民田。
不甚費事。
着王亶望、悉心籌酌。
是否可行。
據實具奏
○諴親王弘暢奏、玉田縣監生郭天玉控告伊弟、貝子弘旰莊頭盧密。
有倚勢訛占地畝等情。
請旨辦理。
得旨、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查審具奏
○以諴親王弘暢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予故順承郡王恒昌谥曰慎
○己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向曾令翰林院于輪班日期。
帶領編檢十人引見。
以備甄識。
近年來久未舉行。
着于三月内、朕谒陵回銮後。
仍照舊例。
将現在編檢。
按班通行輪帶。
嗣後每閱五年。
即請旨辦理一次
○又谕曰、八旗官員。
向有侍班帶領引見之例。
數年來并未舉行。
着各該旗、将伊等與應行引見人員。
于值日一并帶領。
以備記名錄用。
屆引見一周。
即暫行停止。
俟過五年後。
再奏聞帶領。
着為例
○大學士阿桂等奏、木邦夷目漢奸番起雲。
今已解到。
訊有為賊目種地、及催辦門戶夫馬等情。
今複至内地、探聽用兵信息。
不法已極。
請交刑部。
按律定拟速辦。
尋部臣拟依大逆律定罪請旨。
得旨、番起雲着從寬改為斬決
○吏部議覆、護理山東巡撫署布政使徐恕奏稱、佐雜人員内。
司獄、吏目、典史、均有監獄之責。
向遇赴省候驗。
不另委員按署。
查監獄重地。
未便一日缺員。
請嗣後責令該知府、直隸州、于所屬首領佐雜内。
委員代理。
其分駐地方、及兼管堤工者。
遇俸滿考驗。
亦一例行。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巴裡坤總兵喬照為烏噜木齊提督。
甘肅河州協副将西德布為巴裡坤總兵
○庚申。
谕曰、原任布政使王太嶽、在四庫全書處行走。
已屆一年。
着加恩授為翰林院檢讨
○又谕、朕數年來。
未閱侍衛步射。
恐不無生疎。
着領侍衛内大臣等、嚴加教導。
朕于四五月間。
即行親閱。
伊等清語。
亦應一并學習
○四庫館總裁質郡王永瑢等、帶領行走已屆五年、應量加優叙之提調纂修各員引見。
得旨、夢吉、王仲愚、章寶傳、黃軒、平恕、鄒炳泰、陳昌齊、莊通敏、王嘉曾、吳壽昌、陳初哲、郭長發。
俱着以應升之缺。
列名在前升用。
庶吉士汪如藻、着即授為編修。
毋庸散館。
勵守謙、着加恩授為編修。
至陸費墀、陸錫熊、紀昀、雖均已加恩擢用。
但纂辦各書。
均為出力。
着賞給緞匹、荷包、筆、墨、紙、硯。
以示獎勵。
其現在引見之提調纂修各員。
亦着一體分别賞給
○吏部、戶部、議覆、直隸總督周元理疏稱、天津府薊永通判。
專司秤掣巡查。
其一應核轉。
亦歸運同管理。
請改為薊永分司運判。
管越支、濟民、石碑、歸化、四場灘坨竈課錢糧等事。
作為題缺。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朝鮮國護送遭風民人回籍之赍咨官役。
應照例賞給。
得旨、依議。
本内稱、商民趙永禮等七十五名。
漂至朝鮮。
船隻破壞。
經該國王逐一詢明情由。
專差金鴻喆等管護前去等語。
該國咨稱前去。
理所宜然。
其後則為該部出語。
既由朝鮮送至中國。
自應稱為前來方合。
乃複沿該國原咨。
亦雲差官管護前去。
依樣葫蘆。
豈去來字義。
亦不能解乎。
阿肅、景福、俱系滿洲翰林。
何以于此等文義。
