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限趕辦。
得旨、各處應進之書。
止須按卯分進。
轉不必立定期限。
如屆期遲誤。
即奏明參處。
此次谒陵、及秋間恭詣盛京谒陵途次。
仍着随報按卯進閱
○軍機大臣等議覆、盛京将軍宗室弘晌奏稱、前因盛京丈得間田。
議請移駐閑散宗室一百餘戶。
分為四屯。
給屋一千八間。
地四百四十三頃。
每屯駐宗室章京一員。
閑散三十戶。
建屋木料。
由遼陽、甯遠等處運買。
甎瓦缺少。
戶給瓦屋三間。
餘蓋平棚。
墾田一犁三牛。
兵為耕種。
一切需費。
先由盛京戶部支領。
又每屯設貼寫、傳事、馬甲各四名。
并另給蕩田一頃。
取租作為公用。
此外餘地招墾。
俱應如所請。
得旨、此事暫行停止辦理。
着存記
○吏部議覆、禦史孟生蕙奏稱、上年山東巡撫國泰、奏請将分發知州捐升郎中藍嘉瓒、留東差委。
補人地相宜之缺。
如照郎中截取知府例補用。
似覺太優。
若仍補知州。
所捐郎中。
又未注銷。
兩途未免牽混。
請敕部議定等語。
查郎中與同知、直隸州知州品級相同。
藍嘉瓒、祇準指補同知、直隸州知州二項。
從之
○廣西巡撫吳虎炳奏、南甯府屬之宣化、隆安、橫州、永淳、新甯。
太平府屬之崇善、左州、永康、甯明。
柳州府屬之馬平、來賓。
思恩府屬之遷江。
共十二州縣。
或兵民雜處。
或水陸通衢。
或僻處邊境。
向遇青黃不接。
皆資官倉粜借。
上年收成歉薄即以各該州縣倉谷粜借。
民食尚恐拮據。
拟于附近豐收各屬。
乘此春水長發。
酌撥接濟。
應撥平樂、昭平、岑溪、蒼梧、藤縣、容縣、谷三萬一千石。
運赴橫州、宣化、瓣甯、永淳、隆安。
撥蒼梧、藤縣、平南、谷一萬七千石。
運赴崇善、永康、甯明、左州。
撥永福、柳城、融縣、谷一萬四千石。
運赴來賓、馬平。
撥象州谷四千石。
運赴遷江。
各備平粜。
事竣。
粜價解司。
秋後買補。
報聞
○予故雲南新興州屬土州判王鈞子雨民襲職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戶部奏駁、瑺齡查覆從前舉報更換疲商之富戶情形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朕于摺内各情節。
詳加披閱。
如所稱原任知府裴志濂。
業已具有本人情願充商甘結送部。
因何複行赴部呈控。
又杜楫、李希綱、侯希武等。
亦系三萬餘兩。
與裴志濂家資相同。
乃稱并非殷實。
不能充商。
則地方官于舉報開除之間。
似有任意軒轾之情。
又郭愈博、家資二萬餘兩。
現任湖南知府。
與裴志濂、事同一轍。
乃該員任所、尚未奉查出結。
而地方官、先稱伊有借欠他姓二萬餘兩。
代請邀免。
又如該鹽政所稱各乏商舉報富戶時。
或因田地廣厚。
或因房屋華美。
及曾經捐職、辦銅、向有富名者始行開列。
是各戶富名。
久為衆所共知。
地方官何由決其并非殷實。
且舉報後僅止一年。
而遽指為或系先富後貧。
或系祖業凋零。
尤屬強為之辭各等語。
其情節實屬可疑。
朕俱一一為之折出。
看來此事。
皆由地方官。
于所屬富民之查覆開除。
未免意存偏徇。
曲為開脫。
即或州縣官不敢公然受賄。
而吏胥等藉端肥槖。
朦報本官。
有司複不能認真查辦。
為所欺蔽。
緻前後情節參差。
種種弊病。
皆所不免。
以本地富民。
承辦本地鹽課。
分所當然。
即因河東鹽務。
非兩淮各處可比。
亦止獲利稍微。
且近經借帑修浚鹽池。
産鹽已旺。
更不至多有賠累。
乃伊等皆樂于辦銅。
而憚于辦鹽。
尤非情理。
此皆地方官以鹽務非其切已。
意分轸域。
不肯實力查辦所緻。
在巴延三則不可如此存心也。
着傳谕巴延三、照戶部指駁情由。
切實核辦。
詳悉覆奏。
勿再聽憑地方官高下其手