尚不能看出。
朕所以謂滿洲進士出身之人。
最為無用。
至禮部漢堂司官。
俱系科甲人員。
乃于行文不通若此。
又安用是科甲為耶。
着饬行
○刑部議覆、缺史李孔揚奏稱、直省秋審情實人犯病故。
向例但題咨到部。
于都察院、大理寺。
并無該省報案。
誠恐無從查核。
請嗣後令各督撫、一體知照法司衙門。
應如所請從之
○閩浙總督鐘音遵旨奏、閩省鹽場。
初奉貧民例準賣鹽之始。
慮及枭販滋弊。
經前督臣郝玉麟奏定、每名日給制錢十文。
不令挑鹽。
如福清、赤杞、洪白、江陰、莆田、下裡、浔美、七處。
均于場團錢價盈餘項下動支。
按戶散給。
嗣羅源、甯德、二縣。
<氵丙>洲、惠安、浯洲、三場。
相繼仿行。
至省會貧戶稍多。
歲令商人帶銷餘鹽四千五十擔。
其利交閩縣、侯官、兩縣貯庫。
确查貧戶散給。
行之已久。
實有成效。
現饬各該場、縣、實支實給。
按月冊報。
責成鹽法道稽查。
轉報督撫考核。
下部議行
○山西巡撫巴延三、河東鹽政瑺齡遵旨奏、河東鹽法。
向系場商澆曬畦鹽。
無餘鹽恤貧之例。
大小鹽池。
防範周密。
不緻偷越滋弊。
蒙古鹽觔。
亦不能越境私售。
引地民食。
經久相安。
毋庸另籌。
下部知之
○是月。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山東蜀山等湖。
近年收水較小。
臣高晉陛見後。
奉命會同臣姚立德、前往查勘。
現已存水一丈零二寸。
敷本年重運之用。
查蜀山一湖。
總以收蓄汶水為良策。
而汶水發于伏秋。
勢驟退速。
治汶水較小。
即不及多收。
實由各鬥門較窄之故。
應于最窄之永安、永泰、二鬥門。
各添矶心。
改為二孔。
每孔寬一丈八尺。
落低七寸。
與永定鬥門相同。
并将引渠挑寬。
俾汶水随長随收。
複恐伏秋水性渾濁。
入湖淤墊。
查金線閘後、至徐家莊湖坡之上。
舊有攔水停淤土埂。
年久風浪撞刷。
僅存基址。
應培築高厚。
并于引渠臨湖處。
各建鬥門一座。
于收蓄汶水時。
先關攔臨湖鬥門。
俾水收入灘上低窪處所。
一俟澄清。
再将鬥門全啟。
引水入湖。
其所澄淤土。
仍随時挑挖疏治。
至沿湖圈堤。
有孫村、吳家坑、觀音嘴等處草工四段。
計長三百五十丈。
應改砌碎石坦坡。
于汛水未發之前。
妥速辦竣。
以備乘時收蓄。
得旨、是。
即當速行妥辦
○高晉、會同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中河廳屬楊家莊運口。
适當陶莊新河回溜。
每易淤淺。
而鹽閘又與相近。
未免吸溜倒灌。
請将揚家莊運口。
移于下遊李家莊地方。
并于舊鹽壩以東四十丈處。
估挑河身一道。
長一千一百九十餘丈。
直至李家莊出口。
築頭二三草壩。
以為收束。
其挑土築兩岸纖堤。
至東岸鹽河石閘一座。
于新挑河七百八十丈處。
斜挑倒勾引河、長二百一十丈。
以達鹽河。
于引河上口、築鉗口草壩。
下口、建設石閘。
即将舊閘拆移。
以免多費。
得旨、諸凡皆妥。
欣慰覽之。
河口既改。
大王廟或移、或新建。
何未言及
○調任兩廣總督楊景素奏、廣省各營子母炮位。
式樣參差。
施放不盡得力。
經前督臣李侍堯奏準、将鏽蝕者銷變。
改造督标炮式。
今查應改造者。
東省、共六百七十一位。
西省、共一百四十九位。
此外或因地适用。
或完好可存。
毋庸概行銷變。
報聞。
卷之一千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